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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8-31 10:15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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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

一、评估工作概述 3

(一)评估背景 3

(二)评估目的和标准 4

(三)评估方法 5

二、《办法》立法质量评估 16

逐条评估 16

(二)总体评估 35

三、《办法》实施成效的总体评估 47

(一)立法技术与承接关系 47

(二)《办法》实施情况评估 49

(三)《办法》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难点和挑战 57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61

(一)评估结论 61

具体评估建议 62

附件一 65

附件二 85

附件三 107




前 言

2011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我国的非遗保护进入了法规建设的新阶段。2012年,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充分肯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要求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工作机制。2014初,《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其规定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2018年8月31日苏州市政府印发《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定义、适用范围、鼓励对象、管理部门职责、保护工作机构职责、促进措施、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权利和义务、相关法律责任等。

所谓“生产性”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生产,而是通过产业化经营进入市场的商品生产。传统美术技艺和医药类非遗的产物形式是工艺品、药品等,原本就是依赖消费生存,要探索的问题是如何在全新的时代背景下生存下去。一方面,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程度不高,不能将非遗作为文化因素打造文化名片,创作流行产品,引领文化潮流另一方面,在商业化进程中,部分企业以隐藏或破坏真遗产为代价,滥竽充数,制造出一大堆赝品和劣质工业产品进行商业推广,部分企业运行能力较差,无法形成经济效益上的良性循环更有部分企业趁着这股东风走上台前,但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没有市场价值,骗取补贴、虚假宣传、为生产性保护并不顺利的本质粉饰太平。经营方确实有其客观困难,比如缺乏融资渠道、缺乏专业人才、文化产业链不健全等,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土壤也确实缺乏,但解决这些问题能够保护非遗文化的传承,也能培养一个巨大的市场,发掘苏州市丰富的非遗文化资源,让文化和商业互相反哺。


一、评估工作概述

(一)评估背景 

办法2018年施行以来,至今已逾四年收到了良好的成效但苏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配套政策尚未细化完善,非遗生产性保护不仅与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还与传统工艺与医药项目自身的创新发展有关,与市场管理、金融、财税政策等经济因素密切相关,需要多部门协作联动才能够发挥更大的效益;二是社会力量尚未积极参与,设计、营销、推广等相关机构参与非遗生产性保护项目的研发、设计、经营推广的层面和深度都很低;三是横向合作尚未充分拓展,技艺传承者、设计人才、营销人才这三类人才的横向合作是非遗生产性保护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在动力,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投行、经营者、设计团队与非遗生产性项目保护单位和非遗传承人互有合作需求和机会,却没有合适合作渠道的现象。

因此为了解《办法》的实施成效,发现《办法》自身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提供依据,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于2022年10月委托上海上正恒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本次评估工作采取了问卷调查、网上公开广泛征集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检索对比分析等方式,并召开了调研座谈会,对《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以及绩效性作了全面、充分的评估,评估小组在完成各项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最后形成了本篇评估报告。

(二)评估目的和标准 

1、评估目的

本次对《办法》的评估,属于整体性评估。评估目的是在全面了解和掌握《办法》立法及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针对立法及其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评估其是否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内容和程序上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要求,是否能为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解决框架,最终根据调查分析结果提出评估建议,为《办法》的后续修订完善提供参考。

此次评估小组采用了社会调查、定量分析、成本效益计算等多种方式,了解非遗传人、相关专家、生产企业对于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意见建议以及苏州非遗保护所面临的难点,他们的迫切需求,包括融资、人才、技术等方面,从而可以针对性地出台提振措施。

2、评估标准

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十一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法的评估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1)合法性标准

即《办法》的制定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是否与上位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相抵触

(2)合理性标准

办法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协调性标准

即《办法》的内容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是否存在冲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互相衔接

(4)可操作性标准

办法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5)立法技术性标准

办法的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办法的正确、有效实施。

(6)绩效性标准

即《办法》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高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执行的成本。

(三)评估方法 

1、评估小组采取的主要评估方法如下

(1)召开座谈会

2022118市文广旅局组织召开了由非遗文化传承人相关从业单位非遗专家以及行业管理人员参与的调研座谈会本次会议直面从业人士,可以将调查内容详细化,让被调查者更多表达他们的主观意见,从不同层面全面了解《办法》的社会反响。

2)征求意见

2022 年10 月12日至11 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评估小组还采取了以下评估方法

1)问卷调查

突破时空的限制,在广阔的范围内,对众多的调查对象同时进行调查,得到最广泛的群体对某些关键问题的意见趋向。本问卷调查主要从传人、专家和管理人员、企业三个角度全面了解生产性保护的工作成效、问题和对未来的建议,为决策和管理部门提供参考和支持。(问卷内容见附件)

(2)个案分析

在明确界定《办法》立法目的的前提下,从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部门、运营单位及一般公众等各方主体入手,基于调研数据和素材,考察《办法》的实施效果。

3)立法比较分析

将《办法》与国家的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各地政府规章进行比较,分析《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判断是否与同位法相协调,是否可以借鉴其他省市同类立法的相关内容,以提出进一步完善《办法》的建议。

4)文献检索

通过搜集各种文献资料、法律资料以获取有关信息,并加以整理、归纳、分析、评述。这是调查研究的基础和前导,它贯穿于本次立法后评估的全过程。评估小组整理了大量有关非遗保护及其商业化开发领域的论文、专著、新闻报道、时评以及中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四)评估过程

1、准备和文本研究阶段

    根据重大决策事项具体情况成立立法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编制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人员、程序、内容、方式、时限、经费保障及有关要求等。

全面、深入开展文献研究,搜集相关资料,研究《办法》文本,对比、甄别其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办法》施行以后新颁布的法律规范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一致性(抵触)、协调性问题,形成立法分析比较分报告。

制作不同调查对象的调查问卷,准备调研提纲,为后续调研工作奠定基础。

2、调研阶段

(1)意见征集整理

(2)问卷调查

    针对三类人群发布问卷:传人、专家管理人员、企业。问卷内容包括受调查人基本信息调查、客观数据调查、主观感受调查、产业业态调查。(问卷具体内容见附件,问卷分析结果见p17事实依据部分)。    

(3)专家访谈

为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邀请相关专家提出建议,专家分别来自学术领域和非遗专家库,学术领域包括:民俗学、文化产业、美术设计、建筑学、社会学、市场营销、经济学、统计学、金融学、行政学等;评估方向包括:苏州文化产业发展情况评估、苏州非遗技艺的开发可能性、培养代表项目的可能性、文化输出能力分析、骗补事件的风险、非遗商业化的风险、扶持对象考核方式等。

(4)数据整合与分析

通过图表或者数学方法,对已有的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所搜集的数据、文献涉及苏州市的经济情况、文化产业发展水平、文化产业投资、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发展情况、开发非遗既得和预期经济效益、与其他城市的对比、传人经济状况、企业发展水平、业内人员主观倾向等。

3、评估总报告撰写阶段

分类梳理各方面情况和意见,运用定性与定量的方法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分析评估,尽量做到评估方面全面全程。

拟定总报告初稿。评估小组基于文献研究,在调查问卷分析报告和立法比较分析报告等的基础上,拟定评估总报告提纲,起草评估总报告初稿。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查研究,补充评估工作基本情况(涉及背景、标准、方法、依据、过程等),评估内容(实施情况、重点难点挑战等),立法质量评估(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和绩效性),评估结论(包括评估等级、实施建议)等。

最后形成总报告、定稿。评估小组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评估报告初稿进一步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评估报告定稿并报送委托机关。

(五)评估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部门规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地方立法参考:《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绍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发展条例》《北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事实依据

    评估过程中搜集的数据、文献、问卷调查结果、意见征集结果、专家意见等。

3、国内经验

(1)北京

作为中国首都、北方和全国的经济中心、著名古都、最近的三个封建朝代元明清共同的都城,北京的文化产业一直发展趋势强势。中国人民大学文化产业发展研究院发布 的“2021中国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显示,北京连续六年在中国省市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指数排名中保持第一。书店之都、博物馆之城、文艺之城、国家一流科学城、双奥之城……这些北京城市名片,背后折射出北京雄厚的文化硬实力。

北京的非遗技艺非常重视现代化融入,例如非遗老字号六必居酱菜不仅出现在了著名剧作《大明王朝1566》中,还植入了网游《新倩女幽魂》;内联升布鞋与《国家宝藏》、BAPE等知名IP和潮牌合作;信远斋融汇老字号推出无糖酸梅汤。通过真正让非遗“飞入寻常百姓家”,涵盖“吃、穿、用、藏”四大维度,出品年轻人喜爱的非遗黑科技、非遗新国玩,赋予非遗内生动力。当然,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北京具有非同一般的政治经济地位,并且将这种优势转化为强大的辐射全国的文化输出能力,引领国潮风尚,利用《国家宝藏》、故宫博物院等知名IP持续输出非遗之美、开发文创商品,几千年的传承为全国各地区留下了丰富的文化资源,但开发能力、开发程度、经济效益大相径庭。

(2)深圳、杭州

这两座城市属于不同的文化圈,共同特点是互联网产业发达,诞生了阿里巴巴、网易、腾讯、百度、字节跳动等知名巨头。自2018年6月起,杭州全面开启“非遗互联网+”保护新模式,着力推动非遗传统工艺向产业化发展。一年内,截止到2019年5月,淘宝网杭州非遗产品销售量增长40%以上,王星记扇同期销售额从400万增加至800多万,朱炳仁铜文创产品年销售额同步增长46%达1.58亿。“文化诚信消费体验柜”新零售项目销售商品总数2万多件(套),微拍堂“有匠”平台杭州非遗产品销售额已达4千多万。

此外,为了真正能打动大众,非遗已经与网游日渐精致化、高端化结合。2019年10月,腾讯王者荣耀曾联合上海豫园、洛阳应天门、安徽徽州古城等地联合举办“王者千灯会”,在活动举行12天内,单个景区的人流量同比增长最高达到600%。2020年7月,南京大报恩寺遗址景区与热门手游《江南百景图》联合推出的“长干里潮玩街”,成为南京夜经济的一大亮点,吸引众多年轻人着古风服装前来游、购、娱。

(3)古城古镇

中国特色古镇的类型有非常多:历史文化型、城郊休闲型、新兴产业型、特色产业型、生态旅游型、高端制造型、金融创新型、时尚创意型......但是近些年来它们陷入到了商业开发雷同化的批判中,没有达到传承文化的预期,部分只是单纯建设场馆、完成任务,不能营造文化气息,没有参与感和互动感部分借助古镇名义贩卖“假非遗”,破坏了非遗技艺的形象,令后来人避之不及。与此同时,部分古镇名声不响但开启了特色创新,期待在未来大放异彩,例如西北首家非遗景区剧本杀《纱灯秘境》,相较于普通剧本杀场馆,可以将景区内的实景直接作为剧本杀的背景,为玩家提供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更强的代入感。

