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宗某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宗某某不服常熟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的《关于〈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答复》,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于2025年12月13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案涉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直接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其系常熟市S镇X村村民,本村的第4组、5组、10组集体土地现已转化为工业用地,为了自身生产生活、了解村务相关信息,于2025年7月1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S镇X村委会申请书面公开下列信息:“1、涉案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文件;2、公开建设项目立项备案证明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3、用地申请书;4、批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包括批复机关、批复时间、批复内容等;5、涉案补偿与安置相关文件;6、农用地性质转变的相关民主决策与公示文件;7、涉案地块的入市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式、年限与用途、入市的公示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2025年9月13日,其收到了S镇X村委会作出的村委会答复,该答复未公开任何信息。其对此不服,于2025年9月1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村务公开监督申请的程序。2025年11月17日,其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答复》,其仍未收到任何村务公开的任何信息。其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对“村务公开问题”负有直接调查核实、责令公开的法定职责。但上述告知书的内容中被申请人仅作“转办”处理,未亲自启动调查程序,实质是将本应自行承担的法定职责违法转移至下级部门,构成行政不作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及《关于宗某某申请S镇X村村委会村务公开的答复》;2.关于《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其作出案涉答复行为程序合法。2025年9月17日,其收到申请人宗某某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申请人因对常熟市S镇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村村委会”)2025年9月8日作出的《关于宗某某申请S镇X村村委会村务公开的答复》不服,请求其履行监督职责。其收到该监督申请后,于2025年10月20日对X村村委会进行了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关于〈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答复》并向申请人送达。其同时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关于做好宗某某〈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责成S镇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事项进一步核查。S镇人民政府进一步调查后,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责令履职通知书》,责令村委会在收到通知后30日将存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及资料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公开。上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中关于行政机关两个月履职期限的规定,程序推进合法合规。
二、其作出案涉答复行为实体合法。(一)调查核实与答复情况。其在收到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后,通过调查核实,发现X村村委会2025年9月8日答复所针对的村务公开申请内容与申请人在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中提及的申请内容存在差异,故X村村委会的答复存在事实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形。11月17日,其作出《关于〈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答复》并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决定责成属地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等法律法规文件,核实村务公开申请所涉材料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应当及时公布的村务事项等问题,采用召开座谈会予以解释说明或责令村委会重新作出详细答复等方式,妥善处理基层群众自治环节的矛盾纠纷。此外,为保障申请人在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中提及的申请内容,在X村村委会重新答复时能够得到针对性处理,其于2025年11月17日,责令S镇人民政府针对宗某某村务公开申请事项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其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具体要求,并非申请人所述的“违法转移法定职责”。(二)后续履职情况。其2025年11月17 日作出案涉答复后,持续跟踪S镇人民政府及X村村委会的调查核实工作,督促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等相关规定,全面核实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涉案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文件、建设项目立项备案证明文件、补偿与安置相关文件”等7项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应当及时公布的村务事项。2025年11月19日,S镇政府召开协调会,会议由S镇副镇长、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尚湖分局副局长、农村工作和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X村党委书记、尚湖司法所科员等参加,对村务公开申请书中所涉地块性质、是否存在宗某某申请公开的相关材料等事项进行核实。2025年12月3日,S镇人民政府责令X村村委会就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X村村委会亦在责令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村务信息公开答复书》。因此,其已全面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综上,其作出《关于〈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答复》的行为,程序合法、实体合规,其已依法全面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不存在违法情形。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案涉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及签收材料;2.调查笔录;3.《关于做好宗某某〈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及送达材料;4.《关于〈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答复》及送达材料;5.会议纪要;6.《责令履职通知书》及送达材料;7.《关于宗某某申请S镇X村村委会村务公开的答复》及送达材料;8.《S镇X村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签收材料;9.《关于宗某某申请S镇X村村委会村务公开的答复》及送达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25年7月17日,申请人宗某某向S镇X村村民委员会提交《S镇X村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下列事项:1.涉及本村农用地转用的相关审批文件、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等内容);2.本村土地征收协议文件;3.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于土地转用和征收决定的表决文件;4.对于本村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相关文件;5.本村征收涉及到的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明细账单。
2025年9月8日,常熟市S镇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关于宗某某申请S镇X村村委会村务公开的答复》,告知宗某某:经核实,您所申请公开的文件资料并未保存在本村委会。为准确回应您的诉求,我们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联系与核实。您所提及的文件目前主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规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等部门保存。由于文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协调核实过程所需时间较长,未能及时向您反馈结果,对此我们深表歉意,恳请您谅解。建议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资规局、发改委等)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以获取所需文件。如您需要,村委会可提供必要的协助。
2025年9月16日,宗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常熟市人民政府提交《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请求常熟市人民政府撤销上述答复并责令S镇X村村委会按照其要求重新作出村务公开答复。
2025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
2025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就上述村务公开情况向S镇X村村委会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
2025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答复》,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常熟市S镇X村村民委员会于2025年9月8日作出的《关于宗某某申请S镇X村村委会村务公开的答复》事实依据尚不充分。本机关决定责成常熟市S镇人民政府针对你的村务公开申请事项展开调查,请属地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等法律法规文件,核实清楚你的村务公开申请所涉材料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应当及时公开的村务事项等问题,采用召开座谈会予以解释说明或责令村委会重新作出详细答复等方式,妥善处理基层群众自治环节的矛盾纠纷。该答复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5年11月17日,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做好宗某某〈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S镇人民政府根据上述答复内容继续做好后续相关处置及沟通对接工作。
2025年12月3日,常熟市S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要求S镇X村村民委员会在30日内作出处理。
2025年12月30日,常熟市S镇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关于宗某某申请S镇X村村委会村务公开的答复》,告知宗某某:针对“1、涉案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文件;3、用地申请书;5、涉案补偿与安置相关文件;6、农用地性质转变的相关民主决策与公示文件”,上述文件不存在。针对“2、建设项目立项备案证明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村委会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常熟市数据局和发改委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针对“4、批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包括批复机关、批复时间、批复内容等;7、涉案地块的入市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式、年限与用途、入市的公示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村委会予以公开,将所涉地块的用地批复、入市方案及公示情况提供给您(附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及签收材料;2.调查笔录;3.《关于做好宗某某〈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及送达材料;4.《关于〈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答复》及送达材料;5.会议纪要;6.《责令履职通知书》及送达材料;7.《关于宗某某申请S镇X村村委会村务公开的答复》及送达材料;8.《S镇X村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签收材料;9.《关于宗某某申请S镇X村村委会村务公开的答复》及送达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申请人常熟市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根据申请人宗某某提出的对S镇X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事宜履行监督的法定职责。常熟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经调查核实后认定X村村委会作出的答复事实依据不充分,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已决定责成S镇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事项展开调查并妥善处理,同日,被申请人还向S镇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做好宗某某〈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跟进处理。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并处理的法定职责。后X村村委会亦重新作出了《关于宗某某申请S镇X村村委会村务公开的答复》,就相关信息进行了公开或说明。故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并重新调查核实,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常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