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立法后评估
《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05-14 10:18   访问量:

《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实施以来,至今已经4年。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2011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有关规定要求,为圆满完成市政府2019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现开展《办法》规范性文件项目后评估工作。

一、评估目的

《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直接关系到广大旅客的安全和利益,反映着地方政府的执政理念和能力,推进着苏州法治政府的建设,一直为人民群众所关心,为社会和媒体所关注。《办法》施行以来,打破以往苏州火车站地区在管理上“无章可循”的瓶颈制约,通过“依法治站、依法行政”及属地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了苏州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效率,加快实现长效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目标,更好的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

本次评估的目的为以下两点:

(一)评估《办法》相关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为《办法》的今后修改完善提供依据;

(二)通过评估总结《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对《办法》提出科学、全面的修改完善建议。

二、评估工作概况

(一)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法性评估: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一致;

2.合理性评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3.协调性评估:该规范性文件内容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规范、条文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4.可操作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5.立法技术性评估: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6.绩效性评估:该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该规范性文件内容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评价和反应等。

(二)评估方法

为了保证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此次评估工作综合运用以下五种评估方法:

1.网络征求意见

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征求意见信息,收集社会公众对《办法》施行以来的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他影响因素的意见建议,为其修改、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2.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

第一步:了解《办法》的施行状况。评估小组到《办法》涉及的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办法》的具体工作流程和实施状况,邀请相关人员填写问卷并征求书面意见。

第二步:为了全面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评估小组针对相关部门及机构展开调研走访问卷工作,通过问卷收集社会公众、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机构对《办法》施行以来的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他影响因素的意见建议,为其修改、完善提供有益借鉴。了解执行部门和执行机构在《办法》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不足,从而进一步完善《办法》的落实工作。

3.召开座谈会。

为了全面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评估小组在12月11日召开座谈会,与会代表分别为站管办、火车站城管大队、苏锦街道、火车站地区派出所、火车站市场监督局、中绿快捷、运政四大队等具体负责人,听取相关部门在《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建议,以及改善方法。

4.相关法律比较分析。

将《办法》与国家、省、市、县(区)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比较,深入分析《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协调性等。同时参考其他省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横向比较,汲取其先进经验。

5.文献检索分析。

将《办法》相关关键词进行文献搜索,将文献资料全面整理,抽取关于火车站地区管理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同时也搜索了包括门户网站、自媒体在内的主流媒体报道,进行舆情分析,罗列问题清单。

         (三)评估实施人员

我司工作人员及专家4人,负责评估项目的具体实施。

(四)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范围为《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火车站地区及范围。

(五)评估步骤及时间安排

评估工作从2019年10月开始到2020年1月上旬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评估准备阶段(2019年10月-2019年11月)

(1)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评估小组由姑苏区政府牵头成立,成员由姑苏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以及受委托评估机构(苏州益星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2)召开前期工作协调会

由姑苏区政府召集相关人员召开前期工作协调会,会议材料由受委托评估机构提供。会议主要介绍《办法》的概况及后评估工作具体推进计划。

2.评估实施阶段(2019年11月-2019年12月)

(1)发布公告

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内容由受委托评估机构提供,并提交姑苏区政府审定。

(2)实地考察调研、发放问卷

受委托评估机构将按照评估方法中所设定的调研对象,展开走访调研工作,问卷于11月10日之前完成。访谈提纲及问卷调查分为两种:

第一、召开座谈会:

为了广泛的收集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评估小组召开了座谈会,参会人员包括第三方机构、姑苏区政府相关领导以及项目相关单位的人员。

第二、个人意见征求:

发放给政府相关部门公务人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火车站地区的乘客、路人、商户等。

3.形成评估报告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1月)

(1)编制评估材料

汇总前期《办法》征求及走访调研成果,查阅相关资料,编制后评估报告,并报送姑苏区人民政府初审。

(2)修改完善评估报告

姑苏区政府初审结束后,受委托评估单位根据初审情况修改完善评估成果。形成最终评估成果后,报送苏州市司法局并完成评估。

三、评估结果

在经过为期3个月的评估工作之后,现将《办法》的评估结果呈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合法性评估

《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是依据涉及铁路、治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国家、省、市制定的政策文件,由姑苏区政府负责草案起草,并依法经过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文,制定和实施的程序、依据具有合法性。

1.制定主体

第一,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本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前款所称本省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办法》的制定主体符合规定。

2.程序合规

从《办法》的立项、起草、审查开始,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进行,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作为规范性文件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办法》起草阶段,姑苏区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由站管办、公安、城管、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办法(草案)》起草小组,对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对全国一些城市和地区在火车站地区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学习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起草了《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草案)》,并征求了区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下字第695号办文单批示要求,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审核。就《办法》送审稿书面征求了相城区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编办等18个部门意见,并通过中国苏州网、苏州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汇总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办先后两次会同姑苏区政府、苏州火车站站管办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组织召开了市本级部门立法座谈会,进一步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会同姑苏区政府、站管办以及苏州火车站地区相关执法单位对《办法》修改稿进行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 

