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近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22〕230 号)。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函〔2022〕42号)、《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8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了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认真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新规定要带头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在起草、审议和签发文件过程中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到“三不发”。
二是切实强化部门起草责任。强调了起草部门和单位对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根据文件内容严格履行廉洁性审查、风险评估、性别平等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定程序。
三是建立健全形式审查机制。明确了起草部门和单位、政府或者部门办公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在材料报送环节中的具体分工和职责。通过加强收文审核和对报送材料的形式审查,规范文件报送程序、提升制定效率。
四是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分工要求。明确了全流程的合法性审核职责,细化了起草部门和单位法治机构、政府办公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在合法性审核环节中的衔接程序。明确了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意见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五是合力加强指导监督工作。明确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廉洁性审查、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性别平等评估等程序的,分别由纪委监委、党委政法委、市场监管部门、妇联等相关单位进行指导监督。
六是重点关注省政府的新要求。明确了对省政府关于内容合法性、程序合法性、有效期制度、动态清理方等方面的新要求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尤其是加强对新增的禁止性事项、文件有效期、效力状态台账制度等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七是继续做好我市现有规定的执行工作。明确了各地各部门在新规定出台后,要做好相关规定前后衔接,在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继续贯彻落实苏州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且在相关工作中应当继续坚持法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