(4)河南

中原地区是华夏文明起源,近年来河南电视台异军突起,制作了众多大气磅礴、内容精妙的节目。特别是2021年河南春晚《唐宫夜宴》备受好评,它汇聚了传统文化、现代技术、时代热点,得年轻人得前景,这个节目就成功得到了年轻网友的认可,单个视频在微博累计3000万次观看。在这个时长不足6分钟的舞蹈作品里,舞台被打造成博物馆展厅、唐朝画卷、金碧辉煌的宫殿等景色,妆容、服饰等最大限度还原了唐三彩乐舞俑的真实形态;舞者灵动的舞姿、国宝国潮的融入、虚实相接的舞台科技,拉近了当代观众与历史的距离。白衣执甲,传统豫剧结合抗疫精神、古风歌与rap融合、唢呐+戏曲+电子音乐碰撞。

4、国际经验

(1)日韩

文化产业是日韩经济的构成,而且走出了一条国家扶持,用流行文化配合传统文化输出,推广不遗余力的道路,日漫、韩剧、游戏等让全世界更多人对日料、韩餐、和服、日式建筑、日本音乐、浮世绘、百鬼夜行传说等感兴趣。

韩国政府非常重视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会对一些大型文化项目进行经济支援,并成立管理投资资金的专门公司,做到专款专用。韩国还设立了许多机构推广韩国文化,如在首尔建立“韩流发祥园地”在北京、上海等地建设“韩流体验馆”从组织上保证“韩流”的影响力由民间专家学者组建“亚洲文化交流协会”,把关出口的文化内容质量,防止因出口劣质文化产品降低外界对“韩流”文化产品的信任度,并举办多届“韩流商品博览会”。

在对传统工艺进入市场领域的探索上,日本千叶大学副校长、工学院院长宫崎清教授自上世纪60 年代起就致力传统工艺产业与地方产业振兴、社区文化总体营造方面的研究,他提出了以“人、文、地、产、景”为基础,以社区居民为主体,通过多样性、小批量、高文化附加值的产品开发和生态旅游开发等手段来实现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与地域经济文化发展的结合。他的理论与实践成功指导了日本和台湾的很多地方传统。

(2)意大利

作为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丰厚的文化底蕴使意大利在文化创意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意大利风格”和“意大利制造”在西方设计界占据了主导地位。在乡镇,云集着大量的意大利制造的特色生产方式,意大利许多成功的产品都出自工作在同一企业内各个环节的科技人员的贡献,或是以工业乡镇为特点的跨行业联合体。许多设计被运用,缘自优秀的手工艺人做出的基础贡献。

 此外,意大利创意产业始终注重观念革新,或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示一个主体的能力,为传统的东西注入新的意义、新的应用。历史上,意大利设计在世界上推出了几件名牌产品:奥利维蒂公司实现打字机的大量普及,菲拉格慕时装的350项专利,比亚乔轻型摩托车等等。大量的研发设计机构被鼓励向年轻人敞开大门。

(3)英国

作为曾经的日不落帝国,英国不仅贵族传承悠久,还开启了世界近代史的篇章,是传统与现代良好交融的代表,街区建筑保留着传统延续。英国人将自己的千年历史文化融汇于教育、文娱、体育和旅游等消费产业中,以极强的服务性和超低门槛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结合,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和科技馆数量多、门槛低,同时不断拓展和迎合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例如英国的鬼屋项目,英国人将其数百年历史中的史实和经典传说作为鬼屋主题,如黑死病、理发师陶德、猎杀女巫和血腥玛丽等通过场景再现和角色扮演等方式让游客享受互动体验在新鲜刺激的氛围下学习英国甚至欧洲大陆的历史知识和文化背景。


二、《办法》立法质量评估

逐条评估

1、《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2、《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传统手工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列入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且采用手工生产方式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的项目(以下简称生产性保护项目)。

本办法所称手工生产,是指全部生产流程或者核心生产流程由手工来完成的生产方式。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4、《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四条

鼓励生产性保护项目的生产单位、保护单位、示范基地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保护项目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性保护项目的传承和产品生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保护项目的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是指列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保护单位。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5、《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发改、经信、教育、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商务、卫生计生、旅游、园林和绿化、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相关工作。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有关部门的表述存在一定不适应。

部门沿革,有关部门已更名。

对有关部门的表述进行修改。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6、《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六条

教育、人社等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根据生产性保护工作需要,在市属高校、职技院校中设立相关专业,以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定向委培等方式,开展生产性保护相关人才的培养工作。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旅游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已合并,表述不准确。

文化主管部门和旅游部门的职责已进行整合,组成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旅游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的表述进行修改。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7、《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七条

旅游、园林和绿化等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通过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线路设计、体验游等方式,推进生产性保护项目与旅游业的融合。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旅游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已合并,表述不准确。

文化主管部门和旅游部门的职责已进行整合,组成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旅游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的表述进行修改。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8、《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开展生产性保护的生产单位提供信用贷款、信用担保、信用保证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成绩突出的,市金融办可以参照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的有关政策,给予相应扶持和奖励。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4

可操作性

信用贷款、信用担保、信用保证保险等如何进行信用评级。

本条立法目的是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托信用制度为生产单位提供有关服务。但对于信用制度的建立及具体应用规定却不明确。

对于如何依托信用制度提供服务进行一定说明。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9、《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九条

 鼓励生产性保护项目的生产单位、保护单位、示范基地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低效存量建设用地、房产,按照市政府关于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10、《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各类展示、展演、教育、培训、交流等活动,加大对生产性保护项目的宣传推广。根据公平、择优原则,积极推荐生产性保护项目的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各类展示、交流、教育、培训等活动。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11、《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单位、保护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传统技艺的应用推广和产品设计研发工作;

(二)开展手工生产标准制定、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地理标志产品和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申报与保护等工作;

(三)通过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开展短期培训、定向委培等方式,加强对青年从业者设计创作能力的培养;

(四)通过建立作坊、工作营、传习所、新型创业基地等,吸引生产性保护项目的青年从业者和设计人才开展传统技艺传承和设计研发工作;

(五)建立生产性保护项目的博物馆、陈列馆和各类体验空间,开设体验课程或者设立工业旅游项目,开展传统手工技艺以及成果的集中展示和互动体验;

(六)利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介等开展生产性保护项目的传播推广工作。开展进社区、进校园、开设培训班等公益性传播活动;

(七)利用互联网建立各类在线交易平台,举办各类生产性保护项目产品创意集市或者恢复相关传统集市,开展生产性保护项目产品的营销推广工作;

(八)与促进生产性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12、《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十二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每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申报指南中,明确当年度生产性保护重点扶持项目,对重点扶持项目投入一定的资金。开展第十一条相关工作的生产单位、保护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提出项目资金扶持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一定的项目资助经费。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1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十三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对开展第十一条相关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旅游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已合并,表述不准确。

文化主管部门和旅游部门的职责已进行整合,组成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市文化主管部门的表述进行修改。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14、《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十四条

 苏州市级以上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命名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申请:

(一)有开展与生产性保护工作相关的固定场所和设备;

(二)具有生产能力或者设计研发能力,经济效益良好,对行业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拥有该项目苏州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从业者;

(四)有展示场所并积极开展公益性的展示、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旅游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已合并,表述不准确。

文化主管部门和旅游部门的职责已进行整合,组成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市文化主管部门的表述进行修改。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15、《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程序,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旅游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已合并,表述不准确。

文化主管部门和旅游部门的职责已进行整合,组成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市文化主管部门的表述进行修改。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16、《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十六条

保护单位在申请苏州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时,应当在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明确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手工生产,开展传统技艺的传承工作和技艺研发以及产品开发工作;

(二)开展传统技艺的青年从业者和设计研发人才的培养工作;

(三)开展公益性展示宣传推广活动;

(四)规范使用扶持资金,并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17、《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十七条

苏州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保护传承工作需要,申请开展人才培养、技艺提升、产品研发、展示推广等工作的项目资金扶持;

(二)获得开展生产、传承和研发、推广营销等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成果奖励资金;

(三)组织或者协调开展与项目生产和传承相关的活动;

(四)合理使用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标识。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18、《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十八条

苏州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称号,终止其所获得的相关权益及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

(一)以非手工产品冒充手工产品;

(二)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产品冒充本单位产品;

(三)被取消市级以上(含市级)保护单位资格;

(四)不再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命名条件;

(五)不履行其在申请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时所承诺的义务。

在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申报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回其自获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称号后所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19、《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十九条

个人和单位在申请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扶持资金、优惠政策、奖励和命名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相关部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将有关信息报送市信用中心数据库。

发改、经信、教育、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金融、税务等部门,可以根据个人和单位的信用记录,决定是否给予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扶持资金、优惠政策、奖励、命名等;已经给予的优惠政策、奖励或者命名等,可以根据个人和单位的信用记录,予以撤销。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4

可操作性

未建立配套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

部门名称表述不对。

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应当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本条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

有关部门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已进行整合合并。

建立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或者对个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惩戒行为作出调整。

调整有关部门表述。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20、《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评估意见】

序号

评估内容

问题所在

主要理由

修改建议

1

合法性

2

合理性

3

协调性

4

可操作性

5

立法技术性

6

绩效性

7

其他意见

(二)总体评估 

1、合法性评估 

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合法性评估标准,即制定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是否违背上位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执行

1)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办法》是2018年苏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之一,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起草经审核,《办法》按照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程序完成立法工作,符合《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办法》的立法程序均符合规定。

因此,从立法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等方面来看,《办法》的制定符合国务院《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关于立法内容

    《办法》内容并未与上位法相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法;没有限制或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没有扩张政府部门的职责;条文多为鼓励性规定,有号召意味,对于参与非遗保护的社会力量进行鼓励和支持;提出要求是针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于非遗保护的财政力量已然存在,《办法》没有增加金额或改变比例加剧财政负担;《办法》将扶持政策与信用记录挂钩的做法有上位法依据和立法经验可循,《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规定: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结合失信惩戒措施,把握好“可撤销”的尺度。

2、合理性评估 

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合理性评估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范性文件参照执行

《办法》的主要制度设计合理,各项制度设置具有必要性和适当性

1)激励措施与责任承担

《办法》鼓励生产性保护项目的生产单位、保护单位、示范基地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低效存量建设用地、房产;规定对开展相关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推动非遗专业设置、培养人才;推动文旅融合。在场地、资金、人才培养、产业融合等方面提供了激励措施,这些是通用措施,是各行各业共同的关心问题,特别是对于非遗技艺这种多小微企业、利润率不高、吸引年轻人能力不够强、需要与其他载体融合进入现代人生活的细分领域。《办法》还要求各部门落实职责,从业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前者符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有所作为的要求,后者有利于行业良性发展、驱逐劣币。

