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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5-10 10:00   访问量:

《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由市文明办负责起草送审稿。现将《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苏州市司法局立法处(地址:苏州市十梓街429号5楼506室,邮政编码:21500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fc@szsfj.suzhou.gov.cn

附件:

1.《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送审稿)》     

2.关于《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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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8日

附件1

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治理与监督

第四章表彰与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公民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全面提升社会文明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城市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文明行为,是指公民和单位遵守法律,遵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正义,引领和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立法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实施、多方分工协作、社会组织参加和全民积极参与,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德治、法治、自治相融合的原则,构建长效化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协同治理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总体目标和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主管机构]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二)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四)其它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职责。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协调、实施,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年度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计划;

(二)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评制度;

(三)定期评估和通报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

(四)开展文明行为条例宣传、实施、表彰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受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六)其它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乡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宣传、教育、引导等工作。

第七条[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全民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各级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先锋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具体文明行为倡导]鼓励公民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积极践行下列行为:

(一)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境、社会治理、支教助学、文明创建等各类志愿活动;

(二)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采取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四)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言行文明,礼貌待人,讲究卫生,衣着整洁;

(六)在公共场所保持安静,保持适当的社交距离、有序排队;

(七)邻里互敬互助,相互尊重文化习俗,创建文明和谐社区;

(八)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九)绿色出行,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十)理性消费,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免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十一)崇尚科学,广泛阅读,提升自我;

(十二)文明用餐,珍惜粮食,适量点餐,鼓励分餐,使用公筷、公勺;

(十三)喜事新办,丧事简办,绿色殡葬,文明祭扫;

(十四)参与苏州市历史文化传承、保护等工作,爱护文化遗产;

(十五)其它需要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十条[公共秩序]公民应当遵守并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照公共场所设置的“一米线”文明引导标识指引;

(二)乘坐电梯时先下后上,上下楼梯时靠右通行;

(三)在公共场所使用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时要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

(四)观看电影、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遵守现场秩序,不大声喧哗;

(五)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服从现场指挥,不集聚、围观、起哄;

(六)不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乱设广告牌;

(七)不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产生噪声、干扰他人;

(八)携带宠物出户使用牵引带,及时清除宠物粪便;

(九)其它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共环境]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乱扔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二)保持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污水;

(三)爱护花草树木,不乱移栽,不乱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四)不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擅自悬挂横幅;

(五)不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搭建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料;

(六)不在法律规定的公共交通、医疗场所等禁烟区内吸烟;

(七)不在禁止区域内摆摊设点、露天烧烤;

(八)不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九)其它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文明交通]公民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在规定车道内行驶,不逆行、闯红灯、越线停车,不乱停乱放,不违规充电;

(三)驾驶或乘坐电动车要主动戴头盔;

(四)行人不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护栏,通过路口时,不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五)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要主动礼让行人;

(六)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七)乘坐公共交通时不得妨碍、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八)不在公共交通工具车厢内食用易撒、气味较重的食品;

(九)其它应当遵守的文明交通行为

第十三条[文明旅游]公民应当遵守文明旅游的相关规定,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景区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二)保护文物古迹,爱护景区设施;

(三)保护生态环境,不乱丢垃圾;

(四)尊重当地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五)出境旅游时遵守当地法律,维护国家荣誉;

(六)其它应当遵守的文明旅游行为。

第十四条[环保文明]公民应当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减少使用不可分解的一次性用品,循环利用生活用品;

(二)绿色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三)保护江、河、湖、荡、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不向江湖河海倾倒垃圾、污染物、排泄物;

(四)不随意抛弃或者丢弃危害水生态的外来入侵物种;

(五)不在饮用水水源地或者人民政府公告禁止的河道内实施洗涤、游泳、捕鱼等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

(六)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违法猎捕、出售、购买、食用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七)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养绿护绿等活动;

(八)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农药、化肥等废弃物;

(九)其它应当遵守的环保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网络文明]单位和公民应当规范网络行为,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使用网络文明语言,理性互动;

(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得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三)遵守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不侵权;

(四)不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不拨打骚扰电话和发送骚扰信息;

(五)不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六)其它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移风易俗]公民应当积极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新风,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相信科学,抵制封建迷信,摒弃陈规陋习;

(二)节俭办理婚丧嫁娶和节庆事宜,不攀比、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三)自觉抵制天价彩礼,抵制不良习俗;

(四)不在城市街道、居民小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祭祀物品,抛洒纸钱;

(五)不制作、销售和焚烧冥钞冥币;

(六)其它应当遵守的移风易俗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社区文明]单位和公民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邻里和睦、友爱互助,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禁止高空抛物,主动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文明饲养宠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虐待、遗弃宠物,不在城市居民小区饲养家禽、家畜;

(五)不占用公共空间,不损坏共有设施,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在公共场所晾晒、悬挂、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

(六)不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违法毁绿种蔬;

(七)不在楼道内给电动车充电,禁止电动车乘载电梯入室充电或者飞线充电;

