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立法工作中加强普法工作的规定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03-11 14:08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立法工作中加强普法工作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立法工作中加强普法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动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做好普法工作,广泛宣传立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政府立法工作民主性,提升社会公众对立法的知晓度、参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政府立法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立法后评估等过程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普法责任制,切实增强立法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立法,包括规章制定和市政府向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议的法规案起草。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入学习宣传下列立法制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立法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三)《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办法》《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编制地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市司法局应当通过走访有关单位、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以及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第五条 立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以后,市司法局应当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苏州发布微信公众号、苏州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送审稿起草单位在立法项目起草阶段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送审稿起草单位应当将立法项目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对于社会公众意见,送审稿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统一反馈,反馈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的整体情况、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意见以及理由。

第七条 送审稿起草单位应当分别选择一至二个县级市(区),采取座谈会、调查问卷、走访、实地察看等方式,听取县级市(区)有关机关、组织、公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八条 送审稿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九条 直接涉及单位和个人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或者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而需要进行听证的,送审稿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听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送审稿起草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组织听证时,应当说明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主要制度内容和理由。

第十条 市司法局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宣传力度。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对于送审稿的重点、难点问题,或者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市司法局应当开展立法协商,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实地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辩论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后,送审稿起草单位、实施单位应当采取专题解读、访谈、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以案释法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和解读。

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或者专业性强的政府规章,实施单位可以会同市司法局组织编写规章释义。

第十三条 评估实施单位应当通过立法后评估,加强对政府规章的宣传。

评估实施单位应当发布评估公告,通过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政府规章的社会知晓度、满意度作为评价内容。

市司法局、评估实施单位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立法后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完善政府规章数据库,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政府规章文本及制定说明,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