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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6-22 10:33   访问量:

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制定)》是苏州市人大常委2022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市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广旅局负责起草送审稿。现将《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7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市司法局立法处(地址:苏州市十梓街429号5楼506室,邮政编码:21500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fc@szsfj.suzhou.gov.cn。

附件:

1.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送审稿)》

2.关于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苏州市司法局

                                2022年6月21日

附件1

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送审稿)

第一条  为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苏州大运河文化,建设大运河文化带先导段、示范段,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是指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确定的大运河苏州段沿线,与大运河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相关文化。

大运河苏州段范围包括大运河相城区望亭镇至吴江区桃源镇段,以及苏州境内的运河故道(山塘河、上塘河、胥江、环古城河、頔塘河等)。

第三条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保护优先、强化传承、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大运河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承担实施主体责任,应当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强化区域合作,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沟通渠道,共建基础设施、共抓服务配套,增强工作协同性。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文物)、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审议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大运河沿线各区应当建立相应机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相关规划,组织编制相应专项规划或行动方案,并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经批准公布的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运河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等工作,建立大运河沿线遗产清单及数据库,记录和保存大运河遗产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大运河苏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以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控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相关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等执行。市文物主管部门划定大运河苏州段沿线文物保护紫线、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条  市文物部门应当建立苏州大运河遗产监测预警系统,编制遗产保护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危及大运河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大运河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大运河相关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文物保护紫线内不得违反保护规划实施大面积开发。

(二)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考古调查、勘探手续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三)除防洪调度、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开展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专项调查和认定。实施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加强优秀成果保存、出版和转化利用。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遗项目,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昆曲、古琴艺术、吴地端午习俗、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缂丝织造技艺、宋锦织造技艺等项目,应当按照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要求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完善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非遗传承人培训计划,支持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大运河相关文物和文化资源的整体布局、禀赋差异及其周边人居环境、自然条件、配套设施等实际,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传统利用主体功能区。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核心展示园、集中展示带、特色展示点,并导入应用全省统一的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形象标识系统。

第十七条  大运河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大运河相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安排支持大运河相关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培育壮大创意设计服务、内容创作生产、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文化产业。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利用大运河两岸老旧厂房、仓库等工业遗产和闲置空间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打造运河文化特色的文创空间。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促进大运河文化和体育休闲产业融合发展,发展水上体育产业项目,举办国际国内顶级赛事,打造专业化训练比赛基地、水上运动基地。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体系建设,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建设水上游览专用码头、生态骑行车道和人行步道等休闲慢行绿道系统。

(二)建设环古城河、山塘河、上塘河等水上游览体系。

(三)培育大运河主题旅游精品线路,整体塑造大运河旅游品牌形象。

(四)推动苏式传统文化精品剧目、民俗节庆、非遗展示等融入大运河景区。

(五)引导发展大运河文化主题精品度假酒店、精品民宿客栈。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相关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核心监控区和滨河生态空间具体范围,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予以分类管控。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大运河沿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和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要求,统筹大运河苏州段遗产保护与历史文化资源合理利用,系统规划大运河沿线国土空间资源,严格管制土地用途。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大运河沿线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大运河沿线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推进大运河沿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依法实施大运河两岸不合理用地空间腾退,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通过关停、拆除、整改、搬迁等方式有序退出。滨河生态空间内腾退的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公共绿地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全面排查大运河沿线主要环境风险源,建立健全大运河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响应体系。依法全面开展大运河沿线工业、生活、农业、交通污染源治理。大运河苏州段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逐步减少现有排污口。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和相关水系管理,完善水利、航运等基础设施,开展河道保洁、清淤疏浚,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构)筑物,合理利用沿线码头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管控大运河苏州段沿线空间形态和风貌,统筹大运河沿线自然、人文景观的整体保护和塑造。根据岸线功能分区及国土空间主导功能差异,开展分区风貌引导,展现特色运河风光。完善大运河沿线公共空间体系,打通绿道和滨水活动空间,逐步改造与运河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优化城市天际线,控制城市景观视线走廊。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全面阐释、提炼升华苏州大运河文化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苏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重大决策专家论证、咨询制度。加强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苏州分院建设。鼓励高校、智库、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加强苏州大运河文化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开展以弘扬大运河文化为主题的文艺精品创作和展演展播活动,搭建公益性展演平台,促进优秀作品走进群众。

第三十条  发挥市、区两级新闻媒体作用,讲好大运河文化故事,举办大运河主题文化活动,开展大运河文化对外交流,完善大运河相关志愿服务体系。鼓励编写适合中小学生特点的大运河文化读本读物,开设特色课程,开展与大运河文化相关的各类教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进大运河文化数字化建设,建立大运河文化专题数据库,完善公共文化场馆大运河文化数字展陈服务,运用数字技术提升大运河遗产、水质、航运、环境、国土等保护管理、监测预警、巡查执法水平。

第三十二条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应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不得侵害沿线群众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大运河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的行为劝阻、检举和控告。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举报制度和权利保障机制,搭建公众参与平台。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资金保障。统筹利用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对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挥江苏省大运河(苏州)文化旅游发展基金作用,支持沿线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

第三十四条  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开展相关规划实施情况阶段性评估。将与大运河文化相关自然资源资产、文化遗产列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整合各类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建设,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严格执行文化遗产保护、河湖水系治理、水路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相关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起草了《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背景

建设大运河文化带和国家文化公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指出“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中办、国办先后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江苏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对全省大运河文化带和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作出具体部署。

