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和苏州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制度的通知》,开展全市试点,更好发挥公证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职能作用。
明确范围,助力轻罪治理。界定赔偿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的,可能判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侵害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以及曾因故意犯罪、在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等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较大的刑事案件一般不适用该制度。
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求赔偿保证金只能提存到公证机构开设的提存专款账户,赔偿保证金实行“一案一户”、专人管理,依法依规进行提存、保管和发放。明确依法规范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计算并缴存,应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自愿的基础上。
强化协作,提升办案效率。定期会商沟通,各地检察院、司法局、公证处加强协作配合、融合履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推进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财产调查、双方当事人调解、保证金依法缴存和提取等工作的开展。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明确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检察机关应做好当事各方的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充分释法说理,防止矛盾激化或产生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