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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17号关于建立社区服务替代轻微违法犯罪处罚制度的建议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9-30 17:28   访问量:

建议人:徐杰 建议号:0217

标题:关于建立社区服务替代轻微违法犯罪处罚制度的建议

徐 杰 代表证号049 张家港代表团  

张家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对轻微违法犯罪的处理方式在国内外有着不断探索。以社区服务为非监禁的刑罚替代措施,在促进违法犯罪人员再社会化、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展现出独特的优势。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出台了国内第一部关于社区服务令制度的规定《关于实施“社区服务令”暂行规定》。目前,社区服务令制度在国内北京、上海、辽宁省普兰店市,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等多个地方开展了社区服务、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等人员,由法院、检察院等下达“社会服务令”,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以对社会进行一定的补偿。被适用社区服务令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服务,早日回归社会,重新走向正确人生之路。另一方面,诸如养老等社区服务人员严重缺乏,鉴于此,推进社区服务替代轻微违法犯罪处罚的实施,以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此建议:

一、制定社区服务令实施办法和细则‌‌

‌由法院、检察院联合公安、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社区服务替代违法犯罪处罚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进一步明确社区服务适用对象、服务类型、评估标准、监督方式等,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成熟的情况下,制定苏州地方立法,为实践提供政策支撑。

(一)明确社区服务令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社区服务令的对象应该限定于在一定年龄、有相当的劳动能力、违法犯罪行为轻微、主观恶性程度较小、放在社会上不再发生危害的行为人,重点应放在罪错未成年人和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人方面。另外,还要规范在适用社区服务令之前应征求被适用者的同意,只有在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等情形。

(二)规定社区服务的方式和时限。应明确规定社区服务的方式,方式优先推荐养老、助残、帮助低收入家庭等服务,如对交通轻微违法犯罪的,优先推荐交通志愿活动和交通宣传活动,如涉电信诈骗关联犯罪的优先推荐反电诈宣传活动,并明确规定完成服务的底限,即被适用者需在服务令生效后多长时间内完成所要求的服务量;并设置相关奖惩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督导员制度。社区服务令制度必须要有严密的监督机制。实行社区服务令制度时也需要明确督导机关的设置、督导员资格的认定、督导员的权限和职责、各社区内督导员的数量及每个督导员可负责、督导的犯罪人员的数量等相关问题。

(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社区服务令制度的特殊性要求有相应的制度与之配套,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优势。如具体的执行制度、宽严适合的考评制度等。

‌‌二、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社会认知‌

‌(一)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社区服务替代轻微违法犯罪处罚的意义、目的和成效,增强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树立典型案例‌:积极推广社区服务替代轻微违法犯罪处罚的成功案例,展示其在促进轻微违法犯罪人回归社会、减少再犯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

‌三、强化培训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一)加强专业培训‌:对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心理辅导、社会工作等能力,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二)‌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社区服务替代刑罚的监管机制,包括定期评估、随机抽查、公众监督等方式,确保服务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实施。

‌四、推动多方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部门协作‌: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多方参与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服务替代刑罚的实施。

‌(二)鼓励社会参与‌:积极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社区服务替代刑罚工作,提供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注重效果评估,持续优化政策‌

(一)‌建立评估体系‌:构建科学的社区服务替代刑罚效果评估体系,定期对服务对象的改造情况、社会适应能力、再犯率等进行评估,为政策调整和优化提供依据。

(二)‌持续优化政策‌:根据评估结果和社会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社区服务替代刑罚政策,确保其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有效。

承办单位:主办苏州市司法局;

会办苏州市委社会工作部;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民政局;

办理类型:解释说明或留作参考

答复内容:徐杰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社区服务替代轻微违法犯罪处罚制度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并会商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民政局等单位,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社区服务替代轻微违法犯罪处罚,有助于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平衡,修复社会关系,促进违法犯罪者再社会化,为犯罪惩罚和矫治提供了新的教育改造思路和方式。全国部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曾探索在不起诉考察中引入公益服务(社区服务)作为不起诉决定的考量因素,但截至目前,尚未被纳入法律规范,司法实践推进存在较大困难。