2)制度创新与配套保障

《办法》还整合了关于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各项规定,包括金融融资、项目激励、基地设置等,对研究基地、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传播(展示)基地分类管理;将非遗生产性保护企业与创新创业行动联合来看,推动文化产业融资;将知识产权部门纳入《办法》规定,认识到了版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认定等的重要性;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特别是强调了非遗进校园;明确了鼓励10种行为,如社会力量建立作坊、工作营、传习所、新型创业基地,项目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利用互联网建立各类在线交易平台等。

3、协调性评估 

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协调性评估标准,即规章与同位阶的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是否存在冲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互相衔接。(规范性文件参照执行

1)《办法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衔接协调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均由市文广旅局出台,同为2014年元旦起施行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配套政策,三者互相联动,构建完善激励机制。《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将代表性项目冠名的规定写入了规范性文件,明确:开创某代表性项目新的流派或新的技艺,对项目传承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行业内得到公认,且经本人传艺授徒达2代以上的传承人,其传承项目可作为该代表性项目的子项目,并可冠以其姓氏或姓名。《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创新性地提出,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基地采取分类管理,即分为研究基地、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传播(展示)基地等四类,同时明确了上述四类基地的申报条件、权利义务、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等。此外还有苏州市财政局出台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其明确了管理职责,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程序。

2)《办法与相关措施协同配套

A、市场主体培育

市文广旅局与工信等部门合作推进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已培育116家规模以上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形成10个产业资源与市场资源相对集中的工艺产业集散地,打造30个有影响力的大师工作室,其中11家大师工作室入围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2018年以来,已经完成苏州灯彩制作技艺、蟋蟀盆制作技艺、苏州漆器制作技艺、苏派鸟笼制作技艺、稻香村月饼制作技艺等15项非遗生产性保护项目的数据库采集工作。

B、人才培养

《办法》颁布实施后,市本级非遗保护资金给予非遗生产性保护项目与非遗传承人的扶持经费中,获支持项目逾半数均包含培养后继人才的内容,鼓励青年从业者通过进修、深造提升技艺,鼓励老艺人、非遗传承人进行家族传承。2022年,市文广旅局与工信、团市委等多部门联合启动“技艺由新”首届苏州青年手工艺人才选拔赛,选拔45周岁以下手工艺的传承、设计、研究和传播青年人才。

C、传播方式创新

“寻踪—非遗传承人进故宫”(共3批35人参与),“触动—非遗公益体验活动”(已连续7年举办),“非一般”系列活动产生广泛影响,其中“非一般的甄选铺”“非一般的掌柜”完成商标注册。纪录电影《天工苏作》于2021年7月院线上映,在北京、上海、杭州、成都等全国46个城市开展点映,并入围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纪录长片复评名单,获得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助100万元。开展对外交流。依托“全球创意城市网络”平台,开展了一系列对外交流活动,先后组织非遗传承人赴日本、美国、英国、荷兰、德国、奥地利、俄罗斯等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展示苏州非遗文化。

3)《办法与机构改革的国家政策之间存在衔接协调问题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可知,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且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苏州市也已组建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旅游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不宜分开表述。办法涉及到的其他有关部门表述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适应、不协调,与国家政策存在冲突,因此,办法与机构改革的国家政策之间存在衔接协调问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4、可操作性评估 

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可操作性评估标准,即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规范性文件参照执行

1)《办法》在立法后一段时期内是一部制度设计切合实际、可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在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相对详细的规定,并对生产性保护项目的生产单位保护单位示范基地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措施与工作指引;《办法》中规定的责任主体与权利义务明确、适当,部门职责与社会职责层次分明,易于识别,不存在表述模糊不清之处。因此,《办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办法》创设的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相适应,可操作性逐步减弱

在信用制度方面,《办法第八条与第十九条均有涉及

首先第八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可依托信用体系为生产性保护的生产单位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但随之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依托的信用体系是哪方面的信用、信用等级如何评定及分类、有关服务所对应的信用等级如何区分等,均未有相关规定进行指引,不够具体,为金融机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其次,《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二)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三)在财政性资金补助、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作出相应限制;(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相应减分、降低信用等次;(五)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六)在评比表彰中,作出相应限制;(七)取消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八)撤销相关荣誉;(九)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可知,《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个人或单位可以根据信用记录决定是否给予各类扶持资金、优惠政策、奖励、命名或者撤销上述优惠政策或命名等措施,应当属于失信惩戒措施。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四第二款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原则。鼓励对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信惩戒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且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由省、设区的市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编制,并需要提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因此,《办法》在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可参照的守信激励清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情况下,涉及到的相应措施在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缺陷。

5、立法技术性评估

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立法技术性评估标准,即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规范性文件参照执行

《办法》内容结构的规范与完整性 立法语言的准确性,即立法中法律用语具有内在逻辑的严密性和表达的准确性,不存在概念之间矛盾、前后不一致、语言使用不规范等情况。通过对《办法》法律文本用语的分析,该条例立法语言准确规范,在语言逻辑和内部结构方面也不存在相互矛盾和冲突的问题。文本结构的完整性,即是否由法律规则一般要求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 构成。《办法》由“总则-分则(立法目的、部门职责、激励措施、法律后果)- 附则”构成,采用了“章-条-款-项”的结构样式,体例安排规范、完整,有利于清晰、完整表达立法内容;内容包含有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名词(术语)界定、法律规范、法律责任等内容,符合作为“法”的规范性要求,逻辑结构完整。

6、绩效性评估

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绩效性评估标准,即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规范性文件参照执行

经过前期的调研论证以及座谈评估,总体而言,自《办法》实施以来,已经实现了阶段性目标,实施效果较好,已经初步实现了立法的预期目的

1)财政扶持为非遗传承提供保障

为切实推动生产性保护,《办法》颁布后,市文广旅局加大对生产性保护项目的资金投入力度。 2018从市本级非遗保护资金中用于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扶持资金为131万,相关传承人扶持资金61万。2019年以上两项资金分别增加为148万和106万。2020年增加为160万和120万。2021年为105万和100万。2022年为215万和154万。不仅获得扶持的生产性保护项目和传承人数量增多,各项目的扶持资金额度也在增加。根据项目、传承人实际和生产性保护的需要,扶持资金在划拨时,都明确使用方向、内容。为确保资金使用达到更大的效益,在项目确定、项目验收中,引入专家咨询指导与现场考评制度,使资金的使用更具有规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资金投入和使用指导,引导相关保护单位、传承人和从业者在做好保护传承工作的基础上,增强创新能力、产品研发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使非遗资源更好地转化为可持续利用的优质资产。

2)非遗保护各方主体群策群力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学界、企业、投资人、社会组织、媒体的参与是十分必要的。《办法》中政府的功能从“强势主导”向“适度引导监管”转变,负责构建奖励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系、积极开展域内外文化交流合作活动、完善资金筹集渠道、组织非遗进校园,这是行业发展、坚持市场主体地位的必然选择。《办法》鼓励其他社会力量进入,在非遗的权利主体和保护主体之间搭建沟通桥梁,可以起到接受非遗登记、申报和主动搜集、整理非物质资料并建档,筹集资金,对非遗传承人进行资助并推广宣传传统文化的作用。

3)文化产业基础力量逐步提升

2019年苏州全年文化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060亿元,比上年增长5.9%。2019年全年实现旅游总收入2751亿元,比上年增长5.8%。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13609万人次,比上年增长4%。年末全市共有5A级景区6家(11个点)、4A级景区34家、五星级饭店24家和四星级饭店26家。虽然文化产业整体上不及上海,但是苏州在IP开发、内容制作、非遗技艺产品研发还是有一批代表企业可以助推立法目标实现,比如蝉联“江苏民营文化企业30强”榜单的大禹网络,“女性向游戏第一品牌”叠纸游戏。

4)非遗保护社会氛围愈发浓厚

苏州市在古城保护上的做法独树一帜,为了保护苏州老城区,规划区内不准新建24米以上的楼房,所有的建筑修缮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时有序开发新城。2014年,苏州市获得“李光耀世界城市奖”,2019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州古城保护工作获得点名表扬。通报指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护利用方法不断创新,形成了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保护历史文脉对于苏州人来说不是为陈旧记忆砸钱做无用功,姑苏风貌不仅是居住环境,还为苏州市民提供了文化自豪感和重要的旅游资源,从而营造了尊重文化遗产、正视其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社会氛围,辅以古镇旅游开发的成功经验、苏绣古琴等技艺产品的经营收获等,使得苏州的非遗保护有望形成市民理解、后来人自愿加入、游客印象积极、政府企业等各方愿意投入的正向循环。


三、《办法》实施成效的总体评估

(一)立法技术与承接关系 

1、《办法》体例上的承继和发展

《办法》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体例上大致相同,都是由立法目的、保护对象定义、适用范围、鼓励措施、各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构成。但是《办法》做了一些改变和发展,由于是强调生产性保护,因此行政体系之外的社会力量必须得到重视,因此《办法》第四条即提到了示范基地及其他社会力量,并将它们置于与生产单位、保护单位相同的地位,体现了对市场主体地位和社会力量的尊重,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而《条例》更突出政府力量,同样第四条体现的立法精神是: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接下来每条中,各级机关各部门各机构按照各自业务领域依次出现,职责任务划分具体化明确化,方向定位更精确;用列举法统一排列了被鼓励行为,清单形式显得一目了然;从政府职责、申请事宜、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全方位体现了有关示范基地优惠政策。

2、《办法》内容上的承继和发展

条例的规定内容更为广泛,《办法》是在它的框架下对于生产性保护的分支鼓励措施。

(1)工作方针

《条例》据实确立了非遗保护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办法》规定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传统手工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体现了在保护基础上开发。

2)政府职责

《条例》规定切实发挥政府引导、保障和监督的职能,《办法》也确实如此,按照分管领域的不同规定了各部门职责。《条例》第五条对政府相关职责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一是从宏观上强调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二是从资金监管上要求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三是从积极发挥社会作用上明确应当在规划布局、项目准入、资金投入、场所调配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四是从加大对非遗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上要求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商标、字号、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在《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有关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鼓励社会参与规定中分别明确了政府重点扶持、积极引导的职责。《办法》对于政府职责在延续强调的同时进行了细化;在资金的专款专用、效益发挥问题上,《办法》坚持项目导向与社会申报相结合,把握大方向的同时吸收基层意见;在优惠政策方面,《办法》规定了资金奖励和设立示范基地,前者较为宽泛地规定了奖励情节,后者规定更为具体。

3)奖励机制

《条例》除了明确政府及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做好非遗传承、传播工作外,还进一步对非遗传承、传播的激励机制作出相关具体规定。《办法》规定的奖励措施包括人才保障、旅游融合、金融支持、示范基地设立、资金奖励。推动在市属高校、职技院校中设立相关专业,以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定向委培等方式,开展生产性保护相关人才的培养工作;推动以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线路设计、体验游等方式实现的生产性保护项目与旅游业融合;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开展生产性保护的生产单位提供信用贷款、信用担保、信用保证保险等产品和服务。

