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有纠纷找调解
摔伤索赔遭拒,看调解员破僵局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7-21 15:10   访问量:

村内施工改造,施工方未设置警示围挡,村民因此夜行摔伤,为何事后多次要求赔偿屡屡遭拒?施工方不愿担责是何原因?近日,常熟市某调解委员会处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2022年,常熟市某村进行村内污水管网改造,聘请常熟市某公司负责施工。村民王某某在夜间骑行至施工区域时摔倒,因自认无碍未报警。次日早上,王某某发现小腿剧痛,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后在家休养了3个月,期间也未与施工方进行沟通。伤势好转后,王某某认为是施工方未在施工区域设置警示围挡,导致其骑车摔伤,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而施工方认为王某某摔倒后未第一时间报警,事发3个月后才与联系沟通,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其受伤与施工有关,不愿担负此次事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后无奈至辖区村调委会申请调解。

村调委会受理该起纠纷后随即开展调查。经走访事发地周边群众,了解到3个月前确有人骑车摔倒,但何故摔倒并不知情。同时,群众反映施工区域夜间照明、警示告知等方面确实不到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调解员分析:第一,因未及时报警,王某某摔伤是否与施工有关已无法认定,直接要求施工方为此负责不合适;第二,虽然王某某摔伤一事,施工方无需负责,但施工区域确实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群众证言证明王某某摔伤可能与施工有关。

为尽快解决争议,减少双方损失,调解员及时调整调解策略,先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对王某某、施工方做思想工作。一方面,尝试转变王某某想法,不再纠结于摔伤是否由施工方造成,将弥补自身损失作为此次人民调解的出发点,获得了王某某的认可;另一方面,与施工方沟通,根据《苏州市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建筑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除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外,还应当与所在地城市建筑风貌相协调,与施工安全要求相一致。未在施工区域设置警示围挡本身就违反了规定,且夜间照明不理想,容易导致行人受伤,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王某某摔伤与施工方有关,但确实存在一定可能性,可建议施工方给予王某某一定补偿,并尽快完善警示围挡,改善夜间照明状况,防止此类纠纷再次发生,施工方意识到责任所在,表示愿意给予对方部分人道主义补偿。

最后,在调解员不断沟通斡旋下,施工方与王某某握手言和,由施工方给予王某某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双方达成和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