苏州是国家、省大运河相关规划明确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核心城市之一。2014年,中国大运河申遗成功,苏州是沿线城市中唯一以古城概念申遗的城市。大运河苏州段全长96公里,纵跨全市5个区、14个街道、9个乡镇,连接望虞河、吴淞江、太浦河等河道,沟通长江,串联太湖、阳澄湖、独墅湖等湖泊。大运河苏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由江南运河苏州段(苏州城区运河故道(山塘河、上塘河、胥江、环古城河)及京杭大运河苏州至吴江段)以及山塘历史文化街区、虎丘云岩寺塔、平江历史文化街区、全晋会馆、盘门、宝带桥、吴江运河古纤道等7个遗产点组成。大运河苏州段沿线现有6个项目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33个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必要性

制定《条例》,既是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植根苏州历史文化底蕴的内在要求和推动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制定条例有利于发挥立法对大运河保护的规范引领作用

1972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旨在保护作为人类共同财富的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遗产。我国于1985年11月加入该公约,成为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和操作指南规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所有遗产“必须有长期充分的立法性、规范性措施,确保其存在和得到保护”。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法律保障,推动出台大运河保护条例。”因此,我市通过立法手段妥善保存大运河文化遗产和沿线优秀地域文化,维护其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既是履行《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规定的义务,也是健全我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法律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凝聚共识、完善决策、规范行为、推动建设。

2.制定条例有利于解决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中面临的突出现实问题

近年来,我市围绕定规划、建机制、抓项目、树品牌,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承弘扬、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文旅融合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水利航运提升等各方面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制度建设方面,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协同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各项任务推进过程中还存在“条块分割”的现象,部门之间、区域之间资源整合、常态化协作机制还不健全。在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方面,大运河文化资源挖掘、研究、阐释的重大成果仍显不足,主题文艺精品创作还存在“多而不精”“有高原缺高峰”的问题,运河相关文化资源产业化转化还不充分。在风貌提升方面,大运河沿岸空间整体规划仍需完善,国土空间使用效率有待提升,航道建设、码头建设、产业布局、公共设施需要持续优化,沿线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水平有待持续提升。《条例》紧扣“围绕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要求,着力从制度安排上解决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突出问题,为全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提供法律支撑。

3.制定条例有利于推动我市大运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以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为引领、统筹大运河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苏州大运河文化种类众多、内涵丰富、价值厚重,汇聚了巧夺天工的水工技艺,保存了精巧细腻的传统生活画卷,展现了江南高度发达的商业文明,记录了城市筚路蓝缕的发展历程,承载着苏州开放创新的城市精神。推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立法,有利于全面保护大运河苏州段各类文化遗址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多角度挖掘和展示大运河承载的文化内涵现实价值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这一“流动的文化”更好融入当下、传承后世。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2.《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江苏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等规划。

3.鉴于大运河文化的多样性、复杂性,《条例》起草同步做好与原文化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江苏省《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以及《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的协调与衔接。

4.学习河北省、浙江省以及杭州市、淮安市、绍兴市、嘉兴市等立法经验。参考《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

(二)起草过程

2021年以来,主要开展以下三项工作:一是梳理资料。认真研究国家、省相关上位法律法规,搜集查阅大量大运河保护立法研究的文献资料,学习其他城市大运河相关立法经验。二是会商框架。结合前期调研和文献研究,坚持从问题导向出发,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市司法局商议后,形成《条例》起草框架和初稿,多次修改完善文本。三是调研论证。坚持开门立法,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先后开展5次专题调研,召开3次座谈会,广泛听取市各有关部门、大运河沿线各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多次修改。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六条,第一至七条为总则性内容,第八至三十一条为具体性内容,包括相关文物和非遗保护、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文化产业培育、国土空间管控、环境风貌提升、文化挖掘研究、文艺精品创作、文化宣传推广、数字运河建设等,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为保障性内容。

(一)总则性内容。《条例》明确了适用对象、保护原则、工作职责、协调机制。规定与大运河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相关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大运河苏州段范围涵盖主线和故道。明确建立市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实施、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具体性内容。1.保护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求组织开展文物和非遗资源调查、记录和监测,建立文物数据库。规范文物保护与工程建设关系,划定文物保护紫线、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推动非遗活态利用,实施非遗传承人培训计划,明确对具有发展优势的非遗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2.促进文旅融合。明确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主体功能区和展示体系。强调培育运河相关文化产业,鼓励利用闲置空间发展文创产业,促进大运河文化和体育休闲产业融合发展。推动运河文化融入旅游发展,建设运河水上游览体系,培育精品旅游线路,推动传统文化融入运河景区景点建设。3.加强空间管控。明确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核心监控区和滨河生态空间具体范围。落实相关管控要求,严格管制土地用途,逐步优化运河沿线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强调加强国土空间整治,推进运河两岸用地空间腾退,提高二次利用效率。4.提升环境风貌。整治生态环境,要求全面排查大运河沿线主要环境风险源,开展工业、生活、农业、交通污染源治理,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加强河道管理,要求系统规划建设、改造和提升水利、航运等基础设施。管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和风貌,优化城市景观视廊和城市天际线。5.加强文化弘扬。强调挖掘阐释运河当代价值和时代内涵,鼓励开展运河文化研究,促进成果转化。要求开展运河主题文艺精品创作展演、做好宣传推广、举办主题活动、开展对外交流、完善志愿服务体系。鼓励运河文化融入中小学教育。创新运河数字展陈服务,运用数字技术提升运河保护水平。

(三)保障性内容。鼓励社会力量共建大运河文化带。加强财政保障,发挥大运河文旅基金作用,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明确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纳入相关考核和审计。表彰奖励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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