(二)《办法》实施情况评估

1、《办法》实施绩效的总体评估

《办法》实施绩效的总体评估将主要围绕着《办法》的立法目的是否实现,以及所规定的主要制度的执行情况展开,也就是《办法》的实效性。从各级机关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非遗生产性保护激励措施落地情况、苏州市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具体成果、业内人士的反映来看对《办法》立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估结论是较好。

在办法出台的四年时间里,关于苏州市政府有无兑现其激励承诺,评估小组通过查询公示的政府信息,评价其是否在内容上做到了不背离《办法》规定、程序上尊重相对人知情权做出判断。基本结论是:确实做到了公开公示、履行承诺、但仍处于不断推进深化的过程中。

除此以外为发挥生产性保护成果显著的企业发挥更好的示范作用,激发其开展传承、设计研发等工作的积极性。2015年底公布了首批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021年底公布了第二批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各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均获得了市县两级地方政府的资金与政策扶持,在文化传承与经济发展两个方面均取得了突出成绩。市文广旅局与市工信局等部门合作,积极推进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截止2021年底,已培育116家规模以上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形成10个产业资源与市场资源相对集中的工艺产业集散地,打造30个有影响力的大师工作室,其中11家大师工作室入围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2021年,市文广旅局与市工信局联合开展了苏工苏作品牌企业(工作室)评审认定工作,公布了10家“苏工苏作品牌企业(工作室)”。

2、非遗生产性保护具体成果

(1)文化活动与对外交流频繁举办

2022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苏州市就举办了多场非遗活动6月在苏州大市范围启动的非遗进社区活动,精选12项独具特色的苏州非遗项目,包括苏绣、苏州制扇、苏州剪纸、苏州泥塑、苏州灯彩和桃花坞木刻年画、中药香囊、碑拓、昆曲、江南丝竹、金钩针编结和常熟花边,6月起每月开展1个主题的非遗项目体验活动,在苏州大市范围内选定70个社区开展70场非遗体验活动;6月11日举办的“非一般的对话”苏京广三地国家级传承人线上直播、宣传活动,旨在以我国传统家具代表苏作、京作、广作三地家具项目的三位国家级传承人共同制作的家具作品“逐梦之樽”展开话题,由北京光明日报、苏州广电总台和广州电视台三家联合线上直播的形式开展;625在全市范围内举办的“‘触动市民公益体验非遗活动”并新推出五条非遗和旅游融合线路,供市民参观了解非遗文化6月28日苏州博物馆西馆东广场举办的“非一般市集”手工艺集市,邀请32个非遗项目,包括苏绣、缂丝、核雕、稻香村糕点等。

此外还有“‘苏’说非遗”外国人体验苏州非遗系列即每期挑选不同的苏州非遗项目,邀请非遗传承人和在苏外籍人士共同参与,通过短片的形式,为大家开启一个又一个有趣、有料的苏州非遗故事。

(2)非遗产业加快转型

“非遗需要顺应时代,开展创新性的运用,并且这种创新运用要放诸市场,接受市场检验,看它能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姜竹松指出,创新运用与传承保护应当是两条并行的线,两条线要共同推进和发展,才能真正地保护好传统非遗,而市文广旅局一直以来均在为此努力

2018年以来,市文广旅局在非遗保护资金中,每年安排20—30万的资金,用于对青年设计人才参与传统工艺、中医药项目的设计研发工作。如荣获米兰家具设计大奖的苏州大学教师范炜炎,先后为吴罗织造、浒关草席编织技艺等项目,设计研发传统与时尚结合、受到市场欢迎的新产品,同时开拓了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思路,实现了传承与设计的有机融合。

(3)非遗优秀企业代表带动乡村振兴

围绕非遗技艺涌现了一大批优秀企业,它们在保护性传承、经济效益开发、提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包括:苏州刺绣研究所有限公司、苏州市凌云工艺扇厂、苏州市锦达丝绸有限公司、苏州民族乐器一厂有限公司、苏州祥韵牙雕有限公司、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天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苏州绣娘丝绸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凤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它们在不同的细分领域积极推进非遗技艺的现代化传承与转型。

吴江区将非遗文化元素融入乡村旅游发展,打造串联古镇、特色田园乡村和农耕文化的研学旅游示范点,吴江旗袍、蚕丝被、仁昌苏式糕点等非遗类产品积极融入电商销售模式;凤凰镇大力推进全域旅游,以凤恬路为景观轴,打造“听山歌、泡温泉、赏桃花、逛古街、游古寺”的乡村特色旅游线路;吴中区第一家民间工艺类专业合作社——遇涧乡土工艺专业合作社,带动一批绣娘成为产业工人。手工制作、灵活就业岗位得到开发,就困人员、退捕渔民以及农村低收入人群实现家门口就业。

(4)非遗技术传承发展有序

非遗技术和产业是以传承人所从事实践活动为主要载体的“活”的文化形态。确保非遗的“活态传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的非遗保护工作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办法所遵循的立法目的之一非遗传承人肩负着延续传统文脉的使命,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与发展是非遗保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办法第六条“教育、人社等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根据生产性保护工作需要,在市属高校、职技院校中设立相关专业,以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定向委培等方式,开展生产性保护相关人才的培养工作。”以及第十一条第三四款均提到了非遗传人的相关培养工作得益于办法的重视以及非遗生产性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截止至2021苏州市已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50人,名列全国各城市前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143人;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464人。

此外,市文广旅局还积极主动管理、收集非遗资料,为传承人教授传习非遗提供物质条件,资助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并鼓励不同地区、组织之间传承人开展交流学习活动,积极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完成授徒传艺等传承活动。

(5)数字时代下非遗生产性保护推广模式创新

早在2005年“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提出后,我国政府已开始主导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年老体弱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数字化保护措施,通过数字化信息手段对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传承人传承内容进行信息转化。

为推动非遗文化进一步记录、保存和传播,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均提到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来加强宣传如将非遗项目插入电视节目纪录片以及网游平台等;利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介等等方式开展生产性保护项目的传播推广工作,如网红kol来提高知名度同时利用互联网建立各类在线交易平台,如各大电商平台,举办各类生产性保护项目产品创意集市或者恢复相关传统集市,开展生产性保护项目产品的营销推广工作。

比如2019年起,苏州市非遗办先后在抖音上开设“非一般”与“非一般的掌柜”两个抖音号,前者旨在以短视频的形式普及苏州非遗,后者则在介绍苏州非遗知识的同时,向全世界推介苏州优质的非遗产品。通过抖音上的一个个自媒体、一扇扇“小窗口”,苏绣、核雕等老手艺与新媒体擦出绚烂夺目的火花。作为当前日活量最高的网络平台,过去一年中,抖音号“非一般”的视频累计播放量达326万次,粉丝增长量为2.2万,单条视频最高播放量为49.7万次;抖音号“非一般的掌柜”视频累计播放量达190万次,粉丝增长量为1.6万,单条视频最高播放量为54.6万次。

通过“抖音+非遗”传播模式,苏州非遗的细腻与柔美、匠心与雅韵被全世界所感知。薄一峰指出,数字化时代,以新媒体方式表达、诠释和传播苏州非遗,也有利于充分挖掘苏州非遗项目的文化和市场价值,增强非遗项目的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从而让苏州非遗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与传承。

(三)《办法》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难点和挑战 

1、《办法》配套制度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1)一整套激励体制应得到确定

激励体系应做到综合运用多种激励手段并使之规范化和相对固定化,能够使得相对人产生稳定的心理预期。政策的制定不存在模板,必须针对行业特点,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系统分析苏州非遗技艺规模、文化产业痛点、从业人员困境、适应新形势的输出方式,出台个性化政策套餐,否则就会出现出台方浪费财力,相对人无所收获的情况。

(2)法律责任需明确化

    《办法》规定了示范基地被撤销的情形、根据个人和单位的信用记录判断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撤销,这是对政策流向的动态监督调整,但是也涉及到了与行政法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冲突。且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撤销优惠政策属于失信惩戒措施需要制定专门的失信惩戒清单并遵照执行因此,《办法在法律责任上仍需进一步商榷

2、《办法》实施、运营管理中制度执行的问题

(1)各部门责任细化与具体落实问题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发改、经信、教育、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商务、卫生计生、旅游、园林和绿化、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相关工作。这些职责的具体内容和实践方式需要进一步阐述清楚。例如,财政部门需要加强非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补助内容,规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分配有据可循;工商与市监部门对具有市场需求与开发潜力的传统技艺、美术、医药类等项目定位并激励,对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资金、场所提供、宣传推介、产品销售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卫生计生部门对列入非遗保护名录的传统中医药,制定相关保护措施,研究针对依据传统技艺开发新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管理与扶持措施;知识产权部门建立非遗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版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认定等多种方式,加强非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非遗相关产品开发、品牌打造,等等。此外,这些部门职责的具体落实问题也值得商榷,是否拿出了一个行之可行的方案并且能够对苏州非遗的生产性保护起到积极作用,而非为了完成任务搞形象工程、虚假征集宣传,这一方面需要各部门组建联合平台、列席联合会议,对各自方案交流公示,另一方面,要以独立的视角深入传人、企业等中间,了解它们的需求和满足程度,定期调查苏州非遗旅游规模、旅客反馈、商标与品牌注册数量、传统文化产经济效益、传统手工艺品药品等销售额,分析其现状与发展趋势是否符合经济社会的总体趋势、是否符合预期目标,并对此做出针对性回应。

(2)扶持措施是否做到精准有效问题

各行各业扶持的措施在大致方案是非常具有相似性的:建设产业园、资金奖励、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但是它们所起的作用以及引发的业内人士反馈千差万别,并且此次面对的是文化产业,它和苏州其他优势产业、重点产业有相当多的不同之处;苏州市文化产业基础相较周边城市比较薄弱、苏州市的文化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开发、江南文化吴越文化的代表城市众多竞争力在哪里、非遗是否能够适应当代人的审美趋向、现有的流行文化产业能够提供借力等问题。单纯扶持并不是灵丹妙药,很多例子已经预先证明了补贴总是会流向骗补企业等并不是最需要、最有贡献的群体,例如几年前激烈讨论的新能源汽车,财政的力量是有限的,还是需要市场造血,这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生产性保护的应有之义。因此政策需要精准性,一方面是制定措施的精准,指定的是对方需要的,例如创业企业的融资平台、与大型文创企业的合作中介,另一方面是对象选择的精准,挑选有前景有效益的项目。