一、建议审慎研究和实践办理建议过程中,我们积极听取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意见。市检察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因刑罚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由法律设定,检察机关仅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前,全国部分地区检察机关曾探索在不起诉考察中引入公益服务(社区服务)作为不起诉决定的考量因素,但因该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推行效果不佳而未能推开。市中级法院也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径直以‘社区服务令’形式裁决罪犯,并以社区服务形式替代具体的刑罚,显然有违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和刑法谦抑精神”,且我市“刑事审判、少年审判中也无此类尝试”。综上,我们认为,刑事司法领域重大改革需于法有据,以社区服务替代轻微违法犯罪处罚制度,目前尚无上位法支持,国内部分地区虽曾有过探索,但推行受阻,因此建议我市予以审慎研究和实践。

二、依法规范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建议过程中,从协办单位了解到,目前针对醉驾等轻微犯罪人员、罪错未成年人,我市有关部门已依法依规采取相关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防止再次违法犯罪。如公安机关通过依法适用行政案件“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柔性执法措施,鼓励违法人员自行纠错,实现预防和警示违法行为的目的;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法治教育,开展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普法进校园、进社区等宣传活动,配合教育等单位通过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帮助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对醉驾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悔罪意识、法治观念,助其成为守法公民。检察机关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不起诉权,促进轻微犯罪人员认罪悔罪,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避免“不刑不罚”。全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宽严相济政策,依法适用缓刑,尤其是对轻微犯罪案件,积极研究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对进入社区矫正的轻微犯罪人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释法说理、典型案例讲解等法治教育;健全适合罪错未成年人社区服务机制,公安机关与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组织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活动等,促进其遵纪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心双提升。对于您提到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罪错未成年人的帮教服务,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协作联动,目前相关机制已建立且成效明显,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大力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开展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对经过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进入社区矫正的轻微犯罪人员、罪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依法落实宣告执行、定期查访、管理审批、考核奖惩及提请收监执行等监督管理措施。同时,制定和落实个性化矫正方案,强化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救助。对有个人特长的,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助其顺利融入社会。高度重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与矫正帮教小组,每年都有80余名“五老”志愿者结对帮扶,贴身监督帮教;落实日常走访、教育机制,掌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成长背景、犯罪原因、所处环境,制定落实针对性矫正方案,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措施实;积极吸纳有丰富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专业社会组织参与,构建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律师“三师帮教”模式,积极利用慈善资金等,组织开展“阳光关爱守护未来”等项目化帮扶;组织开展“护苗筑梦”“金秋助业助学”等专题帮扶活动,加强日常社会适应性帮扶,近年来每年列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120余人,无一人重新犯罪。而对醉驾等轻微犯罪对象,常态化开展反酒驾醉驾整治活动,建立起经常性教育提醒、不定期“夜间查访”、专业酒瘾戒治、在外聚餐饮酒报备等七项长效机制,较好降低了该类对象再次违法犯罪率。全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积极依法履行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手段,加大对进入社区矫正的罪错未成年人、轻微犯罪人员的教育帮扶力度,促进其平稳融入社会。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认为,2020年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相关制度机制,社区服务(公益活动)也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教育帮扶中的一部分内容,通过开展社区矫正,落实对进入社区矫正的轻微犯罪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能较好地使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得到转化,重新回归社会,不再违法犯罪的目的。

四、积极探索“轻罪治理”实践针对轻微犯罪人员,我市还积极探索开展“轻罪治理”实践。如从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等部门了解到,相城区元和街道康桥花园社区等4个社区与该区检察院签订共建协议,以“解题党建”为纽带,搭建轻罪治理的犯罪预防和公益服务实践站,推动轻罪处罚从“治罪”向“治理”转变;不断健全志愿服务体系,依托新时代志愿服务云平台,规范记录志愿服务时长,完善志愿者嘉许礼遇政策,探索志愿服务积分抵扣轻微交通违章,为探索推进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社区服务提供借鉴;在村(社区)推进“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将培育工程纳入城乡社区治理与服务总体规划,推动城乡社区工作者积极成为“法律明白人”,在轻微违法犯罪预防普法宣传及社区矫正等工作中发挥专业作用;同时,通过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能力建设、宣传交流等方式,大力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服务。通过探索创新轻罪治理的有关制度机制,进一步形成促进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减少再犯率的根本目标,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探索未成年人和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教育帮扶制度机制,积极用好不起诉和社区矫正制度,引导和吸纳更多专业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完善社区、家庭参与机制措施,切实形成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强大帮教合力,更好地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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