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3-16 10:55   访问量: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21年3月1日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章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2020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0]138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开展全面清理工作。期间,国家和省还专题部署了自贸区行政法规适用调整以及野生动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清理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多批次的全面清理。

二、主要内容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7件,宣布失效7件,继续施行254件。

决定废止的2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主管部门均履行了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等程序,相关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后,不会造成相关领域行政管理依据缺失,不影响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延续性。

宣布失效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事由均为文件有效期届满或者文件规定的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符合失效的有关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