2014年12月24日,《办法》草案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1月1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正式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了《办法》,并明确从2015年3月20日开始正式施行。

3.内容合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管理机制、部门职责以及苏州火车站地区市容环境、市政设施、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市场秩序等方面管理要求。起草过程中,针对《办法(草案)》各条款及内容详细列出了《立法依据对照表》,各条款及内容均有法可依。经审核,《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制定《办法》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涉及铁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大气、环境污染、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市政设施、城市绿化、治安管理、烟草、价格、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2012年11月、2014年3月专题会议精神,《办法》的制定,学习借鉴了南京、武汉、成都等地火车站地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借鉴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创制并细化了相关内容。

南京市火车站地区

综合管理办法

武汉市火车站地区

综合管理规定

苏州火车站地区

综合管理办法

施行时间

2006.11.1

2008.12.11

2015.3.20

颁布主体

南京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

领导机构

南京市火车站地区

综合管理办公室

火车站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苏州火车站地区

综合管理委员会

负责火车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负责协调处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

日常管理

机构

南京市火车站地区

综合管理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的

工作机构

苏州火车站地区

综合管理办公室

负责火车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具体承担火车站地区相关管理活动、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具体负责火车站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模式

综管办受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

火车站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构

对火车站地区内违反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和道路设施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实施处罚;对委托处罚范围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综管办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处理。

集中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部分行政处罚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日常管理和常驻管理

两种模式

无行政处罚权

制定和实施,组织和协调;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监督;承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章节

《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公共秩序管理罚则附则等内容。

《规定》共二十七条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社会治安及市场经营等公共秩序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二)合理性评估 

根据对《办法》具体规定的规范性分析,《办法》的制定符合火车站地区管理发展的需要,制定具有必要性、内容具有合理性,体现了行政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1.行政权力与责任相当

《办法》制定前,苏州火车站地区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有20多家,主要执法管理部门有约11家,各种管理力量近千人。《办法》的制定突破了以往苏州火车站地区管理无法规规章可遵循的“瓶颈”制约,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联手参与火车站地区的统一管理。这种模式有助于解决火车站地区以往长期存在的多头管理、责任不明、执法扯皮等问题,有助于形成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合力,有助于提升执法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体现执法机关责权一致和责权同步,确保了权力同责任并设并行。

2.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苏州火车站地区是苏州市重要的陆上窗口。苏州火车站建站以来,为沟通铁路南北大交通,繁荣苏州地区的经济、文化及各项事业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苏州火车站也进行了多次扩容改造。在《办法》制定以前,尤其是2007年以后,在铁道部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苏州火车站又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改造。2010年7月1日,新火车站北站房及北广场建成并投入使用;2012年2月初南广场建成投入使用。改造升级后的苏州火车站属于特大型客运站,设有京沪普速车场和沪宁城际车场,站场规模将从原来的1.2万平方米3个站台6条到发线扩大到地上地下15.6万平方米7个站台16条到发线,日发送旅客超过8万人,到发列车超过180对,运力扩大为之前的2.5倍,整体规划和硬件设施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为了加强对苏州火车站地区的管理,维护这一地区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长期以来,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和街道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对加强火车站地区管理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使火车站地区的市容环境有了较大改观,道路交通秩序正常有序,社会治安状况也有了明显好转。但随着新火车站的扩容、运力的增长、硬件设施的提升,原有的管理模式和方法已经难以适应各种新情况,特别是该地区社会治安、市容卫生、道路交通等方面存在的管理交叉等问题,给协调和管理带来一定的矛盾和困难。火车站地区三轮车、电瓶观光车、摩的、黑出租车、黑长途车非法营运等问题屡禁不止,群众和社会各界要求加强火车站地区管理的呼声十分强烈。

为与改造升级后的站场扩容、运力增长、先进设施同步衔接,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打破火车站地区条块分割式管理,变多头管理为属地管理,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理顺管理机制是关键,要对站前管理所涉及的部门权力进行整合,对站前地区进行综合管理,切实提升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水平,努力打造洁净、安全、文明、有序的城市窗口形象。

(三)协调性评估

《办法》制定时经深入论证与反复修改,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不存在冲突,规定的内容与上位法及上级文件的规定衔接充分,规定的各个部门之间的管理制度协调、衔接得当。与规章冲突部分在评估建议中已建议修改。

1.《办法》规定的各个部门之间的管理制度协调、衔接得当。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是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站管办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牵头协调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城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通过常驻、派驻及例行管理等方式参与火车站地区的统一管理。这种模式有助于解决火车站地区以往长期存在的多头管理、责任不明、执法扯皮等问题,有助于形成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合力,有助于提升管理效率,对于促进和提升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水平将起到积极作用。

