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8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苏姑资规公开〔2025〕3X号),于2025年8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9月16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苏姑资规公开〔2025〕3X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7月10日申请公开C路某大楼9-24层在2004年进行分割改造所应具备的法定规划审批与验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变更申请表、结构安全报告、消防审查意见、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被申请人以“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予以答复,该答复应予撤销。
一、信息依法应当存在,被申请人未履行合理检索和说明义务。根据2004年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必须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同时《江苏省城市规划条例》(当时有效版本)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应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此外,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发布)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对已建成建筑进行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重大调整的分割改造,依法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变更,提交包括结构安全、消防审查在内的技术文件,并经审批和规划验收。被申请人作为苏州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制作、保存此类审批档案的职责,其以“信息不存在”简单答复,未说明检索过程、范围及方法,未能证明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实质上规避了政府信息法定公开义务。案涉房产分割既成事实并已办理产权登记,依照当时规定,被申请人在办理相关登记过程中理应审查并留存相应规划审批文件。现称“信息不存在”,若属实,则表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档案保存职责;若不实,则属于故意不公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无论属于何种情形,被申请人均不能以“信息不存在”为由免除其法定公开义务。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苏姑资规公开〔2025〕3X号)。
被申请人称:关于“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针对该项信息,其已于2025年4月9日作出苏姑资规公开〔2025〕1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进行了答复。因此,其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消防专项审查意见书、消防审查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并非相关职能部门,告知申请人不掌握,应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其余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针对申请人所申请的其他材料,被申请人运用“C路某大楼”“X资产”“H大厦”“G教育”关键词进行检索查找,均未查询到有关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专项审查意见书、消防审查意见书以外,其余信息均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
202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5年8月6日,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苏姑资规公开〔2025〕3X号),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苏姑资规公开〔2025〕1X号)及邮寄凭证;3.苏州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界面截图;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苏姑资规公开〔2025〕3X号)及邮寄凭证、网查送达。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沈某某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信息公开申请书 根据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8年废止,案发时有效)、《江苏省城市规划条例》(1990年施行)及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8年施行),2004-2005年C路某大楼9-24层由每层8套分割为15套的行为属于规划变更,必须永久留存档案:一、申请文件:1.规划变更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改建文件 3.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法》第38条 二、技术文件:1.分割改造方案(平面图/剖面图) 2.结构安全复核报告(甲级设计院盖章) 3.消防专项审查意见书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992版)第4.3条 三、审批文件:1.规划局审查意见 2.公示及听证记录 3.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版)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法第37条》 请公示:1.2004年C路某大楼9-24层分割改造的《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申请表》;2.结构安全复核报告及消防审查意见书;3.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或文号);4.分割后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存根。
2025年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苏姑资规公开〔2025〕3X号),答复称: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专项审查意见书、消防审查意见书”以外均不存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针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9日作出苏姑资规公开〔2025〕1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3.针对“消防专项审查意见书、消防审查意见书”,该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向消防主管部门了解获取该信息。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于次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5年4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苏姑资规公开〔2025〕1X号),其中第二项内容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C路某大楼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城建档案信息,请其向苏州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咨询办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苏姑资规公开〔2025〕1X号)及邮寄凭证;3.苏州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界面截图;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苏姑资规公开〔2025〕3X号)及邮寄凭证、网查送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4月9日作出苏姑资规公开〔2025〕1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进行答复,告知申请人可向苏州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咨询办理,故此项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系重复申请,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消防专项审查意见书、消防审查意见书”,被申请人并非消防工作的法定主管部门,故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了解获取该信息,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一、申请文件:1.规划变更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改建文件 二、技术文件:1.分割改造方案(平面图/剖面图) 2.结构安全复核报告(甲级设计院盖章) 三、审批文件:1.规划局审查意见 2.公示及听证记录 3.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版) 请公示:1.2004年C路某大楼9-24层分割改造的《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申请表》;2.结构安全复核报告;3.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或文号);4.分割后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存根”,被申请人在系统中以“C路某大楼”“X资产”“H大厦”“G教育”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查找,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已尽合理、必要的检索义务,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无不当。
程序上,被申请人经检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苏姑资规公开〔2025〕3X号),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苏姑资规公开〔2025〕3X号)。
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