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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苏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5-22 14:31   访问量:

《苏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制定)》是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由市教育局作为起草部门。现将《苏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6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苏州市司法局立法处(地址:苏州市十梓街429号5楼506室,邮政编码:21500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fc@szsfj.suzhou.gov.cn。

附件:

1.《苏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送审稿)》

2.关于《苏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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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苏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第二章政府统筹

第三章学校主导

第四章家庭尽责

第五章社会支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培育中小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提升中小学生调控情绪、应对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预防中小学生的心理行为问题,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生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和在其他学校全日制就读的中等教育阶段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工作机制】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应当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相结合,教育、预防和危机干预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和关注个别差异相结合,教师的主导性与学生的主体性相结合,学校、家庭和社会相结合。

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实行政府统筹、学校主导、家庭尽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共同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中小学生心理问题预防、发现、干预、诊治、康复服务体系,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文化旅游和广电、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小学校以及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相关部门、团体应当探索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协同机制,共同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

第五条【科普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宣传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应当广泛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和预防心理行为问题的科普活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正面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进公众对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的正确认识,提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职工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能力。

第二章政府统筹

第六条【规划督导及履职评价】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计划,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专项督导制度,对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评价范畴,相关部门、团体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作为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数智赋能】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医院和科研院所等设置心理健康实验室,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研究。

推动智慧校园建设,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到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等领域,提升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水平。

第八条【队伍建设】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驻校社工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供经费保障,并加强心理社工人才队伍、心理志愿服务队伍、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心理治疗队伍的建设,为中小学生提供心理教育普及、心理疏导、情感支持等专业社工或者志愿服务,及时处置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事件。

第九条【制度完善】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制定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人才培养培训规划,支持高校加强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教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所有教师都应当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全面提升应对中小学生心理问题的能力。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专业发展等方面与其他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并实现职称单独评审。

第十条【健康热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告全市统一的二十四小时中小学生心理援助服务热线电话和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向有需要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线上或者线下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心理健康筛查、心理咨询与辅导等服务并及时回访,核实服务进展或者解决情况。卫生健康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依照各自职责运用本系统热线电话。

第十一条【镇街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设立心理咨询服务场所,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者社会工作者,协调组织志愿者,为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辅导服务。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活动。

第十二条【联防联控】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和信息沟通保护机制,及时发现、干预、有效防控中小学生轻生风险。

第十三条【医教协同】  市、县级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为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延伸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配合教育主管部门为学校配备兼职心理副校长,帮助学校开展严重心理行为问题和疑似精神障碍学生的转介工作,建立健全医院与学校定点联系、定期沟通的协作机制,为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中小学生提供快速转介、诊疗途径。医疗机构应当对持有学校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书的中小学生提供就诊便利。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精神或者心理健康问题学生复学办法,并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保密共享、诊治结论互商互通、诊治方案协同配合机制。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公安部门应当设立个人极端类警情心理疏导专席,接到疑似有极端言论和行为的中小学生信息及时对接并联系该学生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中小学生轻生行为网上监测预警工作体系,对网上相约、教唆、直播轻生以及不良网络游戏等有害信息进行巡查监测和处置,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五条【舆情监测及内容监管】  互联网信息部门应当督促网络平台及时排查清理影响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事件重大网络舆情的应对。

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电影、广播电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游戏、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作品等的内容审查,及时查处与学生有关的非法有害出版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视听作品等,加强对校园周边书店、摊点的监管。

第三章学校主导

第十六条【专项制度及五育并举】学校应当建立心理健康工作专项制度,纳入学校改革发展总体规划。

学校应当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及时疏导中小学生不良情绪,预防和减少心理行为问题,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

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培养学生全过程中坚持以德育心、以智慧心、以体强心、以美润心、以劳健心,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教职工分工】学校教职工分别按照以下职责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

(一)学校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学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二)分管副校长、法治副校长、心理副校长统筹协调学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三)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四)德育主任、年级主任应当掌握所负责年级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协调班主任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五)班主任应当了解所负责班学生的心理状况,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六)学科教师、学校医务人员等其他教职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当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班主任或者相关领导。