2.《办法》施行后,加强各执法单位对办法内容学习,强化站管办牵头、各常驻派驻和例行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责落实。建立健全了每月联席会议、每周执法例会、随时协调会办制度,强化落实站管办统筹整合和综合协调职能。进一步深化火车站地区"警城运”联合执法、联合监控工作机制,不断探索和优化综合管理督查考核方式和手段,努力健全对各条线的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跟踪问效机制。

3.健全火车站地区联合执法规范化运作机制,形成“一套制度规范” 。

一是构建了联合巡查、联合执法制度体系。以规范化、制度化为目标,建立了包括联席会议制度、议事协调机制、督查考核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体系,规范了联合巡查、联合执法工作的各个程序和环节。二是深化了联合巡查、联合执法工作成效。根据地区管理实际,统筹安排巡查班次、巡查时段、分班编组,最大限度利用各方人力物力,缩小管理盲区,达到了“平峰严控、高峰严禁”的长效管理效果。三是深化了联合巡查、联合执法考核力度。充分发挥督查在落实联合巡查、联合执法中的作用,围绕执法管理问题整改情况、长效管理措施等重点,严格落实定人定岗定责机制,探索使用随机抽查、电子监控、督查通报、工作联系单等方式,提高了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督查考核实效。

(四)可操作性评估

评估小组认为《办法》规定的规范性内容具体可行,能够有效解决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符合法律规定,切合实际、易于操作。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社会治安及市场经营等公共秩序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1)对火车站地区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的规范性内容可操作分析

按照苏州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为避免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火车站地区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协同配合、综合管理”的总体原则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中明确规定,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是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处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管办”)是苏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火车站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是做好火车站地区管理的重要保障,各有关部门在管委会和站管办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因此,第六条还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商行政部门在火车站地区设立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火车站地区实施常驻管理;民政、市容市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监督、环境保护、旅游、园林绿化、价格、人民防空、烟草专卖、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车站地区的派驻或者例行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火车站地区属地管理职责。站管办以及各常驻、派驻、例行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与铁路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各自管理工作。

因此,通过站管办具体负责火车站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具有可操作性。

(2)对火车站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公共秩序管理的规范性内容可操作分析

《办法》第七至二十六条规定了火车站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公共秩序管理的相关规范。这些规范与《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苏编发【2013】3号《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协调一致。

为更好地解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的第十条规定: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九类行为。与《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相一致,并结合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增添了相关禁止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切合实际、易于操作。

《办法》第十七条对火车站地区的步行区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火车站地区禁止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和道路运输管理的九类行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相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切合实际、易于操作。

(3)对法律责任的规范性内容可操作分析

鉴于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火车站地区管理工作,并对各自实施的行政审批、处罚、日常管理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主体单位。与《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等规定相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切合实际、易于操作。

(五)立法技术性评估

《办法》立法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不影响到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办法》的立法体例即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相对合理,表述准确。涉及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公共秩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有明确规定,并且将来这些具体规定还会不断进行调整,因此,未将处罚规定全部在《办法》中明确。鉴于上述原因,《办法》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以概括为主的立法体例,有助于解决火车站地区环境卫生、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公共秩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将苏州火车站地区建设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六)绩效性评估

《办法》施行后得到了普遍遵守和执行,有效地解决了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达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通过站管办的不懈的努力,强力推进管理改革创新,火车站地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市容市貌、商业消费等各项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类投诉信访同比下降50%,窗口形象明显提升,社会各界普遍认可。

1.社会治安状况根本好转

站管办依托“大综合管理平台”和"民警责任区"管理,对叫客拉客、职业乞讨、盗窃、敲诈勒索等严重扰乱站区治安秩序的突出乱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累计打击叫客拉客520人、职业乞讨55人,救助流浪人员120人,刑拘148人,治安拘留 254 人;抓获各类网上逃犯 269人,破获刑事案件 45起、治安案件 2680 起;治安类警情、刑事类警情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26%、33,5%,案件压降率位居全区第一,站区治安环境大大改善,使市民旅客安全感大大提升。

2.交通秩序治理成效显著

站管办组织火车站地区各执法单位开展以打击非法营运、清理整治乱停乱放为重点的交通秩序治理行动40余次,共查扣机动三轮车171辆,电动摩的1074 辆;查处非法营运客55辆、违章经营出租车141辆;处罚机动车违章13964辆次。过去天天堵得水泄不通的汽车北站被强力疏通,火车站周边五小车非法营运行为得到遏制,彻底改变了火车站地区多年来的交通拥堵状况,收到了广大市民旅客的好评。

