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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苏州市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6-05-27 09:21   访问量:

《苏州市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条例(制定)》是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由市卫健委作为起草部门。现按照立法程序,将《苏州市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6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苏州市司法局立法处

(地址:苏州市十梓街429号5号楼506室,邮政编码21500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fc@szsfj.suzhou.gov.cn

附件:

1.《苏州市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条例(送审稿)》

2.关于《苏州市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苏州市司法局

2026年5月27日

 

附件1

 

苏州市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三章 保护传承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建设中医药强市,促进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发挥吴门医派在中医药事业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吴门医派,是指主要发源于苏州地区,以温病学说、络病学说等为核心,以叶天士等医家为代表,具有特色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地方中医学术流派。

第三条(保护对象)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调整吴门医派名录,将下列对象列入名录予以保护,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一)吴门医派代表性人物;

(二)吴门医派基础理论;

(三)吴门医派经典名方、验方、秘方;

(四)吴门医派诊疗技术;

(五)吴门医派中药鉴定、炮制技术;

(六)吴门医派文献典籍、文物遗存;

(七)吴门医派商号堂号、专用标记等特殊标识;

(八)与吴门医派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四条(基本原则)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传承和创新、保护和发展相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吴门医派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健全吴门医派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吴门医派管理、服务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

本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管理主体)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绿化园林、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管理、体育、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中医药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吴门医派学术交流、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联合设立专项基金,通过捐赠、资助、投资、奖励等方式参与吴门医派事业发展。

第九条(宣传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吴门医派文化宣传,提高公众对吴门医派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每年10月第二周为本市吴门医派宣传周。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条(研究机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吴门医派研究及其分支机构的实体化建设,支持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设立吴门医派研究机构,推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建设吴门医派传承推广基地,开展吴门医派临床应用、科学研究、学术推广、人才培养、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特色服务)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设立吴门医派特色门诊,将吴门医派理论和技术融入中医病房建设,提供吴门医派中医优势病种防治、非遗传承实践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等运用吴门医派理论和技术,提供中西医结合诊疗、疾病预防控制、慢病管理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结合时令节气与中医体质辨识结果,提供中药代茶饮、膏方、穴位贴敷等健康干预服务。

第十二条(基层服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吴门医派诊疗技术纳入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阁)建设、家庭医生等建设,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医师技术培训)中医类别医师应当加强吴门医派理论和特色诊疗技术的学习研究;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接受吴门医派基本知识及相关适宜技术培训,推广应用吴门医派特色技术。

第十四条(应急能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中医药参与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将吴门医派诊疗技术纳入防控救治方案,将吴门医派专家团队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发挥吴门医派在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的独特优势。

第十五条(数智化建设)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吴门医派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建立吴门医派古籍文献、传统诊疗方法和技术等基础数据库,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开发使用吴门医派人工智能辅助诊疗等系统,提供智慧医疗、远程医疗等服务。

 

第三章 保护传承

第十六条(政府支持)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吴门医派传承保护管理制度,支持吴门医派学术思想、古籍文献、经典名方、特色技艺、历史遗存等整理挖掘和传承利用。

第十七条(传统知识保护)市、县级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吴门医派历史和名家学术思想的研究,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搜集整理吴门医派经典名方、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做好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及老药工经验的挖掘整理利用。

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具有科学研究和应用价值的吴门医派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十八条(历史遗存保护)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吴门医派文物古迹、老字号、名医故居及其他有价值历史遗存的保护、修缮和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非遗保护)市、县级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支持吴门医派特色服务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条(传承人和传承项目)市、县级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吴门医派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遴选制度,定期组织遴选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支持设立吴门医派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传承人职责)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系统开展吴门医派学术传承活动,培养后备人才;

(二)收集、整理、保存吴门医派相关学术资料、诊疗经验及特色技术;

(三)开展传承活动,推广应用吴门医派特色技术。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其传承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科普宣传)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吴门医派文化宣传,支持建设吴门医派特色的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普馆和药用植物园等基地,鼓励创作吴门医派文化和科普作品,开展科普宣传、成果展示、服务和产品体验等活动,普及吴门医派知识。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通俗易懂的吴门医派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

支持开发吴门医派特色的课程和校本教材,开展相关实践活动,培养对吴门医派文化的兴趣。

第二十三条(国际交流)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等在海外设立吴门医派诊疗、文化、贸易等中心,开展医疗服务、学术交流、留学教育、文化交流、贸易合作等合作,促进吴门医派文化海外传播。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科研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吴门医派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科技创新体系和发展规划,支持建设吴门医派科研机构、临床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平台。

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中医药科技发展专项,对吴门医派科学研究项目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协同创新)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中药生产企业、生物医药企业等,建立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吴门医派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活动,深化基础理论、诊疗规律、作用机理研究和诠释,促进成果转化与应用。

支持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吴门医派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研究与应用。

第二十六条(中药饮片炮制)支持应用吴门医派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吴门医派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七条(中药新药、制剂的开发)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中药生产企业、生物医药企业等合作研究,加强来源于吴门医派经典名方、验方、秘方等的中药新药、制剂开发,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吴门医派特色中药产品。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研制的基于吴门医派经典名方、验方、秘方等的中药制剂,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城市医疗集团、专科联盟内调剂使用。

第二十八条(融合发展)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吴门医派与养生保健、文化旅游、养老服务、体育运动、餐饮食品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开发具有吴门医派特色的研学旅游线路、养生保健产品、药食同源产品及文创产品,打造吴门医派特色健康品牌。

第二十九条(成果转化)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吴门医派科技成果的遴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保护机制,推动吴门医派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知识产权保护)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引导、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和保护规则,对吴门医派技术、方法、药材、产品、著作等进行保护。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政策保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吴门医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保障和促进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