第十八条【总体及特殊关爱】学校应当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融入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环节,采用家访等方式及时向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馈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情况。

学校应当重点关注困境未成年学生、留守未成年学生、流动未成年学生以及个人或者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存在早期心理创伤等学生群体,及时掌握其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关爱服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开学初、寒暑假前、考试前后等时段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监测,并开展专题心理辅导,帮助学生调整心态。

第十九条【专项课程及自我促进】学校应当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课表,积极开展各类心理健康科普及交流活动,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的普及宣传,并建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质量保障体系。

每班每两周至少安排一课时心理健康教育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节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课。

学校应当引导学生促进自我心理建设,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提升心理健康素养,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学会调节自我情绪,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二十条【专兼职教师及朋辈互助】学校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按照规定的师生比例配备兼职心理健康教师。中小学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具有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或者心理咨询师证,或者由具有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的其他教师转任。学校应当加强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心理知识培训。

学校实施全员导师制,鼓励全体教师担任学生导师,并为全体教师安排每学期至少十课时的培训。导师与学生之间的配置比例不超过规定的师生比例,维护好中小学生身心健康。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朋辈互助体系,定期对心理委员、朋辈辅导志愿者等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和助人技能培训,通过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中国少年先锋队等组织和学生心理社团开展朋辈辅导和互助。

第二十一条【心理辅导室】学校应当建立标准化心理辅导室,举办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辅导等活动,营造校园良好心理健康氛围。

心理辅导室每周课外开放时间不少于十小时,公布校内外心理求助电话、心理信箱等,并应当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问题的中小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专门档案】学校应当定期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学情研判,并为每位中小学生单独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有心理问题倾向的中小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心理疏导、稳定的危机评估与干预。

第二十三条【发现问题】学校可以为有需要的中小学生开展心理健康筛查,及时识别、处置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学校发现中小学生存在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可以出具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书,并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带该学生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

学校收到反映有中小学生存在明显轻生倾向、自残行为的,以及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预防、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可以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四章家庭尽责

第二十四条【适时教育】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心理健康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承担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主体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中小学生不同年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适时开展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家庭预防】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中小学生的作息时间,保障中小学生每天充足的睡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避免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及早预防、及时矫正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或者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第二十六条【家庭学习】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网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应当制定、公布、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心理健康等主题的讲座和实践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心理健康讲座、亲子活动、综合实践等主题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自觉接受心理健康家庭教育指导,参加网络或者线下心理健康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主动与学校沟通中小学生学习、生活和身心状况。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中小学生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和行为习惯,注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中小学生,尊重中小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打骂、贬损、侮辱、讥讽或者实施冷暴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八条【家校协同】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观察孩子的交往、行为、言语、睡眠、情绪、学习等状态,及早发现孩子的心理行为问题。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孩子存在心理行为异常的,应当加强与孩子交流,寻求心理服务热线、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指导。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密切沟通,发现孩子存在心理行为问题或者异常的,及时告知学校,家校协同做好孩子心理疏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家庭送诊】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孩子存在严重心理行为问题或者收到学校通知的,应当及时带孩子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并做好看护。

中小学生发现自己存在心理行为问题且有意愿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不得阻拦。

三十【复学保障】中小学生因严重心理行为问题或者精神障碍需要休学的,依法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安排中小学生进行治疗或者休养

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中小学生复学工作的衔接,了解中小学生康复情况及注意事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中小学生的相关情况。

第五章社会支持

第三十一条【网络净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对节目内容负责,向中小学生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内容。游戏、影视等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建立涉及中小学生的内容审查和投诉受理机制,发现产品和服务存在诱导中小学生沉迷网络、危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侵害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同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心理服务平台】依托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治中心等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场所,规范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搭建基层心理服务平台。

在村(社区)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心理服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蓝天心理救援队等,对有需要的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

对存在严重心理行为问题或者因精神障碍休学的中小学生,建立由村(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精防医生、民警、助残员、志愿者、蓝天心理救援队等基层人员组成的关爱团队,对中小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随访管理服务等关爱帮扶活动。