(八)不在社区内占道停车、占位停车,堵塞消防通道;

(九)其它应当遵守的社区公共文明行为。

第三章治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清单制度]本市对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定期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制定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监管、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治理情况。

第十九条[文明实践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新时代文明实践组织体系,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点)建设,整合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条[文明促进工作考核]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对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体系。

上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下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单位治理]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制定文明行为促进细则。

承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引导、监督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

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员工入职和岗位培训内容,提高员工文明素养,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树立文明形象。

第二十二条[宣传公开]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通过刊播公益广告,通过开设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等方式,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曝光不文明现象,营造有利于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展示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

第二十三条[社区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创建活动,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加强教育,引导公民形成良好的文明习惯。

第二十四条[设施建设]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城市文明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场所等阵地的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健全交通、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信用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普及诚信教育。

第二十六条[教育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贯彻文明行为从小抓起的理念,制定校园文明规范,开展文明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第二十七条[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联防、处置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加强法治宣传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八条[城管监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的不文明行为治理,对城市管理中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督,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管理,引导市民主动实施垃圾分类,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交通监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道路监控系统,保持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的清晰、准确和完好,加强文明出行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建设文明出行监管系统,完善身份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及时制止不文明出行行为,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卫计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公平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建设,强化文明诚信单位建设、放心消费等工作,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三十二条[网络监管]各涉网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涉及网络信息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测网络不文明行为,并积极协助网信和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网络违法和违反社会治安行为,打击网络犯罪、欺诈。

第三十三条[民政监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殡葬和文明祭扫的引导和规范,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依托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等民政服务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文明健康等宣传倡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农村监管]农村工作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培育乡风文明,推动文明乡风岗位管理,探索推广运用积分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十五条[旅游监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管理,加强苏州历史文化教育,加强对旅游机构的规范管理,依法打击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提升游客的旅游质量感知。

第三十六条[公共窗口监管]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文明行为条例的宣传和教育,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市民教育]新市民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次办理户政登记时,外地市民首次办理就业入职手续时,应当接受城市精神、文明行为公约等方面的教育,促其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八条[社会监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十九条[执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相关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核查处理。

第四章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条[先进遴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时代新人”“最美人物”“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代表人物的遴选活动,并广泛宣传。

第四十一条[见义勇为奖励]鼓励和支持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保护和优抚待遇制度,并通过见义勇为基金、红十字会等渠道提供帮助。

第四十二条[献血奖励]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并给予捐献者适当补助。献血者和捐献造血干细胞者享有免费健康检查、保险等服务;人体器官捐献者近亲家属因救治需要的,应当优先排序。

第四十三条[志愿奖励]鼓励和支持各类志愿组织开展或者提供志愿服务活动,创设和完善志愿服务条件,健全志愿服务积分和嘉许表彰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益奖励]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参加扶贫、助学、助医、救灾、咨询、捐款等慈善公益活动,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五条[创新表彰]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服务品牌等有创新性的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六条[文明奖励]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将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作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的参考。

第四十七条[单位奖励]获得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年度单位综合考核时,相关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处罚法律适用]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责任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管理和维护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导致设施损坏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如采取关门闭店、驱赶摊贩等突击迎检行为的;跟踪测评人员,干扰测评工作甚至采取打击报复的;编造文件、更改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等。

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自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之日起连续两届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提请撤销其称号。

第五十条[重大影响]在大型活动中发生不文明行为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约谈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从重处罚]公民或者单位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同样适用于在苏州生活、学习、旅游的自然人

附件2

关于《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的起草说明

2008年苏州市获评全国文明城市以来,全市上下积极探索,守正创新,持续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推动城乡文明一体化,塑造文明新风尚,凝聚城市精气神,服务高质量发展。2020年,我市取得全国文明城市“五连冠”并实现“全域化”。但是对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对比其他先进地区,目前全省多数地级市已经制定了条例,我们在推进《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进程上还显滞后。因此,加快出台具有苏州特色,能显著提升市民文明素养,推动思想道德建设从鼓励倡导层面向法治保障层面迈进的有效立法,不仅是提升苏州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也是努力打造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最美窗口”的题中之义。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积极贯彻中央要求,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法治化

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特征与重大目标。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要使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更加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弘扬,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扎实开展。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教育和引导,还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强化推进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整治失德行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推动文明行为的立法工作。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既是响应中央要求,又是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必经之路。

(二)解决促进工作难题,完善文明行为促进机制建设

虽然苏州市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较好,但在文明行为促进方面还存在不足:

1.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机制仍有待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国家重大战略,要着力解决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问题,解决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问题。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会极大地影响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程,非常有必要将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常态、长效的工作机制。政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地位、目标和行动方案,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的法治化。但是苏州目前还没有一个条例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

2.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主体职责不明。文明城市建设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涉及主体单位众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基层政府、城市管理、文化旅游、教育行政、公安交通等部门均要承担部分职责,基层组织、志愿者组织也应参与其中。尽管现在各部门都以饱满的热情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缺少主体责任的清晰规定,在当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还存在各部门职责交叉不清问题,部门工作协调较难,这给聚合全市力量,统筹推进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带来了阻碍。

