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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2022!立法如何推进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1-28 14:40   访问量:

苏州是经济大市、人口大市、文化大市、开放大市,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在苏州都有着更为显著、更加集中的体现。法治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立法正是法治的首要环节和逻辑起点。2022年,市司法局围绕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大力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以开拓创新为导向 发挥经济领航效益

苏州坚持将创新摆在首要地位,突出“两个战略”,即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城市核心战略、把战略科技力量作为产业核心支撑”。2022年以来,苏州加强新兴领域立法,高度重视立法对技术创新、赋能经济发展的作用,制定《苏州市数据条例》《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推动苏州集中发展先进高端制造业、服务业和创新经济。

《苏州市数据条例》被省人大列为2022年全省设区市三个立法精品培育工程项目之一。作为江苏省首部地市级制定的以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确了数字苏州建设的总体要求,针对促进数据要素流通、推动数据资源高效利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等重点内容都作了探索性规定,对保障数据安全、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字化转型标杆城市建设等进行规制,为苏州抢抓数字化改革新机遇、全面推进数字苏州建设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作为苏州第一部科技创新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充分体现苏州特色,围绕创新集群发展、人才资源的“第一性”、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科技创新用地需求保障等方面,着力破除制约苏州创新要素转化和集聚的关键问题,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在苏州产生、在苏州就地转化。《条例》将于2023年公布施行。

以生态保护为底色 打造美丽宜居新天堂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既是城市发展的巨大优势和宝贵财富,又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内在要求。苏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循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规律,更好地促进美丽苏州、宜居苏州建设。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民生福祉。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近年来城市绿化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集中解决。《条例》设立了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将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绿地,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规定了城市绿化应遵循生态、开放、共享、节约的原则,体现历史风貌和地域特色,推动我市节约型城市绿化建设;聚焦住宅小区绿地的布局、树种选择、风险评估、市民监督权等重点难点,积极回应百姓关切;鼓励发展立体绿化、林荫停车场,提升城市生态景观效果。

《苏州市公园管理办法》题目小、内容精、特色鲜明,属于典型的“小切口”立法。《办法》着力突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体现江南文化特色和公园城市内涵;将新发展理念贯穿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利用节能环保技术,推进低碳公园、零碳公园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口袋公园,打造群众家门口的绿色空间。

以民生保障为主线 点亮城市“烟火气”

立法有温度,民生总关情。过去这一年,苏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呼声期盼,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作为全国首部以“终身学习”命名的地方性法规,强调以人为本,通过政府推进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式,为市民终身学习提供便捷多样的资源和服务,构建我市“方式更加灵活、资源更加丰富、学习更加便捷”的终身学习体系。

修改《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不仅是贯彻上位法新规定、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新形势的需要,更是总结我市实践经验,为加快我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机制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以机制完善为基础 丰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提供了指引和遵循。苏州坚决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将立法质量管理贯穿于立项、起草、审查、后评估等各个阶段,逐步形成以《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为统领,以立法前评估、立法中协商、立法后评估三大制度为支柱的“行政立法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将民主价值和理念转化为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2022年3月,市司法局申报的“行政立法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从全国218个项目中脱颖而出,成为全省唯一入围项目,并最终荣获第六届“法治政府奖”。

2003年制定出台的《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作为苏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的“立法法”、根本法,距今已近20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苏州将《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列入市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最新要求,总结近年来我市创新探索实施的立法体制机制优秀的经验,对《规定》进行全面修改。《规定》从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到协调、审议等全过程的制度和机制进行健全和完善,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政府立法质量提升的制度基础,不断提高政府立法的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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