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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某某不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立案查处职责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11-05 10:29   访问量: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鱼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鱼某某对被申请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立案查处职责不服,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通知申请人补正,于2024年9月2日收到补正材料后,经审查于2024年9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对非法劳务派遣行为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其与2024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投诉A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伙同B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假外包真派遣”行为,但是被申请人却答复“内容重复”、不予受理。因此,其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局长信箱”来信截图;2.投诉信息列表;3.劳动合同;4.《退工通知函》。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反映事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苏人保监〔2017〕34号),其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对于上级委托管辖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全资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局管辖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20号)》进一步明确,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劳动派遣单位由准予许可地区承担监管职责。A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苏州高新区某路XX号,故本案投诉举报应由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其接到举报的当天就通过江苏省人社一体化经办平台转交新区局,且因该件与申请人同日向“局长信箱”反映的内容一致,故其对“局长信箱”件归档为“内容重复”。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江苏人社一体化经办平台投诉举报接收及转办情况截图;2.“局长信箱”来信截图;3.企业信用平台公示信息。

经审理查明:

A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高新区,取得有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劳动派遣经营许可证》。

2023年10月28日,申请人与A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23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申请人被A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派遣至B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2024年1月15日,B科技有限公司作出《退工告知函》,因申请人“上班期间多次旷工,不服从管理”,辞退申请人。

2024年6月19日,申请人分别通过“局长信箱”和劳动监察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A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存在“假外包真派遣”违法行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等规定立案查处。

收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通过江苏人社一体化经办平台将该投诉转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对于申请人同日向“局长信箱”反映的内容一致的投诉,归档为“内容重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江苏人社一体化经办平台投诉举报接收及转办情况截图;2.“局长信箱”来信截图;3.企业信用平台公示信息。4.劳动合同;5.《退工通知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苏人保监〔2017〕34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对于上级委托管辖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全资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局管辖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20号)》重申了对于对劳务派遣用工监管的“属地管理”原则。本案中,A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苏州高新区,故鱼某某要求被申请人对该企业直接进行查处,无相应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被投诉举报企业不负有直接查处职责,故申请人请求本机关责令该局履职,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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