3)扶持政策是否落到实处问题

扶持不是给一笔钱、组织一场活动,成体系、有制度、有考核途径的扶持政策才能落到实处,这需要提出方、第三方、合作方、联席会议更方都认可其可行性的行动方案,需要当事人反映意见的平台渠道、需要定期实施并且能根据现实调整的计划、需要事后对作用的论证,总之反对形式主义、反对政绩工程、反对将补贴措施当作利益输送渠道、严防所谓的示范基地停留在名义上(例如媒体所批判的在文化产业园里开房地产公司),只有当扶持政策符合苏州文化产业的发展阶段、制度在阳光下运行、政策本身是民主科学决策的产物才能做到。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一)评估结论 

对照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办法》的全面评估,经过综合评审论证,评估小组认为:

在合法性方面,《办法》的制定主体、制订权限和制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在合理性方面,《办法》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设立了必要、适当的管理措施;

在协调性方面,《办法》为《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效实施建立了相衔接的配套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在实施中与我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配套的文件不存在冲突,能够做到互相衔接。但是从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中央和省陆续出台了很多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措施,对这部分内容,《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适应、不协调,例如有关部门的名称不规范等,需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在可操作性方面,《办法》在立法后一段时期内是一部制度设计切合实际、可操作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的颁布施行,《办法中涉及到的相关守信激励措施以及失信惩戒措施的规定不够具体需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立法技术性方面,《办法》在总体上表述内容准确用语比较规范、逻辑较为严密、结构基本合理;

在绩效性方面,《办法》的出台实施,对在市场经济和时代变革下保障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力、生命力,挖掘文化资源、创造经济效益、对外文化输出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绩。

(二)具体评估建议

1、办法升格为规章

202211月29日,我国申报的“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在摩洛哥拉巴特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7届常会上通过评审,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该项目涵盖了碧螺春制作技艺等44项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对于弘扬中国茶文化很有意义。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苏州碧螺春制作技艺成功申遗的背后,离不开苏州对于项目的高度重视与保护,也对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难以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能力,难以满足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发展的迫切需求,因此建议结合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等,在修订、增补相关条款后将《办法》升格为规章。

2、对协调性上存在瑕疵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办法》施行以后,根据国家机构改革统一部署,苏州市已组建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不再保留国土资源局等政府部门。虽然相关工作均按职能划转落实责任部门,没有影响《办法》施行,但个别条款中涉及到上述不再保留部门的名称,建议后续修订完善时加以调整。

3、对可操作性上存在瑕疵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参考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研究确定信用体系建立及应用的具体方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有关单位的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管理进行区分建立守信激励以及失信惩戒清单制度应当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传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从整体上提升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增强社会各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和参与性

4、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项目宣传和推广工作相关条款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不仅需要文化等政府部门的引导、需要传承人、保护单位的努力,更需要广泛的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尽管《办法》的诸多促进举措旨在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但目前来看,社会力量参与程度尚且不足,因此通过完善或者增加相关条款以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刻不容缓鼓励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提供资金保障

5、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办法实施后,不仅获得扶持的生产性保护项目和传承人数量增多,各项目的扶持资金额度也在增加。但目前部分扶持政策的对象是否精准资金发放后能否落到实处这些不能十分确定且扶持政策缺少具体细化的实施举措,难以真正发挥其作用。因此,《办法应当加强对于非遗项目使用资金监管定期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作为后续资金申报的参考依据。


附件一

非遗生产性保护传人调研问卷

您好,为了确实反映苏州非遗传承人对此次非遗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的意见以及有关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建议,占用您宝贵的时间填写下列问卷,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向您保证,此问卷结果仅用于本次调研活动需要,不会泄露您的个人信息。问题回答无对错之分,您只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真实感受回答问题。感谢您对苏州非遗保护与传承所作的贡献!

1. 您所在的地区是 [单选题] *

○姑苏区

○相城区

○工业园区

○吴中区

○吴江区

○虎丘区

○常熟市

○太仓市

○昆山市

○张家港市

2. 您的年龄 [单选题] *

○20岁及以下

○21~30岁

○31~40岁

○41~50岁

○51~60岁

○60岁以上

3. 您接受教育的程度 [单选题] *

○高中

○职业教育

○大学本科

○研究生及以上

4. 您从事的非遗类别是什么 [单选题] *

○传统技艺

○传统美术

○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

5. 您是否能熟练进行网络和数字方面的非遗推广? [单选题] *

○能熟练运用网络和相关APP推广非遗

○有专人运用网络和相关APP推广非遗

○刚刚起步或关注度低(一年以内或关注人数不满3000)

○基本不熟悉互联网运作

6. 您所在的类别是否进行过文化创意产品研发 [单选题] *

○尝试过,比较成功

○尝试过,状况不好

○未尝试过,计划尝试

○未尝试过,亦无计划

7. 您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招收传人 [多选题]*

□在所在企业选拔优秀学员

□非遗进学校,在学生群体中选拔

□非遗进社区,在社区人员中选拔

□建立传承基地或传习所,招收学员

□在特定行业或单位,招收专业能力过关的学员

□家族中选拔

□其他

8. 您目前招收传人的情形怎么样 [单选题] *

○情况很好,很多人愿意学

○情况一般,一部分人愿意学

○情况很差,基本没人肯学

9. 您目前传人的流动性大吗 [单选题] *

○流动性很大,很多人半途而废

○流动性一般,有一部分人坚守

○流动性不大,传人群体很稳定

10. 您最看重自身及传人关于非遗传承与保护哪方面的能力 [排序题,请在中括号内依次填入数字]*

[ ]师徒传承能力

[ ]社会组织能力

[ ]同行号召能力

[ ]市场拓展能力

[ ]文化传播能力

[ ]文化研究能力

[ ]网络与数字非遗的能力

[ ]文化创新能力

[ ]道德伦理、社会信誉、同行评价

11. 您所从事的非遗类别是否已经开设了相关教育专业 [单选题] *

○是

○有开设计划

○否

12. 您所从事的非遗类别是否已经与旅游行业合作 [单选题] *

○是

○有合作计划

○否

13. 您投入非遗传承与保护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什么 [单选题] *

○非遗本身创收

○任职工资收入

○与开发企业、旅游社的合作

○财政拨款

○学员学费

○其他职业收入及资产收入

○家人朋友接济

○其他

14. 您所从事的非遗类别,是否给您带来经济收益 [单选题] *

○有

○无

15. 您曾经与哪些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构发生合作 [多选题]*

□新型创业基地

□博物馆

□体验中心

□媒体

□线上线下交易平台

□投资或合作企业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

□均无

16. 您认为对非遗传承最重要的是什么 [排序题,请在中括号内依次填入数字]*

[ ]媒体宣传

[ ]文化创新

[ ]金融支持

[ ]产业园区

[ ]传人培养

[ ]经济效益开发

[ ]专门场所

17. 您在非遗传承与保护中遇到了哪些困难 [多选题]*

□难以办理金融支持

□社会关注度低

□稳定传人缺乏

□经济效益低下

□技艺本身缺乏再开发再利用属性

18. 您迫切希望能够得到哪些方面的支持 [多选题]*

□金融支持

□专业园区

□职业教育

□宣传平台及场地

□与旅游业融合

□文化创新及文创产品开发

19. 您是否有关于开发非遗经济效益的想法与计划 [单选题] *

○已经实施

○有,准备实施

○暂无

20. 您的非遗项目及传承人身份传播力、社会知名度如何?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 您对非遗生产性保护有何建议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卷分析之一

调查数据显示,非遗传人的年龄普遍偏大,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不高,这符合我国教育水平逐渐提高的时代背景,也跟非遗传人的来源方式有关,在长期市场化、工业化、品牌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非遗传承高度依赖师徒相传模式。但是这样的模式也有一定的弊端,在接下来的问题的结果中有所体现,限制了传人们的来源,也对传人们接受新鲜事物从而为非遗打开市场不利。

高达34.3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基本不熟悉互联网运作也没有人帮助运营,当然宣传方式不可能同一化,但是在这个信息大爆炸,酒香也怕巷子深的年代,新型传媒可以为文化传承、市场扩大所做的贡献是显而易见的,无法通过互联网宣传自己的技艺不仅是少了一个发声的渠道,也是一个失去了一个可以做到登录与获取低门槛的信息阵地,背后亦能折射出非遗传承中宣传滞后于时代形式的客观情况。23.66%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互联网推广刚刚起步或者关注度低,这可以说是一个好的开始,当然也需要运营能力的提高以及官方恰当的引流工作,文化消费市场是买方市场,非遗技艺大多属于冷门领域,如果没有宣传能力的提升,对实效的加成是非常有限的。有25.19%的受访者表示有专人代为运营互联网推广,虽然数量不是很高,但是仍然相当数量的传人不再是孤军作战,而且主动拥抱新型宣传媒介,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16.79%的受访者表示自己能熟练运用网络和相关APP推广非遗,比例不高,有待进一步扩大。总之,掌握网络推广的传人占比并不高,且目前网络推广非遗的效果并不好(使用比例低,且使用者中新介入或关注度低的比例高)。

受访者中64.35%表示自己曾经尝试过开发文创产品,但是比较成功和状况不好的比例相差不明显,33.83%与30.52%,这也体现出文创产品开发存在困难且成功概率并不高,开发能力需要得到提升,市场调研能力期待进一步加强,使得产品能够适应市场。29.70%,将近十分之三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未尝试过但计划尝试文创商品开发,这体现出非遗产品开发的重要性,大量技艺未得到开发且有开发意愿的传人群体庞大,也就是说存在较大开发潜力。仅有5.94%的传人表示自己未尝试也没有计划尝试开发文创产品,虽然从比例上不高,但是如果对保护非遗传承秉持着“一个也不能放弃”的理念,那么有必要了解他们为什么没有这方面计划,以何种方式宣传、占领市场,也有必要调查非遗文创产品的成功关键点,分析不同类型的技艺分别适合怎样的宣传方式,如何更好地为其引流。

调查数据显示,继承人的来源是较为广泛的,且有几种来源的比例差距并不大,但是仍然可以非遗传承仍建立在师徒相传、经验总结的模式上,且家族内部选择传人的比例最高,达到39.69%。这种模式或许可以保障文化的纯粹,但是这种保障作用本身就是没有保障的,一来高度依赖血亲、兴趣,没有新兴力量进入,没有市场力量驱动,传人群体难免会陷入萎缩;二来依赖经验主义,没有形成工业化、标准化流程,质量稳定性不高、产量低,在没有品牌加成的情况下,市场竞争性不高;三来没有将非遗与文化产业结合起来,影响力、推广性受限。好的一面是,有35.11%的受访者建立传承基地或传习所招收学员,33.59%的受访者在所在企业选拔优秀学员,32.06%的受访者进学校选拔学员,虽然比例并不是特别高,但也称得上是积极信号,从数据上看,传人们对传习所、企业、学校中的哪一方并没有突出的偏好性。从本题结果可以看出,搭建传承桥梁、拓宽传承来源是必要急迫的。

