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委依法治市办、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升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水平,推动涉诉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一是明确负责人出庭范围。意见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或参与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外争议化解工作,特别是正职负责人应当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协同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行政案件如出现前期协调化解不力,存在败诉风险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以及其他案情重大等情形,原则上由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是提升答辩应诉质效。意见对各级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要求认真起草答辩状,做到重点突出、说理充分;提交证据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且证据形式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应诉承办人员应在开庭前向出庭负责人汇报案件有关情况,并就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方案等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应诉全程同步开展对涉诉行政行为的自查自检,发现行政处理确有违法或不当情形的,应当对照《关于加强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规定,及时、主动予以纠正或采取相关补救措施,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
三是强化组织保障机制。该意见明确各县级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发挥实效。同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监测评价体系,实现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鼓励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参与案件协调、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市、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予以鼓励和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