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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立法工作中加强普法工作的规定》解读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06-04 14:10   访问量:

2020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立法工作中加强普法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推动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做好普法工作,广泛宣传立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政府立法工作民主性,提升社会公众对立法的知晓度、参与度。

二、《规定》适用于哪些立法活动?

在政府立法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立法后评估等过程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普法责任制,切实增强立法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立法,包括规章制定和市政府向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议的法规案起草。

三、立法工作中加强普法工作的普法内容主要是哪些?

在政府立法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立法后评估等立法全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参与立法的各个部门都要加强立法制度的宣传,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办法》《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等立法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升政府有关部门的立法起草能力和全社会的立法参与能力。同时也要做好所制定的立法项目的介绍和宣传工作。

四、在方便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方面,有没有好的举措?

送审稿起草单位在立法项目起草阶段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送审稿起草单位应当将立法项目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对于社会公众意见,送审稿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统一反馈,反馈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的整体情况、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意见以及理由。

市司法局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宣传力度。

五、基层群众的意见,立法机关是否听得到?

送审稿起草单位应当分别选择一至二个县级市(区),采取座谈会、调查问卷、走访、实地察看等方式,听取县级市(区)有关机关、组织、公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市司法局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六、法规规章公布后,如何加强普法?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后,送审稿起草单位、实施单位应当采取专题解读、访谈、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以案释法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和解读。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或者专业性强的政府规章,实施单位可以会同市司法局组织编写规章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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