数据显示,苏州非遗传人招收情况不算乐观,继承人流动性较大,这对于稳定传承非遗影响较大。60.31%的受访者表示招收情况一般,一部分人愿意学,认为情况很好比认为情况很差的比例低了3%。招收之后,继承人群体也并不稳定,仅30.53%的受访者表示流动性不大,传人群体很稳定,25.19%也就是超过四分之一的受访者表示流动性很大,其余受访者给予了中性评价,技艺的掌握传播都是需要时间的,人员流失对于非遗技艺传承有所损害,这体现出了非遗传承青黄不接的一面,也体现出非遗行业吸引力存在问题,或存在现代化改革、输出能力、从业待遇、社会保障、市场规模等方面的问题。

在与教育、旅游行业融合方面,33.59%的类别已经开设了教育专业,另有26.72%计划开设,比例并不高,对于非遗技艺的稳定传承有一定不利影响。仅24.43%,不到四分之一的受访者表示已经与旅游业合作,29.01%的受访者表示有合作计划,但是在疫情背景下这个数据难免受到影响,将近一半的类别并未与旅游业合作,说明文旅融合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从事非遗的经济支撑方面,可以看出目前行业创收能力不强,28.24%的受访者表示并没有获得技艺带来的经济收入,即便是其余的71.76%也包括从任职单位获得收入,获得收入并不多甚至无法覆盖支出的情况,可见目前苏州非遗开发的商业化、市场化率并不高。仅12.98%的受访者已经实施开发非遗经济效益的计划,48.09%的受访者准备实施,前景尚不明朗,将近四成的受访者并没有此类计划,从中可见不同类别的非遗创收能力差异和传人理念之别。不到一半的受访者从事非遗工作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非遗技艺本身创收,也印证了上述观点:因非遗带来经济收入但是部分非遗创收能力不足以覆盖支出。将近十分之一的受访者主要依赖财政补贴,与上题相呼应,部分受访者没有开发非遗经济效益的意愿,非遗领域也存在“转移支付”。与企业、旅游业的合作贡献不高,文旅融合仍然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另有超过十分之一的受访者主要依靠其他职业的收入从事非遗传承,16.03%的受访者依靠专业相关的任职收入,非遗也要依赖就业市场。

有12.98%的受访者表示未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合作过,虽然这个数字并不算高,但是考虑到非遗传承的脆弱性一面,也能反映出让非遗走出小院落,走向大天地的重要性。在合作对象中,按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是媒体(42.75%)博物馆(36.69%)、体验中心和线上线下交易平台(25.95%)、投资或合作企业(17.56%)、新型创业基地(12.98%),这体现出的问题包括:传人们媒体推介意识已经较强但是还需进一步加强;苏州百馆之城的客观情况为非遗推广提供了平台,考虑到苏州本身就有非遗博物馆,展示面是否要继续扩大;非遗体验性和商品化程度不高;非遗的市场化运作程度低,投资创业意愿低。

受访者更多认为稳定传人缺乏是非遗保护中遇到的主要困难,选择比例达到 58.78%,这与上文中关于传人选拔及流动性问题的调查结果相呼应。另有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非遗社会关注度低、经济效益低下,也就是非遗的宣传和市场开发水平都不高。传人们相对企业,关于金融支持的关注度较低,但是仍有32.06%的受访者认为难以办理金融支持,说明融资平台需要改进。近四分之一的传人认为自己的技艺缺乏再开发再利用属性,这可能是开发水平的问题,也需要客观分析不同类型技艺的开发角度,因势利导。

我方调查了传人们最需要哪些方面的援助以及它们的重要程度排行,宣传是传人们迫切需求的,选择率将近七成,其次是文创开发和金融支持,说明传人们已经意识到了经济价值的重要性。选择文旅融合的受访者达到了42.75%,结合上文数据,说明传人们也希望做到文旅融合,现实中推进情况不佳有其客观制约因素,同理职业教育,但是职业教育的选择比例显著低于文旅结合,说明非遗技艺传承与普通科学技术传承的区别性。选择专业园区的受访者比例最低,虽然专业园区是扶持政策中出场频率较高的一种方式,但是在不同的领域受到的关注和追捧各异,这可能也和传人们作为传承者而且经营者的身份特征有关。

传人更关心自己技艺的传承与传播,这从各项的综合得分上就可以看出,排序从高到低依次为:传人培养(4.94)、文化创新(3.63)、媒体宣传(3.35)、经济效益开发(2.85)、专门场所(2.57)、金融支持(2.32)、产业园区(1.05)。这也说明了继承人培养、文化创新、加强宣传等重点领域面临的困境,非遗传承需要新鲜血液涌入,需要人才和资金的支撑,特别是经济效益开发带来的内生动力,需要走出去,面向更广泛的受众。

选项

综合得分

第1位

第2位

第3位

第4位

第5位

第6位

第7位

第8位

第9位

师徒传承能力

7.4

75.86%

10.34%

3.45%

2.59%

2.59%

2.59%

2.59%

0%

0%

文化传播能力

4.36

19.05%

20.24%

20.24%

19.05%

13.10%

2.38%

3.57%

2.38%

0%

文化创新能力

2.99

6.94%

11.11%

18.06%

16.67%

16.67%

8.33%

8.33%

11.11%

2.78%

社会组织能力

2.97

4.92%

44.26%

8.20%

8.20%

14.75%

6.56%

9.84%

0%

3.28%

市场拓展能力

2.76

3.08%

23.08%

18.46%

18.46%

1.54%

10.77%

6.15%

15.38%

3.08%

文化研究能力

2.69

8.20%

9.84%

29.51%

9.84%

14.75%

14.75%

4.92%

4.92%

3.28%

道德伦理
社会信誉
同行评价

2.69

14.49%

14.49%

10.14%

11.59%

8.70%

7.25%

7 .25%

2.90%

23.19%

同行号召能力

1.73

4.08%

6.12%

20.41%

10.20%

8.16%

12.24%

14.29%

14.29%

10.20%

网络与数字
非遗的能力

1.58

0%

7.27%

3.64%

16.36%

12.73%

10.91%

10.91%

16.36%

21.82%

在受访者最注重自己继承人哪方面的能力上,选择倾向一脉相承。师徒传承能力得分最高,而且高达75.86%的受访者表示这是第一位的,其次就是文化传播能力和文化创新能力,与上题相同,传承、传播、创新需求相继展开,特别是传承和传播,没有人选择它们作为最后一位。文化创新能力、社会组织能力、市场拓展能力、文化研究能力、社会伦理社会信誉同行评价四者得分差距不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选择社会伦理社会信誉同行评价为第一、二位的受访者比例明显突出的高,第二位选择社会组织能力的比例最高,这体现传人普遍爱惜社会评价和社会关系。同行号召能力得分排名倒数第二,并没有体现出争做领头羊的倾向,有积极一面,避免了山头主义,削减了名利之争,但也反映出或许非遗行业的组织度并不高,行业协会的存在感不强。网络与数字非遗能力得分排名最低,不仅没有受访者选择作为第一位,选择其作为最后一位的比例也很高,说明传人对网络,也可以说作为传人亲自参与网络传播兴趣不大。

    跳出单一问题的视角,联合分析并交叉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得出几个结论:传人青黄不接,继承人问题严峻,传人对此普遍担忧关注;非遗市场化商业化程度不高;非遗传播性不高;文旅结合程度有待提高;,非遗创收能力各项差异大;很大一部分传人从事技艺做不到收支相抵。上图是将“从事非遗是否带来经济效益”与“从事非遗主要经济来源”两个问题交叉统计的结果,左侧是“有”,右侧是“无”,可以看到在带来收益的受访者中,62.77%主要经济来源是非遗本身创收,这个数字并不低,但是也不能算高,还有一个主要收入来源就是任职工资收入,也不是技艺的内生动力催动收益;没有收益的受访人群最多的是依赖财政拨,可以说,目前苏州的非遗传承对于财政的依赖程度仍然不低。工资收入、其他职业收入、学员学费差距不大,从事技艺本身至今没有形成职业化。


附件二

非遗生产性保护参与企业调查问卷

您好,为了确实反映苏州有关企业对此次非遗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的意见以及有关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建议,占用您宝贵的时间填写下列问卷,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向您保证,此问卷结果仅用于本次调研活动需要,不会泄露您的个人信息及经营信息。问题回答无对错之分,您只需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实际情况与真实感受回答问题。感谢您对苏州非遗保护与传承所作的贡献!

1. 请问贵公司的创立起因是什么 [单选题] *

○非遗传人本人开展业务创立

○非遗传人与专业公司合作创立

○以文化业务作为经营方向,中途参与非遗保护

○创立之初目的在于开发非遗

2. 请问贵公司以何种方式与非遗传人合作 [多选题]*

□合作创办公司

□与传人签订合作合同或顾问协议,传人本人不是正式职工或股东

□邀请传人到公司任职或入股

□接办传人委托的宣传或创意项目

□购买或接受赠予知识产权,单纯利用对方产品

□其他

3. 请问贵公司与传人分配方式为何 [多选题]*

□支付劳务报酬

□支付工资(存在正式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

□项目收益按比例分成

□股份分红

□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用

□其他

4. 请问贵公司经营的非遗类别为何 [多选题]*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传统美术

□传统书法

□传统音乐

□传统舞蹈

□传统戏曲

□传统杂技

□传统技艺

□传统医药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传统体育和游艺

□其他

5. 请问贵公司如何开展非遗经济效益的挖掘与生产性保护 [多选题]*

□制作文创商品

□制作古法药品、化妆品

□表演演出

□开发传统风情旅游观光

□出品文化集

□收取学费

□开办展览、进博物馆

□开展文化创意活动,比如非遗进校园,风情夜市街区等

□其他

□暂无收益,处于投入阶段或依赖财政补贴

6. 请问贵公司如何推广非遗业务及产品 [多选题]*

□依赖传人或技艺本身的知名度

□公共场所实体广告

□网络或电视广告宣传

□挑选传统文化气息浓厚的街区出售产品

□制作宣传节目

□开设展台或参加展销会

□人流量大的中心商圈开设店面

□进企业、校园等地宣讲

□制作并散发宣传册

□与其他产品联动联名

□影视及电子游戏植入

7. 除传人外,贵公司是否另有员工参与非遗技艺学习 [单选题] *

○有

○无

8. 请问贵公司规模如何 [单选题] *

○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更大规模

9. 请问贵公司非遗业务盈利能力为何 [单选题] *

○10万以下/年

○10~50万/年

○50万~100万/年

○100万~500万/年

○500万及以上

10. 请问贵公司是否已经或有计划进驻相关产业园 [单选题] *

○已经进驻文化产业园或者正在搬迁过程中

○尚未进驻但是已经有计划进驻

○尚未进驻而且起码三年内无计划进驻

○尚未进驻且完全没有进驻意愿

○尚未进驻且由于一些原因无法进驻(本身有进驻意愿)

