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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召开立法三十周年重要经验论证会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6-02 13:47   访问量:

为总结苏州地方立法的成就与经验,更加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今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司法局联合举办立法三十周年重要经验论证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市政府法制办历任主要负责同志和市人大法制委部分领导,回顾交流立法历程,总结探讨论证立法经验做法。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雪珍,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侃分别介绍了三十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成果和经验。

三十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了91件地方性法规,修改88件次,废止23件,现行有效68件,在推动发展、保障民生、守护生态、弘扬文化等方面以高质量立法护航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1993年制定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目前,苏州现行有效的地方立法工作制度有21项,涉及地方性法规制定、常规工作程序、立法协商、第三方评估等。不断丰富立法工作方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立法,持续推动专家深度参与立法,大力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有效参与立法,立法民意的“直通车”的班次更多、线路更广、覆盖更全。不断充实立法力量,成立了苏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还将建立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在发挥地方立法创制性、探索性、引领性上再创佳绩。坚持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为我市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作出应有贡献。

三十年来,市政府始终将立法工作放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首要位置,坚持立改废并举,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草案140件,制定政府规章186件、现行有效63件。在政府立法工作经验方面,强化政治引领,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各层次的全面协调,充分尊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聚焦重点领域,在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祉、历史文化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作为立法落脚点,始终保持政府立法与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具有苏州特色的“1+3+N”的“行政立法质量监控体系”,健全政府立法工作制度体系。波澜壮阔三十年,扬帆起航新起点,政府立法工作将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持续贡献高质量的立法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市政府法制办历任主要负责同志和市人大法制委部分领导分别作了精彩的经验总结,并对苏州未来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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