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法治社会建设深入推进,各种犯罪行为得到法律制裁和有效遏制,由此,一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社会化教育、改造。然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矫正管理要求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力量薄弱。
一是工作力量跟不上工作需要。基层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司法所现有人员数量与矫正对象数量矛盾突出,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同时部分司法所人员为事业编制,不具备执法身份。司法所除了承担九大工作职责外,同时还兼顾综治、安全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工作,任务较为繁重。由于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足等原因,导致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被告人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等工作的开展效果不够理想。
二是人员知识结构不足制约工作开展。社区矫正是执法工作,又是教育矫正人的工作,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和专门性要求高,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教育学、社会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但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结构看,司法所工作人员中许多人是第一次从事这项工作,缺乏专业性,远远不能胜任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三是司法局虽设有社区矫正中心,但是有的人员属于无编制、非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法发挥社区矫正中心平台的功能。
二、工作经费使用困难。一方面,虽然财政部和司法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但未明确经费保障标准,不利于各地参照执行,造成各地经费保障相差较大,很难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专项经费管理要求与工作实际需要脱节,甚至工作人员联系走访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审前社会调查,都要为交通费、通讯费自行买单,出现了有工作经费却不能用于工作需要的困境,影响了他们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与外地有关部门的联系机制有待完善。异地法院与本地司法部门缺乏联系沟通。本地人员在外犯罪的,原审法院不委托司法机关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就直接宣告缓刑,将法律文书寄回本地,而部分罪犯并没有回本地报到,出现见档不见人的现象,易造成脱管漏管。我市学校较多,有不少社区服刑人员的户籍为学校集体户籍,毕业后离开苏州了,有的法院未认真核实罪犯居住地,法院判处他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这样造成管理上有难度。
四、社区矫正考评机制过度追求否决,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干部积极性。现在建立和实施的社区矫正绩效考核、规范化的定期考评和检查监督制度中,往往通过定位成功率,重犯率、脱管漏管率等少数指标,对司法所进行简单衡量和评比。如严管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成功率要95%以上,但该成功率受到三大电信运营商的极大制约;如重新犯罪率低于0.2%,对于基层的司法所来说,管辖范围较小,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数不大,如果有一人再犯罪,指标就突破了。这种考评机制过于简单化,一旦出现问题,下达指标可能立即被突破,问责对象直接就是司法所所长及工作人员,而不会综合考虑矫正人员各方面具体情况。这导致基层工作压力非常大,使其工作目标定位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社区矫正工作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化解罪犯的对抗情绪,帮助其更好地悔过自新,有利于减少因关押而引发的家庭破裂、孩子失教、老人无赡养等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和认同感。因此,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理解、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政府管理各部门应当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2.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市各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核定专项编制,并配齐配备人员。二是建立一支以执法人员为主体,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方面通过招录(选调)政法干警、司法助理员等途径,充实配齐司法局、基层司法所人员执法人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专人抓、专人管、专人干。另一方面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向社会公开招聘、招募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特别是引进具有法律知识和心理咨询知识的专业人才,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三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3.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工作协调主要包含纵向协调、横向协调、外向协调三个方面。纵向协调,主要是市辖区内司法行政条线上各部门,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工作汇报、工作协调,以利于围绕“核心”、紧贴“中心”开展工作,始终把握业务工作的正确方向。横向协调,主要与公安、检察、法院、财政、电信部门等为主,协调方式可采取联席会议、座谈会谈、活动观摩以及重要时节的互访等,协调内容重点应以工作任务分解、重要事项合议、重点对象处置、宣传事宜商议、各类保障协调为主,并建立好联络制度,以利于加强工作的相互配合和沟通衔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外部协调,主要是与外地司法机关、外地法院,加强信息的互通与资源的“借用”,以利于更好地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
4.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中央、省关于保障社区矫正经费意见的规定,安排好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财政、司法部门联合出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使用管理、案件补贴标准等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要制定专项经费开支办法,保障社区矫正日常的必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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