第三十二条(资金保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持续稳定的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事业财政保障机制,逐步加大对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事业的财政投入,建立有利于医疗机构提供吴门医派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机制。

政府安排的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事业经费,应当专项用于扶持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

第三十三条(医保保障)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吴门医派特色医疗服务项目、中药制剂等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并提高支付比例。对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吴门医派中医优势病种,实行按疗效价值付费,引导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吴门医派特色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支持传统技术、优势技术和新技术申报新增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第三十四条(人才培育)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吴门医派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和师承教育有效融入的人才培养体系,培育各类吴门医派人才。

加强吴门医派进修学院等机构建设,构建师承教育、临床实训、理论研修、基层推广等结合的进修培训体系。

第三十五条(人才发展)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吴门医派专项人才计划,支持引进、培育与吴门医派相关的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等人才。

建立健全名中医定期评选、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名中医评选工作,发挥名中医的示范引领、学术传承等作用。

第三十六条(人才激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中医药等部门,建立符合吴门医派特点的中医药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吴门医派传承人等中医药人才实行职称评聘单列,在薪酬待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条(表彰奖励)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捐献有重要价值的吴门医派诊疗技术、文献、文物、秘方、验方的;

(二)在吴门医派学术传承、人才培养方面成效显著的;

(三)在吴门医派临床诊疗、科技创新、产业转化显著的;

(四)开展吴门医派文化传播成效突出的;

(五)对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有其他重大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虚假冒用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吴门医派作虚假、夸大宣传,冒用吴门医派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吴门医派知识产权受到故意侵害,情节严重的,有权依法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苏州市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市卫健委

 

《苏州市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条例》(下称《条例》)列入2026年市人大立法计划正式制定项目。根据市人大、市政府明确的立法计划安排,按照立法相关规定程序要求,我委形成了《条例(送审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吴门医派主要发源于苏州地区,是以温病学说、络病学说等为核心,以叶天士等医家为代表,具有特色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地方中医学术流派。吴门医派作为中医药领域的璀璨明珠,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与卓越的医学成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吴门医派传承发展创新工作,近年来印发了一系列扶持我市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文件,大力推动了吴门医派的传承创新发展。但当前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仍然面临系统性统筹机制不够健全、保护资源分散、产业协同乏力、文化影响力不足等“传不下去、用不起来”的困境。

二、起草过程

2026年2月印发立法工作方案,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启动起草工作。3月,经监督处、中医处、中医院4轮集中修改形成草案初稿。4月,市人大黄靖副主任带队实地调研吴中区吴又可故居和中国中医科学院大学;我委开展相关部门、全市卫健系统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对收到的60条意见建议吸收采纳44条,再次集中2轮修改完善。经委党组会审议,现提请市政府审查。

三、起草依据

本《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江苏省中医药条例》,借鉴浙江、上海、广东等地中医药地方立法内容以及我市碧螺春、昆曲、大运河文化、知识产权等保护传承类地方立法思路,吸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州市传承发展吴门医派特色实施方案》《苏州市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内容开展起草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吴门医派的内涵与管理体系

一是确立吴门医派的概念,吴门医派是指主要发源于苏州地区,以温病学说、络病学说等为核心,以叶天士等医家为代表,具有特色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地方中医学术流派(第二条)。二是明确吴门医派的保护对象,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吴门医派名录,将相关代表性人物、基础理论,经典名方、验方、秘方,诊疗技术等列入名录予以保护,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第三条)。三是建立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政府统筹协调机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管理以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协同管理体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加强吴门医派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一是健全服务体系和机构建设。《条例》规定,加强吴门医派研究及其分支机构的实体化建设,支持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依托自身优势设立吴门医派研究机构(第十条)。二是强化特色与基层服务。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设立吴门医派特色门诊;将吴门医派服务融入家庭医生签约和基层中医馆建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三是推进数智化建设。建立吴门医派基础数据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开发使用吴门医派特色的中医智能辅助诊疗系统,开展智慧医疗、远程医疗服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促进吴门医派保护传承

一是加强传统知识与历史遗存保护。开展学术思想、古籍文献、经典名方、特色技艺、历史遗存等挖掘整理;建立古籍数字图书馆,推动吴门医派古籍文献、传统诊疗方法和技术的数字化(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是加强非遗保护和传统知识传承管理。支持吴门医派特色服务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九条);建立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遴选制度,开展吴门医派学术传承活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三是加强文化宣传和国际交流。将通俗易懂的吴门医派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第二十二条);鼓励在海外设立吴门医派诊疗、文化交流中心,促进吴门医派文化海外传播(第二十三条)。

(四)推动吴门医派创新发展

一是完善科研创新保护。将吴门医派科研纳入全市科技创新规划,设立市级科技发展专项;支持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吴门医派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研究与应用;支持应用吴门医派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是促进中药产业融合开发。支持基于经典名方的中药新药研发,符合条件的院内制剂可在医联体内调剂使用(第二十七条);推动吴门医派与文旅、康养、体育、餐饮等产业融合发展(第二十八条)。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吴门医派科技成果的遴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保护机制(第二十九条);加强对吴门医派中医药技术、方法、药材、产品、著作等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条)。

(五)落实政策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政策与资金保障。建立持续稳定的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事业财政保障机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二是完善医保与价格机制。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上对符合条件的吴门医派特色医疗服务项目、中药制剂等予以支持(第三十三条)。三是加强人才保障。加强吴门医派进修学院等机构建设(第三十四条);设立吴门医派专项人才计划,建立健全名中医定期评选、动态管理机制(第三十五条);对吴门医派传承人等中医药人才实行职称评聘单列(第三十六条)。

此外,《条例》对吴门医派作虚假夸大宣传、冒用吴门医派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故意侵害吴门医派知识产权等行为,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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