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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10-30 09:55   访问量: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原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507195680XXXX),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8月21日在相城区J路和C路交界处,由于有紧急事宜,骑自行车想事情无意中闯红灯,有交警在红绿灯东500米左右处钓鱼执法,将其拦下,未作任何原因询问,亦未警告教育,直接说其闯红灯,然后开具罚单,而且是顶格处罚50元,交警纯粹为罚款,申请撤销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507195680XXXX)。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8月21日10时4分许驾驶自行车在苏州市相城区J路C路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因闯红灯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依照道交法等规定,依法作出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现场签字确认。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恳请苏州市人民政府维持案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507195680XXXX);2.《查获经过》2份;3.执法记录仪视频(附光盘);4.现场监控视频(附光盘)。

经审理查明:

2025年8月21日10时4分许,申请人王某某驾驶自行车在苏州市相城区J路C路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因闯红灯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口头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救济途径后,现场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507195680XXXX),决定对申请人罚款50元,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离开。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507195680XXXX);2.《查获经过》2份;3.执法记录仪视频(附光盘);4.现场监控视频(附光盘)。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三)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本案中,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时,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确属“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民警依法进行处罚前告知,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及行政救济权,程序上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507195680XXXX)。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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