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丁某某不服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9月2日,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书面公开申请人房屋所涉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经查,2025年9月6日,被申请人已签收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但未答复。其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现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望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信封照片、签收记录。
被申请人称:其依法作出苏姑资规公开〔2025〕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2025年9月2日,申请人分别向其和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以下简称姑苏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均为:“申请人在苏州市姑苏区吴门桥街道P村X幢有拥有合法房屋,拥有相关权属证明。因‘W地块综合改造(P村东部)项目’,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进一步了解征收情况,特向贵机关申请书面公开该地块(位置图后附)征收项目所涉以下信息:1、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2、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3、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4、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5、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025年9月8日,其内部转送至姑苏分局(其派出机构)承办。2025年10月10日,姑苏分局以其名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苏姑资规公开〔2025〕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盖公章,该告知书分别通过邮寄和邮箱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
综上,其已依法作出苏姑资规公开〔2025〕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其已于复议受理前履行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文单;2.苏姑资规公开〔2025〕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邮箱送达截图。
经审理查明:
2025年9月2日,申请人丁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申请人在苏州市姑苏区吴门桥街道P村X幢有拥有合法房屋,拥有相关权属证明。因‘W地块综合改造(P村东部)项目’,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进一步了解征收情况,特向贵机关申请书面公开该地块(位置图后附)征收项目所涉以下信息:1、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2、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3、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4、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5、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
2025年9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
2025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苏姑资规公开〔2025〕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第1、第2项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其向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了解获取该信息,并告知联系地址和电话;申请人公开的第3、4项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了告知。该告知书落款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盖有“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专用章”,并于当日通过邮寄及电子邮箱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及快递凭证、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文单;2.苏姑资规公开〔2025〕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邮箱送达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9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6日签收,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答复,并于当日通过邮寄及电子邮箱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就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提出被申请人未以自身名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答复义务之意见。本案中,苏姑资规公开〔2025〕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对外法律主体是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而非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未以自身名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答复义务”的情形,故该意见,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丁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