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2〕230号)文件要求,苏州市司法局经商苏州市财政局,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经研究决定下列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现予通告:
1.关于印发《苏州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司〔2014〕45号)
2.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司〔2015〕99号)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根据规定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6年11月6日。
苏州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