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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28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保障律师在非诉民生领域调查取证相关权利的建议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9-30 17:17   访问量:

建议人:王幽兰  建议号:0228

标题:关于进一步强化保障律师在非诉民生领域调查取证相关权利的建议

建议内容:

关于进一步强化保障律师在非诉民生领域调查取证相关权利的建议

王幽兰 代表证号003 张家港代表团

张家港市杨舍镇南新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律师在维护法律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特别是在非诉领域与各职能部门沟通的过程中常常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非诉领域基本为民事类案件,涉及百姓切身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率,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建议进一步统筹强化保障律师在非诉民生领域调查取证相关权利。

一、存在问题

1.信息壁垒。部分行政职能部门对律师调查取证存在信息壁垒,导致律师难以获取关键证据。

2.程序繁琐。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程序繁琐,耗时较长。

3.配合不足。部分公检法和行政机关对律师调查取证的配合度不高,有的虽未直接拒绝,但是设置了一定障碍,或者仅提供部分资料,影响了律师正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议措施

1.建立协调机制。建议苏州市公检法及工商、国土、房管、档案、法院、检察院、人社等各行政职能部门(如)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建立律师调查取证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简化律师调查取证流程。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律师调查取证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提高调查取证效率。

3.加强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公检法及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律师调查取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配合意识。

4.建立双向沟通机制。建立律师建议意见收集办理机制,可通过各律协、律师事务所等途径不定期听取相关意见,强化交流,消除问题隐患。

5.完善监督机制。为确保律师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会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律师调查取证时签订承诺书保证材料的专案专用,不外泄。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预期能够显著提高律师调查取证的效率和效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公检法及各行政职能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构建和谐的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为苏州市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承办单位:主办  苏州市司法局;

会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档案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数据局(政务办);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类型:已解决或采纳

答复内容:市人大:经研究,现对王幽兰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保障律师在非诉民生领域调查取证相关权利的建议”提出如下办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在诉讼案件中,因为有法院的调查令、立案通知书等材料,相关部门在核查后一般予以配合,但是现今一些“非诉讼”业务,无需起诉到人民法院,律师因办理非诉业务前往各级政府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的材料,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存在一定的难度。目前我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保障律师在非诉民生领域调查取证相关权利:一是推动建章立制,确保我市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得到保障。2016年7月,苏州市司法局、苏州市律师协会、苏州市档案局、苏州市公安局等11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力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保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利。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可以依法向公安、民政、人社、住建、卫计、工商、质监、食药监、档案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便利。2019年7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1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律师持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自行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信息。市司法局一直认真履行上述规定,一方面对于律师持相关手续来我局调取相应材料,比如处罚决定书的,在核实手续无误后及时提供相应材料。另一方面,对于律师在其他单位调查取证中遇到问题的,在收到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请求后,及时和有关部门沟通,比如律师在年度检查因投诉被暂缓考核未加盖考核章,我局工作人员及时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解释相关情况,确保律师能够行使调查权。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推动线上查询全流程服务。“苏州公安微警务”平台开通查询当事人信息全流程网办服务,律师在“苏州公安微警务”平台上传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执业证书情况下,根据律师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可以查询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内容,截至今年四月底,已累计提供线上查询服务4.8万人次。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提供苏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更替信息,方便公安机关在数据中增删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对于公安机关反馈的律师在查询中存在不当情况,市司法局及时介入,及时开展调查,对存在不当的律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确保我市律师在利用“苏州公安微警务”调查取证过程中依法依规。三是协调人社部门积极为律师调取证据提供便利,推动仲裁、处罚信息网上公开。针对非诉领域调查取证实际需求,苏州市人社部门严格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律师持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于人社案卷整卷材料,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和复制,2024年为司法机关、律师等提供查询共计82次。同时,各级人社部门依法做好仲裁文书、行政处罚文书的公开工作,符合条件的劳动仲裁文书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进行公开,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江苏省信用信息平台和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四是协调住建部门推广电子取证,为律师调查取证开通绿色通道。为提高证据采集效率与可信度,目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中院破产庭数据共享,建立房地产企业破产查询系统,律师在破产案件中可以通过法院进行线上调查取证,实现“零跑动。”对于律师持相关材料调查取证,第一时间予以处理,今年以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接待十余批律师调查取证,均予以积极配合。同时,该局推动律师与住建领域行业协会的信息互通,建立住建领域非诉民生纠纷证据调取的绿色通道,减少取证阻力。五是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实际落实规定,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业务的法定依据,其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明确“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且《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对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了具体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真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查询请求均认真配合。六是协调行政审批部门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服务。进一步健全政务信息阳光公开机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市大数据局通过建立标准化查档流程、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设置档案查询专窗等举措,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调取企业登记档案的执业权利,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门户网站账务公开专栏及全市统一的“双公示”信息共享平台,对行政审批结果实行“多渠道、全要素”公示。畅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渠道,“线上+线下”双轨受理,规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审查、答复程序,确保各类政府信息依法依规有序公开。七是协调市档案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凡持有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及授权委托书的律师,均可查询馆藏与当事人授权有关的民生档案信息。对于不在该馆的相关材料,该单位将配合律师分析档案材料存放点和部门,为律师快速找到相关档案材料提供帮助。八是积极争取市检察院切实保障好在办案件律师的阅卷权等执业权利。通过“换位跑一次”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今年市检察院已经组织两次针对案管大厅开展“换位跑一次”,对于部分地区人手不足情况提出建议,切实保障大厅时时有人在,事事有回应。依托智慧案管建设切实保障律师权益,2024年全市推广运用“案时案点”检察信息告知系统,主动向当事人、家属、律师等推送案件程序信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下一步,苏州市司法局将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保障律师在非诉民生领域调查取证相关权利。同时通过信息化建设,打通部门之间的业务壁垒,为律师调查取证提供进一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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