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建议提案办理
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23号关于公司律师在苏州民营企业试点的建议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11-16 11:35   访问量:

建议人:庄建华;

建议号:0223

标题:关于公司律师在苏州民营企业试点的建议

建议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飞速发展。截至2018年底,民营企业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对外直接投资超过60%。在苏州,民营企业发展尤其活跃,但同一样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大量法律问题。因而在苏州的民营企业中,尤其是科技型企业都特别重视法律工作。可以这么说,司法环境已经成为营商环境,吸引外来投资的一张重要环境。苏州优质的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尤其注重法务工作,都设有独立的法务部,这部分企业法务人员虽然绝大多数拥有法律职业从业资格,同时具备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但是受限于缺乏律师资格或者公司律师的身份,在实际工作当中无法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需要依赖外部律师因此产生高额的成本费用,不利于法务团队的长远发展以及对于整个公司发展的助力。如果面向民营公司的法务人员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公共法律服务将得到进一步创新拓展,对于提高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2019年正式实施的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当中明确了公司律师依法享有律师执业的权利,对公司在法律诉讼及风险管理等方面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例如,以前在办理涉及公司主体的案件中,公司的法律工作人员只能提供一些证据材料,必须由外聘律所执业律师负责其他工作。而成为公司律师后,就可享有在司法机关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质证、辩论、辩护等工作职权,还能主动地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活动,职业发展更加多元,更加增强职业认同感、自豪感、归属感。司法部于2018年12月20日颁布,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印发《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第二十四—二十七条规定: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实践当中,实行公司律师试点的主要集中为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或者极少数大型民营企业。对于一些有发展壮大需求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目前还没有覆盖,尤其是苏州,还没有这类的规定、操作说明以及类似的企业成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其法务从业人员被授予公司律师执业执照的先例。

我们看到,包括江苏省,广东省在内的许多省份早已率先开始了公司律师试点。以江苏省为例,早在2008年就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通过企业申请和各地市司法局的推荐方式,在包括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法尔胜集团公司、春兰(集团)公司、中大集团等单位进行了首批公司律师的试点。

在2019年4月,江苏省成立全国首家公司律师事务部驻境外办公室—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全国首家公司律师事务部驻境外办公室。截止到目前,江苏省已有公司律师454人、公司律师事务部128家。与此同时,连云港市在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成立了首家民营企业公司律师事务部,并向3名公司律师颁发了执业证书。广东省也在多家国有或者国资背景的企业进行了公司律师试点,在2019年10月11日,腾讯公司作为司法部批准的首家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单位,旗下28位法律工作人员接受了由司法部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这标志着全国首批由司法部颁证的民营企业公司律师正式诞生。

苏州作为江苏省最具经济活力,拥有众多创新能力和发展活力强的科技型上市企业的城市,应当在推动科技型上市公司推行公司律师上走在前列。建议率先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开始针对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进行公司律师试点,并且从以下几个层面推进试点工作:

1.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在苏州设立实施细则,出台苏州市公司律师相关地方制度:对公司律师事务部的设立、公司律师的职权、管理、业务考核、注册登记等事项予以明确;

2.以苏州法务部人员较多的个别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开展试点,试点结束之后进行推广。在此基础上鼓励条件成熟试点企业律师事务部成立驻境外办公室,大胆走出去,充分发挥公司律师的“离得近、叫的应、专业熟、信息灵、反应快”的特点与优势。

3.开辟电子以及线下公司律师执业审核通道,明确办理流程,同时开通咨询监督的渠道,开展对于公司律师职业资格决定书的授予、公示工作。

4.以苏州市司法局和苏州律师协会为牵头,不定期组织公司律师、律所律师展开业务互相交流,同时进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解读培训,提升公司律师的执业水平。

承办单位:主办苏州市司法局

会办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办理期限:3个月答复时间:2020-04-2814:03:34.0

办理类型:A(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23号建议的答复庄建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司律师在苏州民营企业试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苏州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省司法厅对相关工作的部署要求,对上积极争取,横向强化协调,对下加强指导,努力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

一、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工作概况近年来,苏州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推行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以来,省、市“两办”相继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我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如何贯彻落实有关部署要求,拟定具体务实的措施方案,向各县级市、区司法局下发通知,高标准高质量扎实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推进工作。同时,按照分层级、分步骤推进的要求,向所有市级党政机关发函,并通过市国资委向各市属国有企业转发函,宣传有关政策,告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将《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业务指引》以及相关表格材料等公布在市司法局门户网,方便各相关单位了解、下载。我们对基本具备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条件的市级党政机关和银行等重点国有企业,主动上门,指导如何制定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指导各申请单位在身份、岗位、资格、底线条件之上进一步制定完善本单位的遴选标准。对于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工作程序认真审核,提高审批效率,及时上报省司法厅。截止到目前,全市已经建立公职律师机构130家,有公职律师396名,建立公司律师机构25家,有公司律师79名,其中民营企业公司律师机构3家,有公司律师32名。

二、苏州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试点情况2002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重视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选择法律事务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其后,省司法厅在苏州分别于2005选择吴中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选择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2019年司法部发布《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2020年初,省司法厅在苏州选择了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第三家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

三、对人大代表建议的落实计划关于您提出的第一项建议“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在苏州设立实施细则,出台苏州市公司律师相关地方制度”,从上述《办法》规定可知,目前只有省司法厅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苏州市司法局尚无权制定。根据省司法厅2020年重点工作规划,今年将研究起草《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我局将在继续深化两公律师工作过程中,结合苏州实际,向省司法厅及时提出各项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律师发挥作用的机制。

关于您提出的第二项建议“以苏州法务部人员较多的个别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开展试点,试点结束之后进行推广,鼓励条件成熟试点企业律师事务部成立驻境外办公室”,从上述《办法》规定可知,目前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原则上仍是以国有企业为主,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仍是探索阶段。我局将加强公司律师专项调研,掌握分析我市公司律师的现状、问题、对策,积极向省厅争取,在苏州符合条件的重点民营企业中扩大公司律师试点覆盖面,充分发挥公司律师的作用。至于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驻境外办公室,在我国相关法律法就此作出明确允许规定之前可能暂时无法实施。

关于您提出的第三项建议“开辟电子以及线下公司律师执业审核通道,明确办理流程,同时开通咨询监督的渠道,开展对于公司律师职业资格决定书的授予、公示工作”,自2018年1月起,有关公司律师机构的设立、注销以及公司律师个人的新执业、变更机构、注销等各类申请事项都可以通过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进行在线办理,实现“不见面”审批,申请人登录平台可以实时查询办理进度。作为许可决定部门,省司法厅在其门户网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栏对律师执业许可决定进行公示,方便各界监督。

关于您提出的第四项建议“以苏州市司法局和苏州律师协会为牵头,不定期组织公司律师、律所律师展开业务互相交流,同时进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解读培训,提升公司律师的执业水平”,苏州市律师协会专门设有公职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委员中有1/3是民营企业公司律师,2019年,市律师协会共组织业务培训38次、专业交流研讨16次,每次培训和研讨活动都向包括公司律师在内的所有律师开放。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人大代表的建议,深入总结经验、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加强对公司律师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评价、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机制和办法,更加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促进企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水平方面的作用。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