3.市容环境面貌焕然一新

站管办协调火车站地区各执法单位依法拆除违章搭建5处、清理小广告1300 余处,纠正占道经营200度户,取缔流动摊点60多个,封砌1处破墙开店,遣送7个长期盘踞火车站地区的流浪人员回原籍,一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组织清运垃圾960吨,清理垃圾堆放点21处,清掏窨井39个,清洗广场面积8万平方米。整个火车站地区面貌焕然一新,呈现出干净、整洁、有序的好景象,多次在市、区环卫竞赛评比中位列前茅。

4.商业消费环境有效净化

站管办结合开展创建放心消费城市和“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集中治理火车站地区假冒伪劣商品、强卖宰客、消费欺诈等商业违法违规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改善消费环境。累计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55起,责令停业整顿14户,吊销营业执照3户。火车站周边地区各类商业消费投诉显著下降。苏宁广场、中锐尚城等一批商业项目加快开发,百货小商品、婚纱摄影等特色商业街区建设进入实质化阶段,火车站商圈正逐步崛起。

5.文明服务水平普遍提高

站管办始终把为民服务、文明服务作为综合管理工作的第一位,设计印发了20多万份《苏州火车站地区服务指南》,满足火车站地区市民旅客交通、旅游信息咨询需求;牵头组建10余支志愿者队伍130多人常年在火车站地区提供志愿服务,

“小红帽”、“红臂章”成为苏州火车站地区一道温馨的风景线;积极对接规划、商务、旅游、航空等部门,顺利建成苏州旅游集散中心、苏州城市候机楼,并增加大量便民服务、商业、休闲等基础设施,努力满足市民旅客多样化需求;主动上门为周边企业提供热情周到服务。五年多来,累计为市民旅客、周边企业排忧解难达3500多次,收到各种来电、来信表扬60多次。

6.评估小组于2019年11月28日针对火车站地区环境治安、秩序等方面进行了现场踏勘从实地结果可知,车站内外环境较为整洁,治安到位,秩序井然。

四、评估结论

《办法》实施后,通过整合多种公共管理部门,形成管理合力的方式,有效的应对了苏州火车站地区复杂管理的挑战,提升了苏州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效率,切实保持了苏州火车站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保证包括交通在内的各项服务安全、高效、便捷。

通过上文的分析,评估小组认为《办法》的制定主体享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制定符合规范性文件操作程序,用语规范、逻辑严密、内容设计合理,符合上位法和相关政策的精神,与相关部门规范协调性较好,参照了其他省市关于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无明显相互冲突的情况,其设定的目标任务具有必要性和可操作性,是一部较好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出台后至今,相关的法律和管理体制都发生了变化,当务之急是要对《办法》进行大幅修改完善,对《办法》中与现有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内容、部分行政主体的名称表述予以修改,特别应突出《办法》实际运作的实效性。

五、评估建议

(一)修改《办法》第二十九条

2011年3月1日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115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辆的,或者非机动车辆违反禁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015年3月20日施行的《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两者关于非机动车处罚的行政主体规定不一致,但规章的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

依据上述规定,应将《办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三)项、第二十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办法》中涉及的部分行政主体的名称进行修改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对政府组成部门、其他机构予以调整。《办法》中提到的相关部门的名称应重新修改:1.“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已被撤销,应对第四条作出修改;2.“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已调整为姑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对第五条作出修改;3.修改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修改为“文化广电和旅游”,“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三)建议在《办法》中增加设立独立监督机构的条款

火车站地区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最大差别在于,前者对辖区的行政管理不像行政区直接运用自有的人、财、物等资源对管理对象进行直接管理,而是主要负责协调其他管理机构开展管理工作,并非主要利用行政命令、控制、指挥等直接管理方式,而是通过站管办组织、协调等间接管理方式,故不能保证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形成应对管理的合力。

因此,建议苏州火车站地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既要是强化站管办作为管理主体直接管理的能力,更要做实做强第三方监督协调能力,可以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在火车站地区设立独立监督机构,负责协调监督考核各执法部门的工作。”

(四)在《办法》中增加规范网约车在车站地区营运的条款

为规范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苏州人民政府在2016年12月29日发布了《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府规字〔2016〕10 号,第十五条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办法》第三章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第十九条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三)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运车辆不按站点停靠、滞站候客或者不按规定线路营运。

根据《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可修改为“(三)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运车辆、网约车不按站点停靠、滞站候客或者不按规定线路营运;”。

(五)实行“严管区”管理模式,力争基本无违法违规现象

目前,火车站地区仍存在“黄牛”拉客、电瓶车候客拉客、黑车“钓鱼”接客等现象,建议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工作,突出“问题导向”,梳理排查各类违规违法现象的症结和根源,有针对性地落实管理措施,推动火车站地区长效管理,实现安全、稳定、整洁、有序的管理目标。


附件:


《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