11. 请问贵公司已经得到了哪些政策优惠 [多选题]*

□人才引进渠道

□职工待遇(比如公租房、人才补贴等)

□税收优惠

□财政奖励

□经营场所

□公开宣传

□其他

□暂无

12. 请问疫情多大程度上影响贵公司的经营 [单选题] *

○基本没有影响

○影响较小(盈利能力萎缩10%以内)

○影响较大(盈利能力萎缩超过10%但不超过30%)

○影响巨大(盈利能力萎缩超过30%)

13. 请问贵公司是否有在非遗业务方面继续扩张的计划 [单选题] *

○有,且有长期发展计划

○有,短期内业务有扩张

○暂无,前景不明朗或业务增长不明显

○无

14. 您是否看好目前苏州非遗的保护性开发 [单选题] *

○非常乐观

○比较乐观

○比较悲观

○非常悲观

15. 您认为目前苏州非遗保护性开发的困难有哪些 [多选题]*

□非遗本身挖掘价值低

□文化产业弱,文化输出能力差

□非遗后继青黄不接

□缺乏资金和融资渠道

□不能将传统文化与现代载体融合,年轻人兴趣不大

□缺乏文化产业创意与技术人才

□行业盈利能力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差

□员工待遇一般,行业吸引力低,员工流动性大

□缺乏完整的文化创作产业链

□非遗技艺知名度低

16. 您急需哪些方面的支持 [多选题]*

□融资平台

□经营场地

□人才引进

□职工待遇

□非遗进校园

□展示与宣传平台

□税收优惠

□专门产业园区

17. 请您对以下阻碍因素按影响程度由大到小进行排序 [排序题,请在中括号内依次填入数字]*

[ ]非遗本身挖掘价值低

[ ]文化产业弱,文化输出能力差

[ ]非遗后继青黄不接

[ ]缺乏资金和融资渠道

[ ]不能将传统文化与现代载体融合,年轻人兴趣不大

[ ]缺乏文化产业创意与技术人才

[ ]行业盈利能力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差

[ ]员工待遇一般,行业吸引力低,员工流动性大

[ ]缺乏完整的文化创作产业链

[ ]非遗技艺知名度低

18. 请问贵公司现在急缺哪方面人才 [多选题]*

□市场推广

□项目创意

□会展设计

□公司运营与规划

□与非遗传人及其他合作对象谈判

□懂得非遗技艺本身

□文创产品纪念品制作

□古法技艺用品(药品、化妆品等)制作

□旅游管理

□导游

□美工、板绘、动画等技术方面

□文案编辑

□财务、人力及行政等辅助人员

□软件工程

19. 您对苏州市非遗的保护性开发有哪些意见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卷分析之二

受访公司中58.02%是传人本人为了开展业务建立的,这体现了传人的经济意识,但是也体现出文化市场对非遗开发的热度并不高;另有28.40%的企业是中途参与非遗保护的文化公司,11.11%的受访企业创立之初目的在于开发非遗,非遗的市场价值得到了企业的验证,但是仍需进一步加强。仅有2.47%的企业是传人与专业公司合作创立,当然成因或许是合作办企在非遗技艺这种难以估值的领域存在困难,或许是平台缺乏。

与传人的合作方式以及利益分配形式是多样的,更多倾向于共同经营公司而非仅仅存在合作关系,收益分配方式倾向支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投资、项目合作、股份分红等非劳动要素收益模式使用率不高。传人与企业间合作形式有待进一步构建。

关于企业的业务形式和宣传方式这些具体经营方面的问题,此次问题设计采取了列举式提问,提出的结果是:苏州非遗的开发形式多样,在各个领域已经有了众多尝试先例,但是还是依赖少数几项传统的形式媒介,多要素输出,全方位产业并没有构建起来。企业开展业务对既有平台依赖度高,开办展览会、进博物馆、文化创意活动例如展览会风情街等是非遗企业重要的创收方式。文旅融合的程度不高,54.32%的公司开发文创产品,综合考虑技艺特性,适不适合产品设计,此项表现得中规中矩。另有将近10%的公司目前没有盈利能力。

传人或技艺本身的名气对非遗推广非常重要,但是仍可以看出目前非遗推广方式对平台的依赖度较高,比如宣讲、开展览、做广告,这种做法好处在于受众固定,弊端在于受众兴趣不高,转化率低。宣传册、宣传节目、商圈开店、实体广告也是有一定使用频率的推广方式,但是比例仍然较低,占受访企业的四分之一左右,单纯注重己方输出的宣传方式对被宣传对象热情的调动作用是有限的,非遗宣传也可以引入沉浸式体验概念。至于联名、植入这种比较新式的流行概念,也有超过十分之一的受访企业采用,在不同行业、产品之间搭建桥梁、扩大受众,借助东风,虽然比例不高,但是也可以称之为一个好趋向。

从事非遗工作的企业规模不大,盈利能力也不高,这是显而易见的。43.21%的微型企业、41.98%的小型企业,百人以上规模的占比不到15%46.91%的受访企业,将近一半盈利能力在10~50万/年,还有20.99%的受访者企业年盈利额在10万以下,可见非遗的盈利能力尚且不高,高盈利企业占比低。大多数行业都是中小企业占大多数的,但是此次调查呈现的特点是:企业规模小,缺乏龙头企业、标杆企业,行业盈利能力普遍偏弱。但是仍然出现了个别可以称之为小而美的企业,可以称之为有借鉴意义的案例,但是因为各项积极的情况不同推广意义尚且不明,且个别企业数量太少,影响太小,不足以改变整个行业业态。下图为两个问题的交叉统计,反映更加具体。

文化消费属于高层次的消费需求,关于非遗的消费更是文化消费中的小众领域,经济下行加之疫情带来的预期下降冲击了非遗消费市场。有40.74%的受访者企业表示影响巨大,盈利能力萎缩在10%到30%之间,还有35.80%的企业表示影响巨大,盈利能力萎缩超过30%,考虑到大多数企业的盈利额本就不高、规模也不大,如此比例的下降对本就脆弱的它们是非常具有破坏力的,此外据其他题目的调查结果显示,非遗开发对线下场所的依赖性很大,文创开发、动漫影视游戏植入等还在路上,而且疫情重创了旅游业,文旅融合自然也难以推行。非遗商业化开发还没有成熟,整个行业并不能做到基本盘强大稳定,还要面临碎片化传播平台、影视游戏、欧美日韩文化企业的竞争,在文化消费市场扩张困难的情况下情况会更加艰难。

调查结果显示,70%的受访企业得到了优惠政策,最多的是财政奖励,达到39.51%,其次是公开宣传,达到28.40%,税收优惠,达到22.22%,还有16.05%的受访企业得到了经营场所方面的帮扶,另有一小部分得到了职工待遇、人才引进渠道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于一个低营收弱势产业来说,这个比例并不算低,而且帮扶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对象强大起来,提高帮扶比例是手段,不是目的,除了普及率,精准化更应该是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否因为过于追求帮扶企业数量导致每家企业收到的优惠过少以至于无法发挥实际作用;是否能够培养出标杆企业或产业集群;是否给予了企业迫切需要。数据显示,优惠政策是直接的,排在第一位的是资金,其次是宣传,再次是场地,确实解决了小企业最关心的问题。

当把盈利能力和优惠政策记录结合起来看(见下图),可以发现盈利最低和最高的两类企业恰好是没有得到任何优惠政策的最多的企业,前者不达标,后者不需要,人才引进和职工待遇优惠政策最多流向了年盈利能力在100万到500万之间的企业,它们是发展出具雏形,具有起飞可能但是还不够强大的一批的,盈利能力最低的两类企业获得的优惠政策最为广泛且分布均衡性更高,可以说明现有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精准性。下一步值得考虑的是如何在各类企业间平衡,让经营场所、税收优惠这类小微企业最需要的优惠政策切实流向它们,在树立标杆企业的同时带动一批小而精的企业成长起来,一个产业集群、产业链条形成。如今最多的财政奖励流向了年盈利在500万以上的企业,虽然它们在申报条件层面最值得获得奖励,但是这个奖励金额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来说意义完全不同,是否可以考虑给大企业更适合它们成长的政策,比如融资平台、合作平台。

关于产业园,调查数据显示,受访企业普遍对其有热情,仅有10%的受访企业表示自己完全没有进驻意愿,另有23.46%的受访者企业表示自己在三年之内没有计划进驻。但是在有意愿进驻的企业中,只有少部分已经进驻或者在搬迁中,占总量28.39%的受访企业表示自己有无法进驻的障碍,25.92%正在计划进驻,综合考虑进驻条件、利与弊、产业园区位,可以思考设立产业园这个通用扶持政策到底给企业带来了什么,如何在扩大政策惠及面和保障产业园质量筛选之间平衡。

受访企业最关心宣传平台和场地,选择比例均超过了50%,此外人才引进的选择比例也明显较高,可以体现出受访企业对市场扩大的格外关注,对场地和人才的迫切需求,这也和文化产业的经营领域,小微企业占比高的现实情况有关。职工待遇和税收优惠的选择比例达到了38.27%,综合行业内人员流失情况以及小企业对减负的呼声,这样的选择倾向现实合理。对专业产业园区的选择比例最低,与上文很多受访企业无计划进驻产业园的调查结果相印证。非遗进校园的选择比例大于融资平台,在学生群体中培养受众对受访企业来说更重要,市场扩大是第一位。

关于对苏州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态度以及业务扩张领域的调查结果显示,受访企业态度乐观的占大多数,对于业务扩张的态度较之相对保守,可以理解。11.11%的受访企业对苏州非遗保护性开发持悲观态度,小于中小规模企业和疫情期间盈利下降企业的比例,乐观态度是非遗生产性保护强大的主观能动力。61.73%的受访企业表示不仅近期有扩张计划,还有长期发展规划,另有11.11%的受访企业近期有扩张计划,长期发展规模不明。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是大多数,这个选择倾向代表了苏州非遗生产性保护市场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以及龙头企业成长的预期。

选项

综合得分

第1位

第2位

第3位

第4位

第5位

第6位

第7位

第8位

第9位

第10位

非遗后继青黄不接

6.28

34.85%

19.7%

9.09%

10.61%

6.06%

4.55%

3.03%

7.58%

0

4.55%

缺乏文化产业创意与技术人才

5.28

10.17%

22.03%

23.73%

11.86%

15.25%

6.78%

3.39%

1.69%

3.39%

1.69%

不能将传统文化与现代载体融合,年轻人兴趣不大

5.27

13.79%

17.24%

24.14%

22.41%

6.9%

1.72%

6.9%

1.72%

5.17%

0

行业盈利能力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差

4.68

18.97%

12.07%

8.62%

10.34%

10.34%

20.69%

3.45%

5.17%

8.62%

1.72%

员工待遇一般,行业吸引力低,员工流动性大

4.51

10%

13.33%

13.33%

13.33%

13.33%

3.33%

11.67%

6.67%

10%

5%

缺乏资金和融资渠道

4.41

12.5%

19.64%

8.93%

12.5%

3.57%

14.29%

10.71%

10.71%

1.79%

5.36%

缺乏完整的文化创作产业链

3.86

12.73%

7.27%

10.91%

5.45%

10.91%

14.55%

14.55%

9.09%

12.73%

1.82%

文化产业弱,文化输出能力差

3.42

4%

14%

8%

6%

18%

10%

18%

10%)