3.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奖惩考核不到位。由于没有专门的条例作为支撑,缺乏具体的考核措施,没有明确的奖惩规定,难以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积极性,导致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难以落实到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需要专门立法来明确责任考核,细化奖惩措施。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一)文明行为养成教育为《条例》制定创造了深厚土壤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可以培育道德风尚,锻铸城市灵魂,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提供丰润的道德滋养。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它也是推动苏州发展,改善民生福祉的社会综合系统工程。2020年苏州市实现了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全域化和“满堂红”,社会文明程度迈上了新台阶,主要领导也对推动《条例》立法进程提出了要求。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和践行市委市政府倡导的文明行为,主动参与志愿服务、无偿献血、器官捐献、慈善捐赠等活动,实践节约为荣、浪费可耻,使用公筷公勺,排队保持“一米线”等文明新风尚,严格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大力革除陈规陋习。以上情况表明文明行为促进的立法工作已经得到政府重视和市民响应,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二)文明城市建设常态长效为《条例》制定奠定了实践基础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级部门都扛起责任,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建设,努力探索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城市建设活动。如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营造文明新风尚;开展“守护文明·城市管理微执法”专项行动,教育纠处不文明行为;建立数字城管平台,加强城市牛皮癣治理;完善志愿服务平台,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这些创新实践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参考。同时,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印发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我市先后制订和实施了《苏州市民公共文明行为十条》《苏州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点)指导评价办法》等。这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制定专门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苏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都会制订《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操作手册责任分解表及负面清单》,并聘请第三方严格依据评估标准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为文明行为立法后的实施提供了借鉴。

(三)其他城市的立法实践为《条例》制定提供了有益参考

迄今为止,我市尚未有专门针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但全国已有多个城市探索制定了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法律制度,中央文明网公布了多个省和市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办法。江苏省内11个城市已制定并出台了文明行为立法条例,文明行为立法已成为各地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抓手,这些均可作为苏州市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重要借鉴。

三、《条例》的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立法依据

《条例》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苏州市旅游条例》等,借鉴了北京、天津、深圳、南京、杭州、宁波、青岛等地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二)起草过程

2018年起,市文明办即开始着手《条例》起草的准备工作。2019年,《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后,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制定了具体起草工作的时间表和任务书。为了提高立法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聘请了苏州大学公共文明研究所参与《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邀请部分法律专业的老师和相关专家参与论证。20204月,通过苏州发布和便民服务热线“民意点点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5月到8月,与市人大教育工委、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多次研究会商,经过五轮讨论修改,8月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草案文稿。2020127日,市人大下发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苏人办〔202058号),《条例》被列入正式项目。20213月起,向各县级市、区文明办,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中国苏州”和“文明苏州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3月中旬,分别召集县级市、区文明办,法律专家、文史专家、重点人群座谈会;在此基础上,继续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四、《条例》主要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

《条例》共有53条,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总则、文明行为规范、治理与监督、表彰与奖励、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总则。1.明确了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城市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均适用本条例,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工作纳入条文管理的范围。文明行为,是指公民和单位遵守法律,遵从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正义,引领和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2.强调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实施、多方分工协作、社会组织参加和公民积极参与的文明行为协同治理工作机制。3.强调通过规划、监督、考核、奖惩等手段,高质量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4.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地位和管理责任主体。

(二)文明行为规范。1.文明行为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不可能穷尽罗列,依据文明行为的时代性、群众反响等因素,结合网络调查结果,通过分类列举的方式,尝试明确《条例》的倡导和禁止。2.倡导行为,是指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行为,如理性消费、文明用餐等。3.禁止行为,是指已有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禁止的,且不属于道德领域的行为,主要涉及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明旅游、环保文明、网络文明、移风易俗、文明社区等八个领域。

(三)治理与监督。1.强调动态管理,单位要积极创新。《条例》规定相关单位要定期对倡导和禁止的行为进行调整,并提出实施方案。同时强调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文明行为规范,促进文明行为。2.强调全员参与,明确执法规范。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3.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保障基础。突出强调了信用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工作职责,以机制保障促文明。

(四)表彰与奖励。1.要以评促进,开展广泛宣传。条例规定相关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进行评选,并开展广泛宣传,发挥先进人物的引领作用。2.奖励文明行为。条例要求对见义勇为、献血、扶贫、助学等活动给予适当的奖励,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提升公民施行文明行为的动机。3.创新管理机制,以制度促文明。对于获得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年度单位综合考核时,相关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绩效奖励。

(五)明确法律责任。由于《条例》系专门立法,是一部文明行为基础法规,涉及的上位法众多,且已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责任,所以《条例》中没有对此重复进行规定。此方面只做两个方面的处理:1.对违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部门或个人,有权部门可以依法处置。2.对多次违反《条例》第二章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公民,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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