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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发出江苏首份《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4-03 14:09   访问量:

新修订的《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监督的效能,《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政府负责人签发督查令,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监督部门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时,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报监督部门。

4月1日当天,苏州昆山根据省政府新施行的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发出首份《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该决定书针对某市级机关委托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问题,严格落实监督责任。

责任明晰,明确监督方向。苏州司法行政机关强化落实监督计划,明确严格规范执法主体责任要求,坚持厘清委托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受委托部门的属地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实施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执法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受委托机关应当接受实施委托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其通报年度执行情况。

流程明晰,把握监督原则。坚持“审批在前、透明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委托前及时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载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向同级市政府部门备案。委托协议内容不明确,未向社会及时公示的,司法行政机关有义务监督指正,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

监管明晰,创新监督方式。司法行政机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强化监督能力,创新监督方式,以《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方式,精准发挥监督、检查、建议职能,指明整改要求和时限,倒逼行政机关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

下一步,苏州将进一步创新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为抓手,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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