10%

2%

非遗本身挖掘价值低

2.41

10.64%

4.26%

4.26%

4.26%

4.26%

6.38%

8.51%

17.02%

23.4%

17.02%

非遗技艺知名度低

2.23

12%

0

8%

4%

4%

4%

2%

12%

8%

46%

关于苏州非遗生产性保护存在哪些困难的调查,受访企业最多表示非遗后继青黄不接,缺少懂技艺,有能力有热情的后继之人,也就是说非遗的失传风险仍然很高,在兴趣性、经济回报性、社会氛围方面,非遗技艺对年轻人的吸引能力有限。得分第二、第三的是缺乏文化产业创意与技术人才;不能将传统文化与现代载体融合,年轻人兴趣不大,也都是围绕“人”的问题,时代在变化,非遗很难抓住当代人的心。行业盈利能力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差这一项得分4.68,这一客观现象的存在导致非遗产业扩张困难,吸引力下降,紧接着的选项是“员工待遇一般,行业吸引力低,员工流动性大”且二者得分差距不大也印证了这一点。资金的缺乏、文化产业的弱小也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但是在受访企业看来,这些是次要问题,最终的是时代融合问题,市场不大,受众不广,其他问题才会接连出现,综合各项问题的调查结果,加强宣传与扩张市场是受访企业最迫切的需求。

选项

比例

市场推广

55.56%

项目创意

53.09%

会展设计

8.64%

公司运营与规划

33.33%

与非遗传人及其他合作对象谈判

11.11%

懂得非遗技艺本身

40.74%

文创产品纪念品制作

22.22%

古法技艺用品(药品、化妆品等)制作

4.94%

旅游管理

1.23%

导游

3.7%

美工、板绘、动画等技术方面

17.28%

文案编辑

19.75%

财务、人力及行政等辅助人员

1.23%

软件工程

8.64%

    关于企业最需要的人才,选择倾向是一贯的,最需要市场推广和项目创意方面的员工,对于这两项的选择比例远高于其他选项,体现了受访企业对于扩张市场的重视,这也是企业经营的客观要求。其次是懂得非遗技艺的人才,选择比例达到40.74%,与非遗传人青黄不接、后继乏力的现实情况有关。之后是懂得公司运营与规划的人才,这是所有企业都要面临的问题,特别是较为脆弱、领域小众、中小企业占大多数、盈利能力普遍不强的非遗生产性保护企业。对美工、板绘、动画、文案这些专业技术人才缺口也不小,这些领域培养成本高但是回报因为文化产业整体偏弱的客观情况显得有限,特别是苏州还面临着周边城市的抢人大战。对旅游管理、导游、财务人力等辅助人员、制作工人、会展设计、软件工程等的需求不是非常强烈,这也不同类型人员的核心性重要性有关,与人才市场的供应量有关,也与术业有专攻可以合作或外包有关。总之,企业经营核心人才依旧缺乏。


附件三

非遗生产性保护专家、管理人员调查问卷

您好,为了确实反映相关专家、管理人员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建议,占用您宝贵的时间填写下列问卷,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向您保证,此问卷结果仅用于本次调研活动需要,不会泄露您的个人信息。问题回答无对错之分,您只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真实感受回答问题。感谢您对苏州非遗保护与传承所作的贡献!

1. 请问您的研究领域是什么 [单选题] *

○非遗技艺本身及其升级改造

○文创商品制作

○影视及表演开发

○市场营销

○旅游业

○文化公司经营战略

○其他

2. 请问您是否参与过非遗的创意开发 [单选题] *

○有

○无

3. 请问您或您的团队,是否尝试过利用网络宣传非遗 [单选题] *

○有

○无

4. 请问您或您的团队、顾问单位是否尝试过将非遗与现代商业、文化消费方式相结合 [多选题]*

□曾经开发文创商品、日用品

□与其他产品联名联动

□电视宣传或节目插入

□植入影视动漫游戏等

□与旅游业结合

□开办或参与文化展

□举办大型文化活动

□创意设计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

□无

5. 请问您的企业、顾问单位盈利渠道有哪些 [多选题]*

□开发旅游或疗养项目

□开发商品销售

□开设特色文化展

□广告费

□直播带货

□设计费用

□与其他实体或虚拟产品合作费用

□知识产权许可费

□策划文化活动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

6. 请问你的企业或顾问单位经营持续能力如何 [单选题] *

○盈利比较稳定,可持续发展

○盈利不太稳定,偶尔亏损

○盈利能力较差,经常亏损

○无盈利能力

7. 您及您的团队、顾问单位、企业是否尝试吸引新的爱好者群体 [多选题]*

□有,综合使用了各种营销方式

□有,在传统媒体上宣传(包括电视、报纸、网络新闻广告等)

□没有,有较为固定的回头客群体

□没有,顺其自然

8. 您是否经历过因为行业待遇和增长性问题导致的人员流失现象 [单选题] *

○经常有

○偶尔有

○没有

9. 您认为自己从事的非遗技艺的爱好者群体是在扩大还是萎缩 [单选题] *

○显著扩大

○缓慢扩大

○缓慢萎缩

○迅速萎缩

10. 您如何评价苏州非遗技艺在苏州地区以外的影响力 [单选题] *

○影响力较强

○影响力较弱

○只有个别技艺有知名度

○几乎没有知名度

11. 请问你对所从事的非遗领域生产性保护,再开发的乐观程度如何 [单选题] *

○1

○2

○3

○4

○5

○6

○7

○8

○9

○10

12. 请问您认为苏州非遗技艺传承的难点有哪些 [多选题]*

□非遗技艺自身对现代人吸引力差

□苏州文化产业能力弱

□依赖苏州本土,形不成大市场和热爱人群

□保护方式老套,没有与现代载体融合

□缺乏专业人才

□没有与地方旅游融合成为文化名片

□宣传影响力差,做不到文化输出

□部分传人的眼界限制,创新意识差

□继承人方面青黄不接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

13. 为了解决非遗生产性保护问题,您认为苏州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单选题] *

○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发挥影视动漫游戏等作用

○引进优秀文化公司及文化创意领域人才

○开发旅游项目

○向外输出城市文化,树立城市形象

○为成长型文化企业提供税收、场所等优惠条件

○非遗进校园

○开设博物馆、传习所等专业领地

○建设文化产业园

○鼓励文化创新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

14. 请问您对苏州市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有何意见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卷分析之三

    受访者中仅26.23%参与过文创产品开发,但是对网络推广的运用明显更为熟练,88.52%参与过网络宣传非遗,这或许与专家们的领域有关,但是对加强宣传、扩大受众的需求是相同。

    受访者广泛从事非遗与现代消费方式结合的探索,最多的是开发文创商品、日用品,开办文化展、举办文化活动,和对企业调查的相同点是,对平台的依赖性高,线下活动多,疫情冲击影响更大,但是文旅融合开展得更好,产品联名、电视宣传也是颇受青睐的方式。

文化活动、文化展这种线下活动仍然是主要盈利方式,占比超过40%,并且显著高于其他形式。除此之外,贡献比较多的还有设计费用和产品销售,也是常见的盈利方式,但是仍然无法比拟线下活动的地位,文旅融合仍然在路上。知识产权许可、产品间联动合作、直播带货、广告费占比都不高。

将近60%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企业或顾问单位有稳定的盈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但是仍有高达26%的企业或顾问单位没有盈利能力,处于投入阶段或者依赖财政补贴维持,如此绝对数量的企业没有盈利,也就是还不具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这不是一个值得乐观的现象,此外还有15%表示盈利不太稳定,偶尔亏损。

虽然各个受访对象都迫切需要扩大市场,扩大受众,但是对于达成目标的努力表现得较为被动,8%依赖固定受众,12%顺其自然,在文化市场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这可能不是一个好信号,扶持政策是帮扶作用,最终还是要靠传人、专家、企业亲自到市场中争取。45%的受访者表现较为积极,综合运用了各种方式吸引新的爱好者,这个比例有待进一步扩大;35%受访者的推广方式比较传统,效果有待验证。

在业内业外人员变动方面,人才流失和爱好者群体萎缩的现象不容乐观,超过四分之三的受访者表示经历过因为待遇和前景导致的人员流失现象,60.66%的受访者认为爱好者群体扩大速度缓慢,另有超过五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在萎缩。无论是哪类人群的流失,都会导致非遗生产性保护失去动能

受访者对于苏州外非遗技艺知名度的评价,不到一半认为影响力较强,31.15%认为只有个别技艺有知名度,前者数字不高不低,代表了受访者对苏州非遗名气评价总体中性的态度,后者确实体现了苏州众多非遗技艺名气较强的情况。19.67%的受访者认为苏州非遗在苏州市外影响力较弱,可以说,仍有数量不小,比例不低的受访者给出了消极评价,情势严峻。

对于苏州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态度预期,总体上偏乐观,但是乐观程度不高,综合得分6.95。打分比例由高到低依次是:8、7、5、6、10、9、4、2、3、1。选择8分的比例较为突出但不明显,其余分值的选择比例下降曲线较为平缓。

受访者认为,非遗技艺传承的难点在于非遗对现代人吸引力差、缺乏专业人才、缺乏市场、继承人青黄不接,根本原因在于时代在于人,也就是:传统技艺对现代社会水土不服,吸引力下降,缺少新鲜血液补充。此外是文化输出问题,受访者认为非遗没有融合成为苏州的城市名片,苏州的文化输出能力也较差。对苏州文化产业弱、保护方式老套、传人创新意识差的批评也广泛存在。本题各个选项的被选择频率都不低,苏州非遗生产性保护面临的困难是全方位。

对于迫切需要的优惠政策的提议是多种多样的,产业园和开发旅游项目是最不受青睐的,前者在之前的问题分析中就有所提现,后者原因还需进一步调查,可能和疫情带来的旅游业预期不明有关。最受欢迎的鼓励文化创新、城市文化输出、人才引进和发挥影视动漫游戏等作用,至于博物馆、传习所等传统线下平台,选择比例则显著减少。对非遗生产性保护更具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方式被选择率显著较高,至于为成长型企业提供税收、场所等优惠条件这种物质上的好处,选择率只有4.92%。



附件: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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