第三十三条【社会协同】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匠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科普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性心理健康主题实践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小学生免费开放。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考核。

校外活动场所、医疗卫生机构、高校、街道以及相关社会资源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结合自身资源特点,为开展公益性心理健康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服务和支持。

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设置心理咨询室,为有需求的中小学生提供专业关爱服务。

第三十四条【家教平台】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家长学校或者网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推动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引导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关注孩子心理健康,防止沉迷网络或游戏。

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每年面向家长至少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十五条【社会发现】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医疗机构等单位在工作中发现中小学生存在明显轻生倾向、自伤自残或者伤害他人行为的,以及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中小学校或者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病情诊治】推动综合医院普遍开设精神(心理)科,对躯体疾病就诊的中小学生提供心理健康评估,为有心理行为问题的中小学生提供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等服务。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当加强精神专科和心理咨询门诊建设。

精神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心理)科的综合医院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并应当为就诊的中小学生提供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资金扶持】鼓励市教育基金会、红十字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等组织设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关爱基金、关爱项目等,为出现心理健康问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专项资金帮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保密机制】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在与有关部门、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合作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与相关单位和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作伦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泄露其心理健康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二  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患有严重心理健康问题的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改正。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或者因监护不力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四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参照执行其他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条例执行,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苏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我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保障体系,提升学生心理健康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起草了《苏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制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中小学心理健康的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2023年4月,教育部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通过地方立法,将国家战略精神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很有必要。

二是以法治理念推进我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的具体实践。近年来,我市始终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通过加大心理健康相关知识宣传力度、分层分类疏导管理、五育并举凝聚合力、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及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等措施,引导树立正确全面的教育评价体系。通过立法及时将上述比较成熟的、体现苏州工作特色的政策、制度、措施等固化下来,为全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是应有之义。

三是有效破解当前我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中面临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推进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积极进展。但是面对新时代新使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亟待通过立法来统筹推进、予以规范,不断推进全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2.国家部委文件: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2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教育部等十七部门专门下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1月,根据相关要求,市教育局立即启动《条例》立项工作,成立《条例》制定起草小组,研究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调研、专题研究、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进行多轮修改,并经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审议等程序,形成《条例(送审稿)》上报市政府。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结构

《条例(送审稿)》共七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机制、共同职责和科普宣传等。第二章政府统筹,主要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等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职责。第三章学校主导,明确学校工作职责及工作举措。第四章家庭尽责,明确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第五章社会支持,主要明确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职责内容,以及各类平台、载体、场所、组织支持开展工作的相关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各相关单位及个人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参照执行和施行时间。

(二)重点及亮点内容

1.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筑守护学生安全防线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学校、家庭职责,构筑起“全员、全程、全方位”立体化学生心理健康关心关爱体系。特别是规定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以及防范中小学生极端心理危机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和保护青少年信息沟通机制。同时在社会支持中突出村(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在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方面的作用。

2.配齐专兼职心理教师,夯实学校教师队伍基础

《条例》规定了“专兼职教师制度”,参考上位相关规定,明确学校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按照规定的师生比例配备兼职心理健康教师为我市中小学校配备专兼职心理教师提供制度保障,并明确了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专业发展等方面与其他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将全员导师制纳入《条例》,并突出全员培训,建立学生人人有导师、教师人人是导师的制度体系,切实增强全体教师的育人意识和育人能力,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

3.吸纳“驻校社工”特色做法,搭建学校家庭工作桥梁

《条例》规定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社工人才队伍、心理志愿服务队伍、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心理治疗队伍的建设,为中小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支持等专业社工或者志愿服务,及时处置本区域内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并要求建立驻校社工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为中小学生提供心理干预、个案服务、社工课堂等专项服务。

4.设置24小时健康热线,提供全天候咨询援助服务

《条例》规定了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告全市统一的二十四小时中小学生心理援助服务热线电话和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平台,文明办、卫生健康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依照各自职责运用本系统热线电话。

5.完善数智技术辅助,强化科技心理健康赋能

《条例》规定了支持智慧校园建设,鼓励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到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等领域,提升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水平,提高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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